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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接续产业 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接续产业
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接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接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接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暂行)
  为全面实施生态战略,发展特色经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区的自然资源,加快生态旅游、特色养殖、绿色食品、兴安北药、林产工业(精深加工)、矿产开发等特色产业的发展步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群众致富、企业增效、财政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提高为原则,重点扶持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安置职工就业多的生态旅游、特色养殖、绿色食品、兴安北药、林产工业(精深加工)等特色产业,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范围和时限
  对全区经济有重要拉动作用的规模以上的六大接续产业企业;从事“特色产业”的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外来投资的“特色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被扶持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环保达标。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只给予一次补贴。
  扶持对象实行弹性化管理。根据企业申报和其经营情况,地区促进接续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审核。对地区审核确定的扶持对象在《大兴安岭日报》上予以公示。
  本政策扶持时限为“十一五”时期,即2006年至2010年。
  三、总体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1.设立专项基金。从2007年起,对于需重点扶持的发展潜力较大、对我区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 500万元以上),为缓解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紧缺而向银行贷款的,林业集团公司将给予一般性担保。贷款数额不超过企业资本金的20%。
  2.采取建立风险基金、垫付生产周转金、赊销生产资料、保护价收购产品、利润返还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农村信用社要优先支持产业化基地建设,当年新增贷款的30%支持基地农户生产。
  (二)税收扶持
  1.对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国资(经贸)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凡本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非公有制盈利性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其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纳税鼓励。对于招商引资和进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费的,从纳税年度开始, 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奖励比例为80%;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比例为70%。
  4.单项产业首次年度缴纳税金4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奖励20万元;缴纳税金6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缴纳税金8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缴纳税金 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项目建设扶持
  1.对效益好、潜力大的企业重点项目,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无偿投入新产品开发费、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资金等财政补助。
  2.对在我区投资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项目,地区和受益地政府根据投资规模给予资金或设备的补贴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投入资金的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到1亿元的,一次性补贴投入资金的1.5%(上述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设备投入)。
  3.对改建、扩建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立项和项目论证,进行政策指导、市场分析,优先审批、优先上报;协助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对其所需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支持。
  4重点项目前期费用,可按照国家取费标准, 依据项目法人与有资质设计部门签订的委托合同金额,由行署给予50%匹配,并签订借款合同。
  (四)科技开发扶持
  1.企业的国际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等项目,即对我区经济发展有一定拉动作用、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因政策退税)的企业,作为科技资金支持对象。
  2.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申请和保护费用的补贴,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建成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相当于建成当年销售额5%的资金支持。
  3.对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地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4.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人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新增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 25%奖励技术入股方后再按股分红。
  5.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生产、加工型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获利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
  6.对于区内企业自主实施技术创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行署用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行署给予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20万元奖励。
  (五)土地政策扶持
  1.非国有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原划拨土地,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
  2.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3.国有企业兼并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被兼并、合并的国有企业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年期内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4.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发展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六)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1.建立选拔任用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培育和发展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健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同时深化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以年薪制、股权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激励优秀企业经管人才脱颖而出。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户籍、学习、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3.鼓励支持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创办、领办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职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利益前提下,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
  4.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自愿离职从事非国有经济活动,按国家规定,发给不少于20个月的基本工资,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人事档案转到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七)创造发展环境
  1.严格各项行政检查。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本级政府同意,本区内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报地区减负办备案。坚决制止“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发生在企业的各种乱检查乱收费问题,由地区纠风办予以查处纠正。
  2.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禁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违者严肃查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查严办执行不廉、执法不公和徇私枉法行为,及时纠正适用法律不当案件。不得借用企业车辆和占用企业财物办案。设立“一站式”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服务。除国家规定必须依法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的审批要积极探索通过中介组织调节、行业自律等市场机制代替。加强投资服务中心和政务超市建设,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制,实行“窗E1受理、二次办结、统一收费、一条龙服务”。
  3.放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明令禁止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经营的项目,非公有制企业都可投资经营。
  4.对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5放宽集团设立条件,将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家规定的 5000万元调减为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国家规定的10 000万元调减为6000万元。对符合大型企业集团标准的,可享受省政府给予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6.放宽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在营业执照上分别载明认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
  (八)支持国企改制
  1.按照“以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市场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思路,通过外引内联,对老企业进行“嫁接”,面向国内外转让产权,收回资金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允许改制的国有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出售闲置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偿还债务;对历年形成的潜亏,因
  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分别按冲减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冲销银行呆账准备金等办法处理。
  2.对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额提供合法担保,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可延期付款1年。
  3.对能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国有企业,地区给予资金扶持。从今年起,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每年年底前,集中处理一次企业改革损益。对企业超额实现利润部分经批准可列支改革成本。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各级政府要予以积极支持。由企业分离出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相应管理机构批准后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支持国有企业主动实施物资、供热、环卫市场化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活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者,给予一定奖励。
  5.难以一次性完成产权改革的国有企业,可以分块搞活。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允许企业自主选聘新的领办企业负责人,将企业分块搞活。领办企业负责人可保留原档案身份3—5年。领办企业成功者可按同类国企发给负责人目标奖。
  6.加强国资监管,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已改制的林管局直属企业,由地委研究,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委派驻企监事会主席,明确监管职责,依法管理好国有资产,放开搞活企业经营。由地区国企改革办牵头,组织地直有关部门,对已改制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整顿,推动企业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
  7.深化林场改革。对林业局、林场转让给职工的生产运输车辆,鼓励过户。职工注销报废在用车辆(车辆户籍在林业局,产权已转给职工)在册户籍的,所得报废车辆资金归职工所有;如其购买生产运输新车并用于当地林业生产的,林管局和林业局可按现行市场价格 (经地区物价部门审定确认) 各补贴10%,并落户给职工,鼓励林业生产设备产权转让尽快到位。
  8.继续实施生产布局调整。对按照“天保工程”方案和地区生产布局调整指导意见要求,实施的撤并林场(搬迁居民)工作, 从2006年给予经济扶持。 扶持资金标准为房屋搬迁损失的50%(以财务部核定的必要支出为准)。
  (九)再就业扶持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林产工业
  1.技改专项资金重点向林产工业企业倾斜,加快林产工业技术改造步伐。
  2.保障原材料供应。对重点扶持的加工企业,凡利用当地资源为原料组织生产的,在同等价格基础上,优先保障原材料供应。
  3.获得国家环境标志认证的企业,由受益地政府给予50%认证费补贴。
  4.畅通企业运输。定期清理整顿企业运输问题,倡导一站式办公,透明化服务,及时帮助解决企业产品积压和运输难问题。
  5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绿色食品业
  1.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企业,由受益地政府给予 58%认证费补贴。
  2.对具有带动作用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种植试验示范基地(种植规模在5000亩以上),并且就地加工和形成规模的企业,每亩地区补贴10元。
  3.积极扶持黑木耳产品的发展。对建立年加工黑木耳在 100吨以上的区内企业,其购买加工设备用款的20%, 可由受益地政府给予投资;对专项投资建立黑木耳销售集散地的企业,年销售量1800 吨、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地区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4.积极扶持山野产品的加工。对加工野浆果2000吨、缴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区按照形成加工能力的基础设施投资额的28%给予补贴。
  5.支持发展马铃薯种薯产业和加工业。由受益地政府对引进新品种成效显著者,每引避一个新品种给予 5千元补贴;加工业重点扶持原料基地建设、原料基地农户,对与加工厂签订长期原料供应订单
  (3年以上)的农户,凡能正常履约的,每种一亩 (亩产不低于当地正常年产量平均数)马铃薯给予10元补贴。
  (三)特色种养殖业
  1.积极扶持特色种植、养殖业,由实施单位申报项目,行署积极向省争取农业开发资金,作为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培植,促进特色种植、养殖业的产业化经营。
  2.支持特色养殖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对获得地区标准化标准命名的规模以上特色养殖企业,在防疫和良种引进上地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3.支持鼓励企业机关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兴办牧业小区。由本人申请,财政核实,可用工资或合法财产作抵押申请借贷畜牧业专项基金。
  4.对符合我区自然环境特点又有较大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如亚麻、中药材种植基地,规模以上(年加工能力5000吨)加工企业,可给予适当新技术、新品种补贴。对于急需的配套设备购置,可由受益地政府给予一定的急需资金贴补。
  5.各级政府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各级工会扶持职工自营经济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养殖业。
  6.对外来者到我区创办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在2~3年的试运行期间给予免收所得税优惠。
  (四)兴安北药业
  1.北药新产品开发获得国家新药证书, 并且进行批量生产的, 地区给予相应补贴:中药1—8类、西化药1—5类,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研发费用15万元;国家保健食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研发费 10万元;国家已有标准药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3万元;食准字(即食又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研发费用1万元。通过国家GMP标准认证药品生产企业,地区一次性补贴28万元。
  2.对于以地产北药资源为原料的北药加工企业,由受益地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款留成部分的38%给予财政补贴。
  (五)生态旅游业
  1.实行“政府塑造形象、企业跟进”的旅游宣传营销策略,全区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主要版面设置专题、专版宣传我区旅游产业。凡属政府旅游部门以塑造旅游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广告予以免收占位费和广告费。
  2.旅游企业享受国家税法及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中,旅游企业“专项促销经费”列入经营成本;旅游区(点)经营的滑雪、滑冰、登山、森林自行车、漂流、健身等项目区分不同情况,按文化体育业或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对国际旅行社和星级宾馆的所得税,各级财政可视财力,对留成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旅游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
  3.减轻旅游企业的收费负担,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其他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4.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5.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6.创造宽松的旅游业投资环境中,为旅游项目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的中介入,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7.年组织游客来大兴安岭旅游达2000人次的,按照《地区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矿产开发业
  1.探矿权人投资勘察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察费用计人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2.培育矿业权市场,除采取依法批准申请方式外,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其他方式取得矿业权。允许矿业权人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也可按规定实施矿业权抵押。
  3.支持鼓励矿产资源勘察,对勘察中查明具有开采价值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矿业权人就地实施精深加工,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不是招商引资的可按招商企业对待,属于招商企业的可予更多优惠。
  4.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前提下,给予使用林地从事地质勘察者积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五、其 他
  (一)上述扶持政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二)在不违背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为确保此政策顺利实施,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地区成立促进接续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办公室设在经委(简称扶持办),负责本政策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个办公室设在监察局(简称监督办),负责此政策运作的全程监督和规范实施。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工作程序,保证工作效率,对申报的扶持企业,按行业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促进接续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五)本扶持政策由地区促进接续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与以前地区出台的扶持企业有关政策不相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