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地林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
(2008年3月11日)
地林直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4号令颁布,从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国家人事部于2008年2月25日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为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建立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是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调养生机、激励工作干劲、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带头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好职工年休假。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劳逸结合、处理好正常工作和职工年休假的关系,充分保障职工年休假的落实。
二、职工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部门、单位应该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三、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管理工作
1.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职工休假的时间。安排职工休假,要根据各部门、单位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均衡安排,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要尽量避开防火期紧要期和防汛关键期,特别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此期间不能安排休假。
2.安排职工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3.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登记管理台账,做好年休假的统一安排、协调工作,对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年度内按规定的天数安排休假。不得以工作忙、人员少等为由,剥夺职工休假的权利,要妥善处理好落实年休假和正常工作的关系,做到正常工作和职工年休假两不误。
4.要建立职工年休假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休假要由个人书面申请,填写休假审批单。审批单中要体现休假条件、休假时间和部门、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休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分管战线领导审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休假,必须经分管战线领导同意,地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各县、区、林业局,农工商联合公司、古莲河煤矿党政一把手休假,必须经地委组织部同意,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审批。
5.要鼓励职工执行休假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支持和主动安排职工休假。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结转到第3年。如出现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由单位负责承担。
6.年休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赋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对于部门、单位拒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单位提出年休假要求,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人事部门将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