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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林下 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林下
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年6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野生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全区野生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工作向纵深开展,使野生林下资源经营权转让、采集经营、购销加工等环节的秩序逐步得到规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  
  全区野生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积极保护的原则,在严格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我区较丰富的野生林下资源,因地制宜地推行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工作,进一步规范林下资源保护利用秩序,不断提高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切实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为加快我区经济多元化步伐、改变我区“独木支撑”的经济格局提供资源保障,最终实现“林区职工增收,林业企业增效,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关产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工作目标。  
  总的管理原则是:“严管两头、放活中间”。即严格资源源头管理,坚决打击一切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杜绝外来人员非法入山。建立完善的林下资源交易市场,严格规范野生林下资源购销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私收滥购、欺行霸市、哄抢资源等行为。对于资源相对集中,经营较便利的近山区,要采取公开竞拍的方式将经营权转让给林区职工。对于资源相对分散、经营难度大、产量低的远山区,可采取集中管护的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加大管护工作力度,确保林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方法步骤  
  (一)深入宣传,强化认识,统一思想,更新观念  
  各县、区、林业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林下资源特点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林下资源科学利用对林区职工家庭致富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宣传地委、行署、林管局致富百姓的政策意图,引导职工群众树立“资源国有、使用有偿”思想意识,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顺利推进营造氛围、奠定基础。  
  (二)摸清资源底数,提早预报产量,严格采集期管理  
  各县、区、林业局在全区林下资源储量调查基础上,每年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施业区主要林下资源储量监测、产量预报、采集期确定等基础工作,摸清主要林下资源底数,及时向职工群众发布各种林下资源的采集期,切实加强采集前期指导服务,采集中期检查管理和采集期后的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坚决杜绝掠青采集和破坏资源等行为,为林下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三)积极推行林下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管理模式  
  各县、区、林业局要在根据本施业区内的资源分布状况,本着“资源国有、有偿使用、让利于民”的原则,积极推进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完善适宜本局的林下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管理模式,将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全面铺开。  
  1.明确林下资源管理主体和经营责任主体。林下资源归国家所有,林业局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对辖区内的林下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是林下资源管理的主体。林场职工是林下资源经营的主体,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对象必须是本林场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职工,能对所承包区域的林下资源承担起管理责任的人。在切实保护林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和承包区域内可采取一切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林下资源增长,实现收益最大化。  
  2.对于资源分布广、储量高、便于集中管理的区域,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划分经营区,按沟系或作业区,采取公开竞拍方式,将林下资源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林场职工,采取联户承包的方式。承包者要兼负起承包区域内的资源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等职责。林场要切实加大资源检查考核力度,确保林下资源可持续经营。承包者享有对承包经营区内林下资源及开发利用的收益权。  
  林下资源经营权有偿转让后,林场与职工要通过签订转让承包合同的方式,明晰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承包者在承包经营期内的合法经营权利。  
  3.对于资源分散、储量不高、不便于集中经营的地域,结合现有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管护责任区,落实资源管护责任,强化资源管护。林业局、林场切实加强采摘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管理,加强资源保护和检查力度,严格考核资源管护工作成效。  
  (四)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入山采集活动  
  1.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制度措施,各县、区、林业局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大兴安岭地区林下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地的林下资源保护管理、经营利用各项制度,细化管理措施。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建立各项制度,明确资源所有者和资源经营者对林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所负有的责任,确保林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在采集管理上,各县、区、林业局要根据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林场提早做好采集期预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无组织的外来人员入山采集,禁止使用一切破坏林下资源的采集工具和采集方式进行采集,严厉打击一切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
  
  3.林下资源采集实行报批备案制度。经营承包者或采集人在采摘前向林场提出申请,包括采集时间、采集地点(范围)、采集方式、组织形式、入山采集人数 (需特别说明外来入山人员情况)和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4.对于采取经营权转让承包方式进行管理的林下资源采集工作,由承包者按照林业局、林场批准确定的采集期自行组织采集。  
  对于采摘人员不足的承包者,可向林场提出临时用工计划,林业局调剂采集人力或林场公开招聘临时工。林场要对聘用的采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与聘用的采摘人员签订防火保证书,并收取防火和资源保护抵押金(可按承包竟价款的30%收取)。  
  5.对于没有进行转让承包的林下资源的采集工作,由林场组织职工,有计划、有组织地入山采集。林下资源产品实行凭协议采集,采集者凭当地居民身分证或暂住证到林场办理。采集者凭采集协议和防火证等入山手续方可入山采集。  
  (五)建立公平的林下资源交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  
  1.各县、区、林业局必须切实规范林下资源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要在县、区、局址建立林副产品交易市场,北部林区野生浆果资源富集区域的林场可以在采收旺季设立临时交易市场,所有购销行为全部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2.林下资源收购实行凭照经营制度。凡是收购林下资源的企业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登记备案,鉴定协议,领取《野生浆果资源收购卡》,在指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收购商在收购时,要出具收购卡,每天的收购量、销售人等信息要记录在收购卡上。林业局、林场派驻市场监督员和林场工作人员每天统计一次采集、收购情况及时上报。采收期间可通过核对收购卡,盘点收购商库存等,控制私收滥购等非法交易行为。  
  3.健全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各地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私收滥购、强买强卖等损害收购企业和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为经营承包者和收购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4.对于取得林下资源经营权转让承包的职工,采摘下来的产品完全由职工个人面向市场销售,林场不再向承包者收取任何费用。  
  5.对于没有进行转让承包的林下资源的采集工作,由林场组织职工,有计划、有组织地入山采集。  
  采集者必须与林场签订采集协议,约定采集人向林场交纳资源管理成本 (资源补偿、资源管理综合成本)。资源管理成本不能突破以下标准:野生笃斯1.00元/公斤、越橘 0.20元/公斤。所收取管理成本费用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主要用于支付林下资源管理、宣传教育、采集协议印制、资源保护工作及市场规范等。  
  统一组织采集的产品,林场也可以组织收购或由职工直接面向市场销售。对于林场组织收购的,价格不能低于当年本地平均市场收购价格的70%, 即林场除正常扣除职工资源管理成本外,允许有少量的销售收入。对于林场不统一组织收购的,职工向林场交纳资源管理成本后,可以面向市场直接销售。  
  6.建立和完善林下资源采集、收购报告制度。林业局、林场要加大对收购企业收购量、库存量和销售量的检查,特别是对收购量和库存量要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五)积极加快林下资源产业化建设步伐  
  在林下资源利用上,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打破区域界限,行署、林管局将积极组织开展招商选资工作,尽快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引进1~3家野生浆果精深加工企业,引进1~5家大型野生山野菜和药用植物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必须汲取过去木材加工项目盲目上马、遍地开花的教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权衡考虑、慎重选项,做大做强全区林下资源利用产业,力争3~5年内实现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原果不出区的目标,在现有职工增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增效,最终形成立区产业。  
  三、考核管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行署、林管局将加大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办推进力度,切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严格落实推进计划,全面实行目标管理。  
  1.行署、林管局将全区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各县、区、林业局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进行管理。  
  2.各县、区、林业局要把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林场,细化责任。按要求组织上报各类资源的采集期、采收量、销售情况及其他动态信息。  
  3.行署经贸委和林管局保护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在每年的11月前完成对各地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的目标考核工作。  
  4.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宣传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和制度措施落实工作、林下资源保护利用有效模式推广工作、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工作、规范林下资源销售市场和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资源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林下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原料基地建设工作及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和科研新成果转化工作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区、林业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像重视木材生产、森林防火工作一样重视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专题研究,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各地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指导等工作,确保工作推进扎实有序。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顺利推进。资源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抓好资源管理和市场规范工作的落实。各地、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的林下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推进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三)完善制度,加强督查。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进一步健立和完善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林下资源监管,促进资源利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防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  
  (四)加强监测,更新数据。要针对各地资源特点和利用目的,设立本区域主要利用资源种类的储量监测标准地,实施长期动态监测。要通过监测调查,建立主要林下资源数据库。要及时报告和发布年度产量、允收量和采集期,及时统计上报采收量、销售量等,科学指导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和采集、收购等工作。  
  (五)依靠科技,加快培育。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在我区落户的林下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建立原料基地,允许开展以提高品质和产量等为目的野生林下资源抚育经营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展人工栽培。要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改进培育品种、扩大栽培面积。通过基地建设和扩大栽培面积,确保企业生产原料供应,逐渐摆脱对野生资源利用的压力,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可持续利用之路。  
  (六)依法打击,规范管理。各地必须切实加强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要组织资源、保护、防火、公安、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坚决清理违规入山人员入山采集,坚决打击一切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干扰和破坏经营权转让和市场经营的问题,切实保护转让承包者、资源购销经营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