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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8年12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管局领导同意,现将《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履行行署、林管局工作职责,规范行署、林管局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
  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行署、林管局机关自身建设,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行署、林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行署、林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行署、林管局实行专员、局长负责制,专员、局长领导行署、林管局的工作。副专员、副局长协助专员、局长工作。  
  六、专员、局长召集和主持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和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行署、林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或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专员、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行署、林管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专员、局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林管局的日常工作。  
  九、专员、局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开地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副局长主持行署、林管局工作。  
  十、各局、各委员会、各部(办)、各处实行局长、主任、处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各部(办)、各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行署、林管局工作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审计局在行署专员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行署和省审计厅负责。  
  行署、林管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行署、林管局各项工作部署,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行署、林管局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经济体系,加快对外开放和生态功能区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目标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行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行署、林管局出台的重要制度等重大决策,由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行署、林管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行署、林管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行署、林管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林管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逐项分解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二十二、行署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行署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行署;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行署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行署备案,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行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五、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行署、林管局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工委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地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行署、林管局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行署、林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一、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行署、林管局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二、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三、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四、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行署、林管局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员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由专员、局长,副专员,副局长,专员局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各部(办)主任,各处处长组成。会议由专员、局长或委托常务副专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分析形势,通报重要情况;  
  (三)总结和部署行署、林管局工作;  
  (四)讨论通过重要事项。  
  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三十八、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由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及副专员、副局长、专员局长助理、行署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专员、局长或专员、局长委托常务副专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行署、林管局发布的重要文件;  
  (二)听取副专员、副局长分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行署、林管局阶段性工作;  
  (三)分析全区经济形势,研究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讨论决定行署、林管局各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  
  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时召开。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涉及会议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列席会议。其中,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督查室、信息科、秘书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十九、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由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或副专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专员,副局长,专员局长助理,行署正、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行署、林管局专员、局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行署、林管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涉及两位以上副专员、副局长分管工作协调问题 (根据需要,有些问题可以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形式解决)。  
  四十、行署、林管局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如不能出席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专员局长办公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一、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纪要由专员、局长签发,专员、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专员、局长或副专员、副局长签发。
  行署、林管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员、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专员、副局长或专员、局长审定。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专员、局长、副专员、副局长主持召开行署、林管局专题会议,副专员、副局长、专员局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行署、林管局协调会议。  
  四十三、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格,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以行署、林管局或行署、林管局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林业局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署、林管局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和行署、林管局各部门报送行署、林管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行署、林管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林管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行署、林管局各部门报送行署、林管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五、各地和行署、林管局各部门报送行署、林管局审批的公文,由行署、林管局办公室按照行署、林管局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专员、局长审批。
  四十六、行署、林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由专员、局长签署。  
  四十七、拟以行署、林管局名义的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后,呈专员、局长或常务副专员、副局长或副专员、副局长签发。其中,属于行署、林管局已经研究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方面的文件,按领导工作分工进行签批。如果主管领导长期外出的,由被委托代理负责其所分管工作的领导签批。如果主管领导暂时外出的,办公室可通过电话沟通,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文后补签。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专员、副局长的,以牵头单位主管副专员、副局长签批为主,并由其协调有关副专员、副局长共同签署意见;属于涉及全区重大政治和社会活动及经济建设方面的文件,须经专员、局长签批或专员、局长委托常务副专员、副局长签批;属于上报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的公文须经专员、局长签批或专员、局长委托常务副专员、副局长签发。  
  拟以行署、林管局办公室名义的行文,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提出审核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签。其中涉及全区性的重要问题须经主管副专员、副局长或秘书长签批。    
  行署、林管局及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行署、林管局批转或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地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署、林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行署、林管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行署、林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一、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五十二、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署、林管局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行署、林管局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行署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四、行署、林管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五、行署、林管局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行署、林管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行署、林管局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专员、副局长、秘书长离地区外出,应事先报告专员、局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地区外出,应事先报告行署、林管局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