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印发
《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
工作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
各县、区委,县级企事业党委,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
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根据《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黑发[2008]13号)及《<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黑办发[2008]12号),结合大兴安岭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构建具有大兴安岭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实现林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提出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基本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坚持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林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既发挥对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注重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富成效。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教育和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规制度有机结合,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紧紧抓住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工作,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纪委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形成抓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到 2012年,建成具有大兴安岭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好转,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1.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利用党校举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训班,对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进行系统培训。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地直机关工委、行署人事局、地委党校)
(2)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 1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牵头部门:地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组织部)
(3)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 1次廉政党课,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作1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宣传部、地委统战部、地委党校)
(4)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 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开展“清风兴安”系列教育活动,加强岗位廉政和职业风险教育。区分不同对象分层施教,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创新廉政教育形式,积极探索把廉政教育融入到党员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与领导干部的培训、管理、选拔和使用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丰富“三会一课”内容,促进廉政教育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行署人事局、地委党校)
(5)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纳入各级党校及其他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将《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作为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教学课时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10%。(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人事局、地委党校)
2.加强党的纪律教育
广泛开展党内法规和国家廉政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探索建立新提职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廉政知识培训和党纪政纪条规考试制度,研究制定《大兴安岭地区新提职领导干部廉政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 《大兴安岭地区新录用公务员廉政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地委党校)
3、加强党的作风教育
(1)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 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地直机关工委)
(2)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牵头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地纪委)
(3)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 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尚。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地区总工会)
(4)切实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 认真解决少数基层站所存在的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农委)
(5)切实改进街道社区干部作风,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民政局)
4.深入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
(1)总结、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 大力开展示范教育,组织廉洁从政典型在全区作事迹报告,用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
(2)继续利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纪说法,做到警钟长鸣, 增强教育效果。(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1.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1)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中。(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宣传部、地直机关工委)
(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宣传教育总体部署。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牵头部门:地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地区精神文明办、地委党校、行署教育局、大兴安岭日报社、行署广播电视局)
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
以多种形式创建各级各类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为有效开展廉政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主题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充分挖掘和利用突破高寒禁区的“大兴安岭精神”和地方文化中蕴含的廉政教育资源,建设一批廉政教育基地。(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宣传部、地委党校、行署文化体育局)
3.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
(1)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政府网站继续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 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牵头部门:地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广播电视局、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行署林管局办公室、大兴安岭日报社)
(2)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 及时通报反腐倡廉重大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宣传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1.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六进”、“六上”活动。结合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结合创建和谐社区活动,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结合开展青少年廉洁教育,推动廉政文化进校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弘扬农村传统文化活动,推动廉政文化进农村;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推动廉政文化进企业;结合创建文明家庭和开展家庭助廉活动,推动廉政文化进家庭。积极推动廉政文化上报刊、 上电视、上桌面、上网络、上舞台、上街道。(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直机关工委、行署民政局、行署教育局、行署农委、地区总工会、地区妇联、大兴安岭日报社、行署广播电视局、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文化体育局)
2.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调动全区各方面力量,注重发挥林区的文化优势,创作思想性和艺术性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廉政文化歌曲、小品、书画等优秀作品,提升廉政文化的品位,增强廉政文化的艺术感染力。对廉政文艺作品进行评选表彰。2009年末,配合省纪委创作拍摄1部反映我区廉政建设的影视片。(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行署广播电视局、行署文化体育局)
3.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抓好廉政文化艺术人才、资源的管理、储备和开发利用。注重把廉政文化基地建设与发展林区旅游业相结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特色的廉政文化景观,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加影响力。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行署文化体育局、行署旅游局)
三、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完善各级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好《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和《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工作规则》,探索建立有效的党委常委分工负责运行机制,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
2.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1)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具体实施办法, 继续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
(2)改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积极探索基层党员的推荐、提名制度, 认真研究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问题,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公推直选”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地直机关工委)
3.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1)大力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 制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牵头部门:地委办公室,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地直机关工委)
(2)制定并实施《大兴安岭地区党内监督十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完善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3)2009年底前,建立健全县、 区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
(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人事局、地委办公室、人大地工委办公室、政协地工委办公室、地委统战部、行署法制办、地区国资委)
2.认真贯彻落实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3.认真贯彻落实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行署经委、地区国资委、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地区银监局)
4.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
5.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
(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1.2009年,制定《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四个一”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
2.制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具体意见。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经委)
3.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农委、行署民政局)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加大执行政治纪律的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中央、省委和地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
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等重大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行署农委、行署建设局、地区国土资源局、行署资源局、行署环保局、行署民政局、行署审计局、地区国资委)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
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地纪委)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1)严格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干股的问题。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单位:地委组织部、地区银监局)
(2)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 实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备案和变更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房产处)
(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换届后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问题。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区工商局)
(4)继续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的问题。(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发改委、地区国土资源局、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地区国资委)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
(1)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 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
(2)加强同级纪委对委员会、常委会成员的监督,2009年制定 《同级纪委对委员会、常委会成员监督暂行办法》。(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3)加强廉政承诺、廉政考核、述职述廉等项工作,坚持实行 “三必谈、三必做”制度,即对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发现有不廉洁行为进行诫勉谈话、群众有反映时进行警示谈话,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作出廉政承诺、年终必须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写出廉政情况报告、个人或家庭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纪委报告。(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6.加强巡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把对各县、区、林业局及地林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以及落实地委、行署中心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开展巡视工作。创新巡视工作方式方法,努力运用好巡视成果,切实做到了解情况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准确及时、督促整改注重实效。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重点工作督查巡视组、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行署教育局、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地区国资委、行署经委、行署交通局、行署水务局、行署卫生局、地区地税局、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7.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
制定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区编委办、地委组织部)
(二)完善对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
(1)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事业单位职工招考制度。(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行署人事局、地区信访办)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 实行对拟提职干部廉政考核制度,继续完善《大兴安岭地区对拟提职干部实行廉政考核的暂行办法(试行)》,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2.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
(1)健全完善纪检和政法、 组织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
(2)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牵头部门:人大地工委法制处,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
(3)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牵头部门:地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
(4)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牵头部门:地区检察分院,责任部门:地委政法委、人大地工委法制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地区国家安全局)
(5)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牵头部门:地委政法委,责任部门: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署公安局、地纪委、行署监察局)
3.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监管。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行统一办理、集中审批。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示和承诺制度及社会听证、 咨询论证和责任追究制度。(牵头部门:地区编委办,责任部门:行署发改委、行署法制办、行署监察局)
(2)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牵头部门: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区编委办、行署商务局、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法制办)
4.加强对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条例》、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牵头部门: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人大地工委法制处、行署法制办)
5.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力度。健全和完善财政支出追踪问效、内部权力制衡、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规范、有效。 (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6.加强对金融的监管
建立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急机制和预案,加强金融企业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逃避银行债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健全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支行,责任部门:地区银监局、行署财政局、行署监察局)
7.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建立健全会计、审计、统计三者有机衔接的人财物监管机制、企业重大财务报告、财务决算、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地区国资委、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 地委组织部、行署发改委、地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1.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个一”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党内监督的领导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好党内监督工作。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地委办公室、地直机关工委)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各级人大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严格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牵头部门:人大地工委办公室,责任部门:人大地工委各处室、地纪委)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1)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 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继续完善《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大兴安岭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 (牵头部门: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行署法制办、行署人事局)
(2)加强审计监督。落实县(处)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并依法公告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牵头部门: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
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
(1)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 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牵头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部门:地委政法委、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人大地工委法制处、地纪委)
(2)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度,严格执行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执法。 (牵头部门:地区检察分院,责任部门: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大地工委法制处、行署公安局、地纪委)
5.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听取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定期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实行政协委员向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的“直通车”制度。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政协地工委办公室,责任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地委统战部、地纪委)
6.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
(1)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依法清理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完善职权目录。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牵头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地区总工会、行署民政局、行署法制办)
(2)推进厂务公开。巩固、规范、深化国有、 个体及控股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牵头部门:地区总工会,责任部门: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地委组织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
(3)推进村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加强村务公开的办法,规范公开内容、形式和范围。 加强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行署民政局,责任部门:行署农委、地委组织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司法局、行署人口计生委、地区信访办)
(4)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 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渠道,在全区推广信访举报进社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监督的形式和办法。开展网上举报和专项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加强信访件督办落实的力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牵头部门:地区信访办,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地区总工会、团地委、地区妇联、行署民政局)
7.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纪委《关于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围绕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反映群众呼声,推动权力机关提高效率、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牵头部门:地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大兴安岭日报社、行署广播电视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推进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改革
1.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注重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科学运用,坚持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人事局)
2.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地纪委、行署人事局)
3.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介绍和酝酿方法、产生程序,适当增加候选差额比例。研究完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政协委员的协商提名程序,研究制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把关等办法。 (牵头部门:地委组织部,责任部门:行署民政局、人大地工委代表联络处、政协地工委办公室)
4.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认真记录其任职期间廉政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
(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机关监督制度,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公检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保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 (牵头部门:地委政法委,责任部门:行署司法局、行署公安局、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深入推进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及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规范司法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 (牵头部门:地委政法委,责任部门:行署司法局、行署公安局、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国家安全局、人大地工委法制处)
3.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司法廉洁。 (牵头部门:地委政法委,责任部门:行署司法局、行署公安局、地区检察分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财政局、地区国家安全局)
4.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判决落到实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牵头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地委政法委、人大地工委法制处)
5.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加强对其他司法机关和内部自侦部门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牵头部门:地区检察分院,责任部门: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地区国家安全局、人大地工委法制处)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牵头部门:地区编委办,责任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发改委、行署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地区工商局、行署司法局、行署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2.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 (牵头部门:地区编委办,责任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监察局)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地区编委办,责任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监察局、行署法制办)
4.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责权一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牵头部门:地区编委办,责任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行署监察局、行署法制办)
5.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 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牵头部门: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区编委办、行署法制办)
(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 (牵头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行署教育局、行署卫生局、行署建设局、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署民政局)
(五)推进财政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
1.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力争到2010年将县区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到2012年,建立完善以部门为主体的科学、公平、公正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审计局)
2.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财政资金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改进集中支付清算手段,建立公务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单位: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
3.扎实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货币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预防和解决各种公务活动中的铺张浪费和不廉洁问题。学习和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逐步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善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行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周转住房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以房谋私。 建立和完善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住房补贴和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地纪委、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行署房产处)
4.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重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区统一非税收入票据、统一账户体系、统一非税项目库、统一软件系统的管理模式,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地区地税局)
5.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严格规范投资计划编制程序,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 (牵头部门:行署发改委,责任部门:行署法制办、行署商务局、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行署监察局)
(六)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支付监管体系,严格执行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完善反洗钱合作机制,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责任部门:地区银监局、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公安局、行署监察局)
(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推进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制定我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国资委、行署财政局、行署发改委、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行署监察局)
2.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体制。 (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责任部门: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国资委、地区银监局、行署监察局)
(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1.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工程结算监督机制和惩戒办法。对违规违法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和评标专家实行“黑名单”制。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投标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体系,严格执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合同”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签制度,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公开、共享。 (牵头部门:行署发改委,责任部门:行署建设局、行署交通局、行署水务局、行署经委、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行署商务局、行署监察局、行署法制办)
2.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并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公开土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出让价格、公开出让结果“六公开”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牵头部门:地区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
3.深化探矿权、采矿权制度改革。围绕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业加强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加强矿业权管理,重点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 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地区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发改委、行署财政局)
4.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认真做好国有产权资产价值评估工作,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产权交易的动态、实时监控。督促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牵头部门: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地区国资委,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地区工商局、行署监察局)
5.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有形市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把财政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归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规违法操作等问题。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健全完善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货物协议采购网上监管系统,积极推行网上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牵头部门:行署财政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审计部、行署发改委)
6.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依法行政、诚信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公务员诚信守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征集、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中介机构行为、诚信行业和诚信产品管理等方面的规章,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失信者或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建立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作为、乱作为和承诺不兑现等失信行为的通报制度。对制假售假、经济诈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做假账的企业和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 (牵头部门: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行署商务局、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行署财政局、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地区工商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地区银监局、行署监察局)
六、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调整;强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和省、地加强价格监管政策的行为,确保物价稳定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牵头部门:行署物价局,责任部门:地区工商局、行署公安局、地区纠风办公室)
2.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现场督办和直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牵头部门:行署环保局,责任部门:行署发改委、行署监察局、地区工商局)
3.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牵头部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行署卫生局、行署监察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区工商局、行署农委)
4.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谎报、瞒报事故和逃匿行为的整治力度。 (牵头部门: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署法制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地区总工会)
5.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 (牵头部门:地区国土资源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建设局、行署环保局)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1)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 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 (牵头部门:地区社会保险局,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地区纠风办公室)
(2)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运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合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牵头部门: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部门:行署建设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地区纠风办公室)
(3)对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加强对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牵头部门:行署民政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审计局、行署农委、地区纠风办公室)
2.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提出的治本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收费问题。 (牵头部门:地区工商局,责任部门:行署物价局、行署建设局、地区邮政局、地区银监局、地区纠风办公室)
3.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监管,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制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严肃查处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 (牵头部门:行署民政局,责任部门:行署物价局、行署财政局、地区工商局、行署经委、地区纠风办公室)
4.继续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保障经费以及乱收费等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足额投入,及时拨付。进一步落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免收借读费政策,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教育经费年度专项审计。 (牵头部门:行署教育局,责任部门:行署物价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地区纠风办公室)
5.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考评机制,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政府主导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医疗器械监管办法。加大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力度。 (牵头部门:行署卫生局,责任部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署物价局、行署财政局、地区工商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署公安局、行署经委、地区纠风办公室)
6.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纠正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政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以及在新农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坚决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民土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整顿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 (牵头部门:行署农委,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行署物价局、行署审计局、行署建设局、行署教育局、地区工商局、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署监察局、行署民政局、行署法制办、地区纠风办公室)
7.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认真查处侵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利益的问题。 (牵头部门: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行署监察局、行署民政局)
8.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健全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制度,严格审核,加强监管,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地直机关工委、地委组织部、地委宣传部、行署财政局、行署人事局、行署民政局、行署法制办、地区纠风办公室)
9、纠正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通知》精神,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健全完善节庆活动审批制度。 (牵头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行署财政局、行署审计局、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行署法制办、地区纠风办公室)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开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对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执法监督、综合管理、社会服务部门进行全面评议,对关系群众上学就医的城镇公立中小学校、县以上公立医院进行集中评议,对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站所进行重点评议,促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有明显进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组织领导。 (牵头部门:地区纠风办公室,责任部门:“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各参评部门)
2.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纠风专项举报,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都要公开举报电话、投诉网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办好“行风热线”等专题节目和“大兴安岭收费公示网”,及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牵头部门:地区纠风办公室,责任部门:“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各参评部门)
3.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建立起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制度框架,并通过逐步完善,在2012年使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规范化、系统化。 (牵头部门:地区纠风办公室,责任部门:“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各参评部门)
七、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滥砍盗伐、法人超采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地区银监局、行署审计局、地区国土资源局、行署建设局、地区国资委、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行署财政局、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署人事局、行署环保局、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人大地工委法制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行署财政局、地区国土资源局、行署建设局、行署交通局、行署科技与信息产业局、行署商务局、行署卫生局、行署审计局、地区国资委、地区工商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署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地区银监局)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地区信访办、行署法制办)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行署公安局、行署司法局、行署审计局、地区信访办)
(五)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作用
实行典型案件“一案双报告”制度。案件查结后,调查组要提供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分析报告;发案单位要写出剖析自查报告和完善制度、整改报告。深入剖析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利用典型案件,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警钟长鸣;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防范措施,明确纪律要求;对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保证《工作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抓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牵头部门:地委办公室、行署林管局办公室,责任部门:地纪委、地委组织部)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工作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责任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把《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细则,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地林直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各县、区、林业局、地林直各部门)
(三)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估和奖惩机制,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各县、区、林业局和地林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纳入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和巡视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奖惩,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及时了解掌握贯彻落实《工作规划》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牵头部门:地纪委、行署监察局,责任部门:地委组织部、地直机关工委)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巡视、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本部门和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地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 (牵头部门:地纪委,责任部门:各县、区、林业局、省直及地林直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