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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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司法行政】 1980年10月,恢复成立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司法局。
同年,设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处)5家。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司法局,并成立人民调解科,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1981年,设立公证处4家,1982年增加到7家。
1984年,全区有律师事务所12家。
1985年,成立中共大兴安岭地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机构),普法办设在地区行署司法局,与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合署办公。全区各级党委相继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启动大兴安岭地区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全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广大林区职工、中小学学生、待业青年、社区居民和农民进行《宪法》、《刑法》等“十法一例”宣传教育活动。
同年,在全区厂矿企业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组织。1986年,对村屯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充实、培训,农村调解组织得到加强。
1993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由以前的单位、街道、乡村及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地区司法局设立“两劳工作科”,与基层工作科合署办公,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县、区、局设立11个“两劳工作站”,乡镇、街道、林场设“两劳工作分站”99个。
1997年,地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地委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至2008年,全区已开展5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共举办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 2738期,培训人员97 591人次。先后开展《宪法》、《刑法》、“民法”等 120多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项大型法律宣传活动1948场,各项法律知识竞赛308次,法律知识考试345次,参加人数达41 400多人次,购置、编印各种普法教材28万册,散发传单37.5万份,张贴标语8.3万条。
同年,地、县区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998年至2008年,全区共回归刑释解教人员3242人,其中,刑释2755人,解教 467人。全区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安置,书面和实际衔接,帮教、排查、跟踪调查等工作落实,基本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
1998年,全区建立调节委员会1210个,有调解人员5904人。
1999年,成立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承担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至2008年,全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1918件,其中,刑事案件428件,追索赡养费案件665起、追索抚养费案件70起、追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67起,追索医疗事故赔偿费案件52起,追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9起,其他民事案件587起,计 2055人获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22 982人次。为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000年,地区自收自支的国资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级别。改制后,全区有合作所1家,合伙所8家(包括正旗、兴安所),国资所 2家,共11家,有律师28人。自1980年至2008年,全区办理办类案件19 759件,其中,刑事4089件,民事4484件,其他11 186件。担当法律顾问1806家,代写法律文书15 904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53 158人次。
同年,在乡镇街道建立司法调节中心41个。
2006年,在全区实行“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县区建立调访中心,乡镇建立调访办,乡镇、村屯、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调节委员会 397个,形成1500人的调节网络。至2008年,全区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7 600件,防止“民转刑”案件 488件,阻止群众性械斗295件。
2008年,公证机构调整,全区有公证处 7家,公证员11人。至2008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176 742件,其中,国内17 065件,涉外609件。
【综 述】 2008年,全区司法系统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法律服务力度,拓展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林区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社会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平安企业建设”开展 “法律六进”(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活动,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全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85次,受教育人数占总人口 70%以上。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中,成立“服务招商引资企业法律”顾问团, 为进驻地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全年律师办理各类案件29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631件,办理各类公证1816件。继续推进“调访一体化”建设,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办理群众纠纷案件1898件,调解处理1851件,调处成功率98%。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区回归刑释解教人员 155人,书面衔接155人,实际衔接145人,实际衔接率93.5%。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件,接待解答群众咨询370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0多份。
【普法宣传】 各地将“法律六进”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社区建设”、“青少年道德教育”、“平安企业建设”等项活动有机结合,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基层党委、政府普遍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机关单位年度考核目标。新林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加区、呼玛和呼中等地将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政年度目标“双百考核”。全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85次,受教育人数占总人口70%以上。自5月起,有40余家单位在新世纪广场先后举办“法律广场”、“法律大集”活动;各地陆续组织开展18个主题宣传活动,实现全区覆盖。9月,在通河县召开的全省“法律进乡村”现场推进会议上,呼玛的 《创新理念 规范运作努力推进民主法制示范村机制建设》作为典型经验,在会上进行交流。
【公证工作】 面对地区企业经济危困、证源少的状况,各公证机构扩展服务领域,挖掘服务渠道,克服当事人对公证工作不理解等困难,拓展公证业务范围。继续建立健全公证诚信制度和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信息、公证员执业档案、质量控制自查档案等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公证人员执业行为。将全区公证机构调整为 7家。漠河县采取公证进社区的做法,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业务,司法部领导和省厅都给予充分肯定。全区公证员办理各类公证1816件,其中,国内1738件,涉外78件。
【律师工作】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活动中,成立“服务招商引资企业法律顾问团”,为进驻大兴安岭地区的企业服务,共走访企业50多家,发放联系卡,建立联系方式,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一切从宽、一切从简、一切从优”的三项原则,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地区司法局与地区广播电台交通广播栏目合作,全体律师轮流坐客直播间,每天一小时,直接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基层司法局主动与当地政府、企业沟通,为政府及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帮助政府和企业在生态建设和六大产业发展过程中依法决策,规范经营。开展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人员执业行为。举办律师业务培训班。开展律师参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上访涉法问题。全年,全区律师担当法律顾问55家,办理各类案件 292件,其中,刑事117件,民事158件,行政17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631件,咨询3378件。
【人民调解工作】 继续推进“调访一体化”建设,全区 7个县、区全部建立调访中心,由县区信访办主任、司法局长分别任调解中心正、副主任, 35个乡镇、6个街道全部建立调访办公室,80个村依托调解委员会设有调访室、承担村级调访工作职能。建立社区调访室26个。聘请懂法律,社会威望高的老领导、老同志担任调解员。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排查、领导接访、挂牌督办、责任追究“六项制度”,实现“小事不出居民区、大事不出社区、难事不出区”的工作目标。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漠河世奎调解室、塔河李海调解室,加区凤荣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申报的加区标准化司法所获省厅验收。漠河县北极司法所代表黑龙江省接受司法部领导检查受到表彰。全年,全区受理群众纠纷案件1889件,其中,涉及信访纠纷20件,调解处理1851件,调处成功率98%。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根据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县、区(局)司法局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开展2007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工作。2008年全区回归刑释解教人员155人,其中,刑释137人、解教18人。书面衔接155人,实际衔接145人。
【法律援助】 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律师轮渡值班制度》、《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咨询接待制度》等11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保证等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待、咨询、受理、审查、指派、代理、监督环节,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组织全区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基本做到应援尽援,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三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解答群众咨询13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在各县区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在地区妇联、老龄委、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分别设立工作站。全区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件,义务解答群众咨询370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0多份。 (齐志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