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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12月8日行署、林管局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区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破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壁垒,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依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的总体思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取消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解户口的社会区隔功能,逐步改革过去粘附于户籍制度上各种社会差别政策,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大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本着稳妥、慎重的态度,认真解决在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主要手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力争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户口簿换发工作,2013年,各职能部门解决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差别政策,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户口审批。全区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一律填写为“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并在原农业户口簿主页加盖“2011年转居民户口”字样印章,作为换发新版户口簿后原农业户口人员标识。
  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全区统一更换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全区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户口项目信息核对工作,做好人口信息系统和“8-39”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制定换发户口簿登记表,由居民核对户口项目信息,确认无误签字更换户口簿,原户口簿予以收缴,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存档备查。各地换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费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3月20日前保障经费落实,确保户口簿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全区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引导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同步或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在推进各项配套政策一元化的进程中,待各项配套政策全都实现一元化管理模式后,则由公安部门取消户口簿主页加盖的标识,真正达到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模武。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新生婴儿和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含县、区、林业局)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县(区)以上(含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一次性付款购买和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住宅)、“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申请迁移户籍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出具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过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确实是实际居住的,方可受理其迁移户籍的申请。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即指兴办第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区、林业局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对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按照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黑公传发〔2009〕376号)和《关于省内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入学时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公传发〔2010〕127号)精神,不再为省内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入学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省外学校录取学生的户口迁移,根据本人自愿,按规定办理。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可凭县级以上(含县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毕业后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广纳人才,拓宽进人渠道,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对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投资、兴办实业投资人,其本人和家属可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凭相关证明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五)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1.计划外生育(没有计划生育证明)、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乡、镇、街道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县级公安局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经县(级)公安局审批后可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公安局每季度向本地计生委通报一次情况。
  “新生婴儿”是指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
  “计划外生育婴儿、未成年子女”包括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非婚生育婴儿、未成年子女”包括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出生的婴儿和未成年人。
  2.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我区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省外),凭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原籍户口注销证明或迁移证,准予在我区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也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我区常住户口。
  3.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经调查现确已回我区居住的,可以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注销证明在我区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遗失准迁证或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各地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审核后,予以补办证件,并注明补发和原证号。
  (六)迁移落户办理。
  1.省内户口迁移。全省已取消“二元制”的户籍登记模式,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2.省际户口迁移。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我区的户口,按准入条件批准落户。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库中不再保留原户口性质,登记为“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
  3.属本区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员,迁移人员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可在《户口迁移证》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七)今后各类人员常住户口迁入本区,以及在县、区、林业局间迁移户口的,除上述规定条款外,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
  (八)提供虚假户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后,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从重处罚,做出不予落户决定,已落户的将予以注销户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我区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在乡镇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认真测算和具体评估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实施的时机和过渡的时间,积极、稳妥、整体、平衡地推进该项工作。尽快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到对象,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体系,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分类救济和应保尽保,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多方面筹集资金,确保城乡老弱病残、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制度。
  迅速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体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三)认真执行省、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
  各级计生部门可根据户口是由居委会管辖还是由村委会管辖来采取相应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执行措施,确保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后计划生育政策连续性。
  (四)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在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增加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加快城乡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增加优秀教师配备,进一步改造薄弱学校,调整学校布局,制定政策鼓励高素质教师在村、乡镇学校任教,提高办学质量。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体制,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就业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求,充分体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城乡扶贫标准。以促进农村居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化与一元化户籍制度相匹配的集体土地制度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继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制度。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原则,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促进农户向城镇聚居,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六)推进完善其他与户籍改革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由于此次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众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领会中央和省、地关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密切配合。从保障农村居民民主权利、社会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农村经济体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多个角度出发,以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着力点,配合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及时对相应配套政策进行变革和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行署成立以行署专员单增庆为组长,行署副专员、公安局局长凌清范为副组长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地委宣传部、行署发改委、行署民政局、行署财政局、行署教育局、行署计生局、行署人保局、行署农委、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法制办、行署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公安局,行署公安局副局长王志明为办公室主任,行署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苏义为办公室副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好户籍管理日常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确保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密切配合,抓好衔接。
  户改实施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做到全局一盘棋,在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据,对依附于户口类别的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医保、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和衔接,使之与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逐步实现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三)广泛宣传,舆论引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决不是放开落户条件,更不是放弃户籍管理。各地公安局要在这次户改工作中,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具体户籍业务办理流程,结合户政窗口建设规定的标准,规范户籍业务办理,完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户口迁移程序,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买卖户口,减少“人户分离”,杜绝“双重户口”的出现。
  (五)保障经费,确保实施。
  户籍制度改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户籍制度改革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全区居民户口簿换发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分配如下:1、加区、加林局由加区财政局承担;2、呼玛县、韩家园林业局由呼玛县财政局承担;3、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局由塔河县财政局承担; 4、漠河县、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由漠河县财政局承担; 5、松岭区、呼中区、新林区由地区财政局承担,各地承担费用情况见附表《户籍制度改革换发户口簿所需资金情况统计表》。
  (六)加强检查,落实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把握政策,掌握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在户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解决问题,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同时要认真落实部、省、地制定户籍便民利民措施,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管理制度和危害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托、上学、就业、购房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他们享受所在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