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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4月20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意见为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深入发掘鄂伦春民族文化底蕴,丰富拓展林区生态旅游文化内涵,促进全区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鄂伦春民族是大兴安岭原始森林中的世居民族,在与其他民族相互影响、交融中,其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创造了萨满、狩猎、服饰、餐饮、手工艺制作、原生态歌舞、民间文学美术和民间体育等多种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形态。这些优秀的文化充分体现出了鄂伦春民族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作为林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鄂伦春民族文化不仅是一项具有垄断性的人文旅游资源,还是大兴安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更是大兴安岭旅游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它的神秘性对世人有着强烈吸引力。
  长期以来,我区十分重视和关心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鄂伦春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大力弘扬。鄂伦春赞达仁、桦树皮船制作技艺和兽皮制作技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鄂伦春演艺团体多次参加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深圳文博会、哈洽会、哈尔滨之夏音乐会等大型展会演出,与深圳锦绣中华民族园、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院开展了深度文化交流,在第八届中国民间艺术节暨第九届中国(大同)云冈文化艺术节获得银奖。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宣传大兴安岭、展示大兴安岭,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中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由于鄂伦春民族没有本民族文字,传统文化濒临消失。此外,还存在文化基础条件较为薄弱,人才相对缺乏,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足,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特色文化与旅游发展结合不紧密等诸多问题。因此,繁荣发展鄂伦春族优秀传统文化已迫在眉睫,挖掘、保护、抢救鄂伦春民族文化不仅是鄂伦春民族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推动林区生态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区上下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林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壮大生态旅游产业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有效保护为重点,以传承和弘扬传统民族文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进一步繁荣鄂伦春民族文化,不断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向前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鄂伦春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创作并推出一批体现鄂伦春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得到进一步繁荣发展,民族文化艺术对外交流更加活跃,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民族聚居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坚持把鄂伦春民族文化建设纳入全区文化建设通盘考虑、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努力形成鄂伦春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区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加大我区鄂伦春民族聚居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居住区文化站、图书室、博物馆、民族文化广场、演艺中心、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善,鄂伦春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得到进一步丰富,主要指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鄂伦春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抢救、保护、传承。要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重点对濒临消失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大挖掘、抢救和整理力度。加强鄂伦春民族语言传承和保护,强化鄂伦春民族语言教师的培训,大力倡导民族聚集区中小学校开设鄂伦春语言教学,编写鄂伦春民族语言词典和校本教材。鼓励鄂伦春民族群众保留传统的生活方式,自觉保护和传承本民族优秀文化。加大鄂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支持更多的鄂伦春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省级名录,对已列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建立鄂伦春民族文化遗产数据库,加大力度实施全面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鄂伦春风情旅游园区开发力度。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要充分挖掘鄂伦春民族原生态文化的独特性和神秘性来发展特色旅游业,将弘扬保护与开发利用鄂伦春文化资源有效结合起来,以利用促保护。当前,要依托塔河县鄂伦春民族旅游新村、漠河北极村民族风情园、白银纳鄂伦春民俗文化村等重点项目,打造集鄂伦春原生态演艺、餐饮、传统民俗活动展示和参与为一体的鄂伦春风情旅游园区;依托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旅游园区要广泛吸纳鄂伦春文艺演出团体和艺术表演人才以多种方式灵活参与园区演出,不断提高园区的文化内涵。要充分利用北京中华民族园鄂伦春博物馆、呼玛鄂伦春陈列馆、漠河鄂伦春民族博物馆等重点场馆,开展多种形式的鄂伦春风情旅游园区的推介活动,切实加强鄂伦春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加大民族文化宣传力度,为研究、挖掘、展示鄂伦春民族文化搭建载体和平台。
  (四)进一步加强鄂伦春民族原生态歌舞保护和发展。要发挥呼玛白银纳鄂伦春民族民间艺术团的龙头作用,大力挖掘鄂伦春民族原生态歌舞。鼓励鄂伦春民族演艺团体创作排演适应旅游市场需要的原生态歌舞精品节目,在漠河、塔河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文艺演出,鼓励运用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创新演出形式,提升节目创意,为游客举办经常性的鄂伦春民族歌舞节目表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场次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鄂伦春民族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区内演出,拓展、丰富民族特色演艺市场,并积极开展区外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地区艺术剧院要全力打造一台反映鄂伦春民族风情的主题歌舞剧目《鄂风神韵》,以歌舞艺术形式和现代化手段,展现鄂伦春民族的神秘与神奇和其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要邀请名家参与策划,保障其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观赏性,使其成为鄂伦春民族文化品牌,带动我区旅游演艺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鄂伦春文化产业发展。要扶持鄂伦春民族特色桦树皮和兽皮手工艺品的开发利用。以呼玛白银纳民族手工艺品厂、大兴安岭天艺民间民俗家居工艺品公司和塔河大山神木公司为龙头,加大挖掘鄂伦春民族桦皮、兽皮手工艺品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品的开发力度,有效整合各类民族艺术品和民间工艺品资源,加快发展以鄂伦春民族民间特色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为重点的文化产品生产和销售,积极探索特色产业、特色资源与文化创意相结合的新路子,提高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产品和名牌精品。
  (六)进一步加强鄂伦春民族文化精品策划创作。要进一步加大鄂伦春民风民俗的挖掘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到鄂伦春群众中,收集、整理具有浓郁特色的鄂伦春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和流传在民间的故事和传说,创编鄂伦春民间故事、传说画册和书籍,筹拍反映鄂伦春民族文化的影视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鄂伦春民族博物馆和民俗博物馆,加强鄂伦春民族文物征集工作。要进一步开发鄂伦春餐饮文化,积极打造民族餐饮品牌,挖掘鄂伦春食品品种,通过创新和改良,初步形成具有大兴安岭特色的鄂伦春饮食文化。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领导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地区成立推进鄂伦春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促进鄂伦春文化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使鄂伦春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鄂伦春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鄂伦春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切实为挖掘保护和繁荣发展鄂伦春民族文化提供组织保障。
  (二)出台优惠政策,强化投入保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大对鄂伦春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将重点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文化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手段,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鄂伦春文化开发,促进风情旅游、歌舞演艺、手工艺制作产业快速发展。坚持“谁投入、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金融、社会、个人多方参与的旅游项目投资机制。
  (三)注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加强鄂伦春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鄂伦春族歌舞演员、手工艺从业人员、旅游服务人员的培养和在岗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措施加快人才培养步伐,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鄂伦春民族文化工作队伍,不断推动鄂伦春民族文化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