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6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1〕11号)及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1〕64号)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育传统和作风,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中发挥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审核各项支出预算。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办法,逐步实现部门首次提出预算申请,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和落实到具体项目。进一步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以下简称“四项经费”)支出。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把“四项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并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零”增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或调剂。健全各项资产配置标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明确预算单位申报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的预算项目目录,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转型工作。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工作机制,实时掌握各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实行“公务卡”强制执行目录制度和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办法,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现金支付,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细化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按地区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将政府采购各环节、各参与方全部纳入监管体制,从源头上加强廉政建设。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各项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党政机关的收支活动。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推动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大力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并做好部门预算、“四项经费”等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坚决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机构编制总量,不得违规越权审批机构设置事项,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按审批程序报批。继续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和职能已由相关部门承担的临时性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根据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暨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精简撤并职能交叉、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人员超编问题,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对职能变化的部门,要及时对其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对职能转移的,要实行编随事走,对职能增加的,要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行为。加强地方津贴补贴水平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严肃纪律,防止滥发津贴补贴。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一律不予安排经费。
  三、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要求,修订《大兴安岭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总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努力降低购置成本,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近年来公务用车改革经验,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数,切实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反弹。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批,坚决制止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团组或出席一般性国(境)外国际会议和论坛。2011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实行“零”增长。进一步压缩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和出国(境)培训团组。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企业人员随党政机关团组出访。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和核销制度,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出国(境)、未通过因公出国(境)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私护照及非因公出国(境)证件出国(境)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准报销。不准挪用其他预算资金核销出国(境)费用。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全面梳理和完善外事管理政策和工作制度,抓好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六、严格控制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举办国际会议、论坛等活动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在我区举办和承办国际会议、论坛的规模、总量和规格。结合我区正在开展的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进一步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除有特殊需要外,暂停举办新的综合性涉外论坛,效果不明显的涉外论坛一律不再举办,没有必要机制化的坚决不搞机制化。严格控制庆典、节会等活动,举办庆典、节会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凡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性和专业性展览、研讨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加强活动经费管理,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标准,无计划无预算,不属于财政承担或未明确费用承担方的活动,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经费。要认真落实《大兴安岭地区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方案》的部署,从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数量、活动规模和开支,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几个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对继续违规举办和存在违规出席、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七、进一步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差旅、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全面提高视频会议系统应用水平,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避免层层开会。会议经费实行总量控制,一律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未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没有落实经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继续推行和完善定点管理制度,努力节约经费支出。大力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的不再印发文件。积极推动电子政务IP电话系统应用,努力节约电话费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节约水电油费用支出,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改造,推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八、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党政机关不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和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九、大力推进信息工程共建共享。按照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省资金的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党政机关门户网站群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明确政务资源共享框架,加快制定实施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不断探索完善建设和运行模式,降低信息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