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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经国家和省批准同意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的县(区)。
  第三条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四条新农保与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署〔2011〕20号)精神,为推动城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破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壁垒,取消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我区无农业户籍。
  第五条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居保和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成立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计生委要配合做好城居保工作。
  第六条城居保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参保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实行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40%。 有条件的可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增加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省及试点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九条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条城居保试点县(区)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经试点县(区)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引导城镇居民领取待遇人员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城居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城居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十四条城居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农保相关政策继续延续使用。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阶段,城居保基金暂以县为单位管理。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单独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订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居保经办机构要与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负责城居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居保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加快建立城居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三十日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