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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行署发改委与行署卫生局协同配合,推进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指标实施。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35个乡镇卫生院和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体制改革,制发《大兴安岭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大兴安岭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等,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以奖代补资金均拨付基层医疗机构。保障基本药物采购规范,下发《黑龙江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遴选配送企业的通知》、《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至2011年末,全区35个乡镇卫生院、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2个村卫生所、1个县级医院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全区人民群众就医个人负担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平均下降8%。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8号)要求,行署发改委、卫生局、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加格达奇区医院变差额拨款为全额拨款;塔河县在二级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应聘;国家和省投资8700万元建设漠河、呼玛、塔河三个县医院项目已开工建设;投资1亿元的地区医院项目基本建成;投资1900万元的地区精神病防治院项目国家投资全部到位;现有62个行政村均设有1家村卫生所(室),达到全覆盖。全区住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同比下降12%,平均门诊费用下降38%;全区医疗机构门诊量上升43.5%,床位使用率提高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