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清理规范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全省机构编制核查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要求,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全区事业单位改革。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委、行署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大办文〔2011〕15号),组织召开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动员大会,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省编办要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以规范机构设置和科学核定人员编制为工作核心,对条件成熟、能撤销或整合的事业单位尽量撤销和整合;对职能萎缩和人员编制相对较多、人浮于事的事业单位,从严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同时,对全区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进行规范设置。完成对全区1064个各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全面清理,分门别类备存各单位承担职责的依据。清理规范后,全区保留事业单位95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