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编制核定
卫生机构编制核定
以省编办核定大兴安岭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控制数为依照,摸清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类型、规模、内设机构和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情况,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乡镇卫生院核编方案,规范操作。经重新核编后,全区设置乡镇卫生院30所,核定事业编制377名。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要求,把握尺度,确定标准,测算、核定全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截至4月末,全区完成1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核定编制36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