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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大厅(医保局提供)
  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5.8万人。将15 835名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于8月通过省检查验收。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完善地本级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制度。经鉴定,把1122名地本级参保人员纳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2010年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核销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1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核销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