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大兴安岭地区渔业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意见》
出台《大兴安岭地区渔业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意见》
按照年初全区农业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在多年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全区特定体制、资源、气候条件等现实情况及今后渔业发展大局利益出发,开展《大兴安岭地区渔业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意见》起草工作,利用一个半月,向各县、区、林业局,地林直有关部门等50多个单位、地区副地级以上领导征求意见,修改后报经行署和林业集团公司研究同意,5月17日,以大署办文件下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地林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渔业养殖水域开发利用管理意见》,是全区继1997年出台《关于加快渔业发展若干意见》后又一部纲领性文件,重点针对地区政企合一体制,确定以三县四区行政辖区为单位,由县区政府对各自辖区内渔业养殖水域行使管理使用权,明确政府行为,理顺管理体制,避免林业企业与地方政府多头管理混乱局面,同时要求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渔业养殖水域进行确定,对渔业养殖水域处数、面积、地理位置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调查,编制《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开发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复施行,为全区养殖渔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