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管理
土地增值税管理
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管理。5月,下发《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规定加格达奇区为中心区,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如下标准,预征率: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4%,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新林区、松岭区、呼中区为非中心区,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如下标准,预征率:普通住宅为1.5%,非普通住宅为2.5%,其他房地产项目为3%;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为2.5%,非普通住宅为3.5%,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正规企业及二手房交易,全部实行核定征收,强化以票控税。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机构,制发《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地区地税局财行税科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清算审核工作,对符合清算项目及时要求清算并进行审核或检查。各县(区)局成立清算审核管理机构,分设收入审核岗、成本审核岗、费用审核岗、录入岗,各岗由不同人员分任,互不交叉。对全系统管理分局和稽查干部进行土地增值税视频培训。对全区房开在建、完工、销售85%以上项目,以及预征、核定管理情况分别进行统计。结合房地产建筑业协同管理工作,加大对房开企业项目管理和企业占地、销售预收款监控,凡达到清算条件的要求企业自行申报清算,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软件进行审核。将2个重点县(区)局和2户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清算项目,抽调稽查业务骨干和财行科人员进行重点清算,确保清算质量。2011年,完成土地增值税574万元,同比增长199.4%,增收3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