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5元提高到245元,人均月补差额从185元提高到199元;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年人均补差额从1000元提高到1044元。全年发放城乡低保金8502.8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1126.95万元,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合、参险及大病救助。采集录入社会救助信息,核实全区城乡低保对象,清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清理超标保障、违规保障参保人员,新纳入五保供养333人,全年发放五保供养费65.2万元。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70人次。出台《大兴安岭地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临时救助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