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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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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医疗待遇和扩大保障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核销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4万元,居民最高核销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4万元。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销比例,在职职工由65%提高到80%,退休职工由70%提高到85%。将983名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安置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至2011年底,全区参加医疗保险15 620人,其中,职工参保5516人,退休参保3724人,离休参保20人,中省直机关参保495人,城镇居民参保5865人。全年收缴医疗保险基金125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993万元、工伤保险费80万元、城镇居民保险费131万元、生育保险费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