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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2012年4月5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2012年4月5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黑发〔2010〕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围绕地委、行署提出的 “把资源管起来、让百姓富起来”战略和建设“生态型花园式”新林区目标,深化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全面构建民主法治、治安良好、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人际关系和睦社区,实现居民幸福、家庭美满、社区发展,努力把我区城乡社区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幸福家园。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社区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城乡社区服务,社工队伍和社区各类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城乡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2012年,全区城市社区全部完成“八有”设施改扩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均达到地区标准,农村社区全部启动设施建设规划,建成3所5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到2013年底,全区70%的乡镇中心村全部建成社区服务中心,300户以上的村社区服务站建设达标率达到40 %以上;到2014年底,乡镇中心村全部建成5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到2015年底,300户以上的村全部建成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建制村全部设立社区服务网点。用3—5年的时间,推动全区城乡社区建设达到国家和谐示范社区标准。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县(区、林业局)社区服务中心为示范社区,服务半径为2公里,服务规模为5000户左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为精品社区,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为1公里,服务规模为3000户左右。城镇、林场、村(300户以上)的社区服务站最低要建成达标社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规模为500—1500户左右。各地要将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落实省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八有”新标准。现有城区社区服务设施覆盖不足的由县、区政府补建服务设施。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综合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房产,将基层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党员活动阵地、空置教育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或配套改扩建规划。要以县、区政府和林业局为平台,统筹考虑有关部门在社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使之与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实现资源整合、一体规划、集团建设、功能互补、服务效能积聚,避免多头建设造成浪费,给群众使用带来不便。
  (四)建立并强化社区服务设施验收机制。新建居民区、居民小区、组团的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用房,要按照民政部、住建部等10个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和黑发〔2010〕12号文件提出的“社区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做到社区配套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时完工。已经交付的社区公用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后续的室内外装潢和配套设施建设。社区公共设施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建设标准面积之内的社区商服用房,产权为该区域居民集体所有,由社区居委会管理,出租收益用于补充社区居民活动经费。社区服务用房不得转卖、转变用途,确保物权人共有公共财产不流失。
  三、加强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五)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在城乡社区建立健全两委(社区、村党委或党总支,居、村民委员会)一会(居、村民会议)、一站(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若干居、村民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组织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文化和谐、环境和谐”为目标,全面推进社区党建工作“三有一化”, 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处议事,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指导社区内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进行党的生活,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继续推进党组织进楼道、楼宇,强化特色党小组建设,提倡在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中建立党小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社区党建工作网络。
  (六)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社区(村)群众性自治机制,着力引导社区内的党员干部、学者和知识分子、企业家和经营业户、社会团体人士等社区精英和骨干共同参与谋划社区蓝图、社区经营发展和居民自治,建立和充实社区居、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社区议事、协商、听证制度、居(村)务公开制度、民政评议制度,组织好社区民情恳谈会、社区事务协调会、社区工作听证会、社区成效评议会,畅通社情民意沟通渠道。扩大社区居委会直选覆盖面。设立社保福利、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文体娱教、民事调解、环境环卫或物业管理等下属委员会。按100—200户范围划分城市社区居民小组,选齐配强城市居民小组长(格长)、农村村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村)民代表。形成居(村)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村)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七)探索完善社区服务站工作体制。社区服务站(中心)承担乡、镇、街道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时在居(村)委会指导下开展居民生活服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社区管理代办服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3个机构领导交叉任职,实行“三位一体”、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新体制。清晰界定社区服务站的职能和人员,严格限定进入社区服务站的部门工作任务。社区服务站的服务人员实行招考制,现有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社工专业资格后纳入社工队伍管理,逐步实现社工队伍专职化、专业化。
  (八)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结合区情,大力培育土特产商会、种养殖协会、家庭接待旅游服务协会等经济类民间组织,带动社区业户、居民发展经济,助推居民家庭致富工程不断深化。全面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群众性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围绕满足居民物质文化需求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大力培育社区救助、慈善、文体、科普、治安、维权、调解等各类民间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群众。要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委托、社会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创新社区管理体制的作用。
  (九)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按照《物业法》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社区两委要协助房管部门建立居民区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对产权单位、物业公司弃管楼,由社区居委会协助房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未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将推进房屋修缮管理机制改革,在社区设立房屋维修站,通过市场化选聘和设立公益性岗位,配备房管员和保洁员,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及时维修,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要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为宗旨,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抓好生态型花园式小区建设,促进社区大环境全面改观,切实提高群众生活幸福指数。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十)完善地、县(区、林业局)、镇、村四级社区公共服务网络。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社区综合信息服务中心,指导和管理全区社区服务网络。在已有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整合公共服务项目,完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编委下发的《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整合社保、就业、民政等站办所的服务职能和人员,建立乡镇公共(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政府为福利对象购买服务和购买服务岗位、居民有偿雇佣服务人员两种模式,招聘社工队伍,在城乡社区组建专职化社工服务站。
  (十一)紧跟社区需求不断优化公共服务措施。优化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各单位服务窗口面向全体居民办事、办证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流程、一站式办结”要求,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文明、便捷服务。深化面向社区(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优抚对象、困难群众、流动人口等需要政府和社区重点关注、帮助的群体的专项服务。要建立以家庭供养、社区助养为主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健康档案、安全监控、文化教育、娱乐健身、营养配餐、代办代购、家政服务、精神慰籍等各类生活照料服务。建立以保护、监护、教育、抚育、助学、托养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维护服务体系。挖掘社区就业潜力,落实就业援助。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间的联动机制,引导零就业家庭、困难人员、失业、协保人员和城乡富余劳动力积极就业。逐步建立综合贫困家庭、矫正对象和残疾人技能培训、就业中介、社会保险、生活帮扶、社会捐助为一体的救助服务体系。建立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司法援助和维权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多元化服务需求。
  五、引导和壮大社区居民志愿服务
  (十二)拓展社区自助服务。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宣传和引导,以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为单位,组织动员社区成员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建立生活互助、应急求助、安全防范网络。鼓励邻里间进行互助服务、对生活困难家庭做好结对帮扶。
  (十三)加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志愿者服务站,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壮大社区各类志愿者队伍,力争用3—5年的时间,达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六、加强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
  (十四)不断提升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要把社区信息化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和社区服务优化的引擎,逐步健全社区信息服务网络,构建安全可靠、功能强大、性能完善、满足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门户网站。社区服务网站联通各级政府部门政务外网,将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商业服务等各类信息向公众发布,提供网络服务。切实做好社区基本情况的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区信息数据库。健全以居民信息为基础、以民情民生为重点、以社区管理服务为中心,集政府业务查询分析于一体的城市社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立12349民政社区服务热线,逐步推进网站系统、数字电视系统、市民卡系统、热线呼叫系统等为民服务应用系统联网运行,让居民通过信息化手段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完善街道、社区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推行社区台帐无纸化,提高社区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十五)加快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整合社区服务资源,以服务养服务、以实业促发展,建立多渠道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探索政策扶持、社会创办、自主运作的社区服务产业化新路子。要以地区社区服务信息中心为平台,构建社区服务网络体系,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吸引大型社区服务业单位进驻,形成规模效应,提升全区社区服务业的产业化水平,推进社区商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企业连锁经营、品牌加盟、家政中介及金融、邮政、通信等新型社区服务业,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
  (十六)落实发展社区服务业的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关于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等12个部门制发的《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社区(村)便民利民商服网点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并视实际情况在收费上给予照顾。地税部门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的不纳营业税,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不超过500元的不纳营业税。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站开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性、公益性中介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为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简化管理程序。
  七、创新社区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十七)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将维稳关口前移,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结合社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全区社区“网格化”管理,结合社区居民小组设置,落实“一格多元”责任,依托驻村信访站、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防队等资源和力量构建民情流水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禁毒、反邪教等工作。加强社区信访信息处理和上访人员安抚工作,将察访信息纳入社区信息处理系统,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接访、安防政策,做到紧密联系群众,详细了解每户情况,特别是了解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动态,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十八)强化社区治安源头防控。依托城乡社区,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警务工作,探索推行社区民警通过参与社区居(村)委会选举,兼职或挂职担任社区居(村)委会副主任职务,充实社区工作力量,创新社区警民互助模式,抓好源头预防,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四位一体的社区防控网络,将安防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到社区公共部位。对社区内的出租房、网吧、洗浴、足浴、烧烤店、直销网点、娱乐场所等按照网格区位和风险特点进行监控,发挥群防群治优势,对危害社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网点依法查处。
  (十九)积极推进社区法治工作。深入推进社区普法教育,经常组织开展社区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进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扶弱济困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二十)加强社区应急管理。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网络,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和安全隐患排查与监管,组织开展消防、防洪、防震、防疫等减灾活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安全与紧急避险、现场初级急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增强社区居民风险防范应对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社区群众的预防、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社区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应急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积极推行社区居民安全综合保险,提高发生社区意外风险后的善后处置能力。
  (二十一)切实加强社区宗教管理服务。建立延伸、辐射至城乡社区的宗教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对社区内信教群众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引导社区信教群众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自觉维护宗教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做好无邪教社区(村、屯)创建工作。
  八、以培育林区特色社区文化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二)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加强社区文化平台建设,在社区服务站建立文化传播和文娱活动阵地,满足社区居民读书、阅报、上网等文化服务需求。大力培育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各类文化团体,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社区联谊、共建联建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防止不良文化、邪教思想侵蚀社区居民。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经常组织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节日民俗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二十三)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养。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工作,发展社区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社区内各类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搭建平台。各级院校要发挥人才、设施优势,协助开展好家长学校、老年大学、道德课堂、致富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社区教育工作。社区也要利用现有设施,开展学生课后班、假期班活动,协助学校、家长做好学生课余时间管育。要大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及个人品德教育,倡导全民阅读,推动“学习型社区”建设。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环境建设,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社区居住环境。
  (二十四)为社区居民身心健康提供保障。加大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投入建设力度,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加强体育运动,养成健康向上的良好生活习惯。建立健全社区心理咨询网络,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九、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二十五)优化社区人才队伍结构。依法选举社区居委会干部,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自治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实行交叉任职。要积极向省争取社区公益岗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由地方财政匹配适度的岗位工资,并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社区管理、居家养老、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综合治理、人口计生、社区服务等社区专职工作。基层党政部门可下派干部到社区党组织、服务中心挂职,充实基层社区组织力量。按照委托与聘用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要求,建设一支有文化、素质高、善于做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的社区人才队伍。
  (二十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事业留人、情感动人、待遇安人”政策,为社区工作者搭建成就事业平台。将社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序列,设置“社会工作者”职业类别,纳入地区人才发展规划。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社区交流实训基地,构筑社工相互学习交流、提升服务能力的平台。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教育和学历教育,对于社工按规定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被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给予职称津贴和学费补贴。对社区工作者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倾斜。坚持面向基层、关注一线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社区(村)干部走上街道(乡镇)级领导岗位。通过挂职、轮岗、横向交流等形式,推行社区工作者交流制度。
  (二十七)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各地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增长机制,使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逐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为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八)建全社区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奖励机制。要按照自治功能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合理、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区(村)“十项”基本工作制度。建立社区成员走访制度、民情日记制度,提高社区掌控能力。建立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工作考核制度,提高社区民主管理水平。建立民主监督评议制度、民意测评制度,强化社区民主监督和民主选举工作。建立“全天候”服务制度,通过错时服务、AB岗、轮休等形式,开展社区“无假日”、“全天候”服务。制定社区居(村)民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规范和深化居(村)民自治。
  十、强化和谐社区建设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加大社区建设资金保障力度,树立公共财政理念,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社区建设的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信息化建设、社区设施维护补充资金要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从2012年至“十二五”期末,地区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塔河县、漠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每年城乡社区建设投入要达到100—200万元,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和其他区每年对社区的投入要达到80—100万元。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经费、职业化教育培训经费、党员居民群众活动经费、社区服务业发展扶持经费、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等核定项目,纳入县、区财政和林业局财务日常开支渠道,按实列支。要努力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化运作为补充、共驻共建为推动的社区投入新机制。积极探索将社区服务业财政税收按比例返还社区方式增加社区建设的投入,增强社区的造血功能和社区自我发展能力。
  (三十)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为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对各部门向社区延伸下移的工作实行准入制度。社区居委会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指导关系,除法律规定由居委会协办的工作外,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以及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不属于社区居委会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当地“社区办”申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区服务站承办。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需要社区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账、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由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推行“准入制”,负责梳理下沉到社区的行政事务,财政部门据此整合涉及事权下放的相应条线的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实行统一批办、统一下拨、统一管理。
  (三十一)探索创建社区共驻共建多种模式。发挥辖区单位、驻军和群团组织作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驻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辖区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娱乐及其他便民设施资源参与社区共建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免费或优惠对居民开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辖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社区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更好地融入社区。要加强驻军与社区共驻共建,社区要为军人家属生活、就业提供便利条件,部队也要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在化解基层矛盾、改进社区服务、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作用,开展各种服务居民群众的活动。
  十一、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领导
  (三十二)强化和谐社区建设领导机制。各地要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实现社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建设,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调整充实领导和工作力量,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按照工作量的增长调配必要工作人员,建立专职化、专业化的社区建设协调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社区建设工作指导。
  (三十三)建立和谐社区创建以奖代投和优秀单位奖励机制。落实社区建设国家、省、地区、县区分级承担社区基础设施政策,地区实施以奖代投机制。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新建达标社区服务设施(地本级)验收后的以奖代投,奖励推进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强化对全区社区建设工作的督导考核,引导和激励各地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创建工作,落实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目标。
  (三十四)发挥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断完善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政策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和谐社区建设推进力度;街道(乡、镇)要落实社区建设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十五)建立社区建设定期会议制度。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集会议、深入基层调研、开展结对帮扶等形式,及时传达和学习贯彻有关精神及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的理论和政策性研究,推进社区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协调解决社区建设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及典型经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研究建立科学、量化的和谐社区建设指标体系,在动态发展、评价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不断推动全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提档升级。
  (三十六)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积极培育和谐社区建设典型群体,推广先进经验,强化舆论宣传。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反映城乡居民社区生活及和谐社区建设成果,在全区形成党委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关注、城乡居民参与,共同建设和谐社区的浓厚氛围。
  (三十七)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地要按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指导标准和评估方法,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途径,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强化社区服务,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确保实现争创“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地区”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