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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监督
政府法制监督
【政府法制监督】
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地县两级法制机构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新提高。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均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规定,法制部门及时向起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修改后法制部门签署出台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方可出台。行署法制办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19件,县区政府和部门向行署法制办备案40件。所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和不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