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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清理

行政权力事项清理


【行政权力事项清理】
  按全省行政权力清单建设工作要求,开展三轮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第一轮行政权力事项清理采取“地县联动、梯次跟进”思路,本着“执行政策,严审依据,明确节点,重保质量”原则,基于省级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和地本级三轮行政审批清理结果,对地林直、中省直30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统一规范、统一公示工作。重点把握“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权力清单”三个环节,坚持实行“各部门自行梳理——法制办审核——编委办确认汇总——征询意见建议”的“四关联审”方式,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将权力清单细化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5项权力类别。经行署常务会研究审议,确定大兴安岭行署首批权力清单涉及行政权力事项2035项。按省政府3号令精神和行署首批行政权力清单,印发《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地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署办函〔2015〕42号),开展第二轮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地本级保留行政权力事项2073项。按省政府5号令精神,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地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大署〔2015〕32号),启动第三轮行署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工作,对行署30个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现行保留的2073项行政权力进行再清理,保留2049项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