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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
  调整不动产登记职能,初步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黑编〔2015〕27号)文件精神,对行署国土资源局、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行署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地籍与划界科”更名为“不动产登记局”。经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以黑编〔2015〕116号文件批复,组建大兴安岭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副处级),隶属地区国土资源局,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