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政府法制监督

政府法制监督


【政府法制监督】
  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均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向省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24件,各县区政府和行署部门向行署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57件,其中迟报5件。补报2014年规范性文件15件。修改后上报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