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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


【价格监管】
  发挥市场价格监管职能作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行为实行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开展市场价格秩序整治活动,加大对违规行为检查、指导和处罚力度。突出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加强市场巡查,推行明码实价,重点整治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景点旅游、餐饮住宿等价格收费秩序。全区组织50个检查组,出动检查人员1000余人次,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0件。对国家明确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地直有关单位逐一进行督办核查,做到全面完整落实到位,全年为全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172.26万元。推进全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商业用水同价的价格政策,建立工、商企业公平的用水价格环境,各县、区全部完成工商业用水同价工作。派出检查组指导帮助县区对2014—2015年度供热期成本进行监审,重点审核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构成等内容,为行署决策提供成本参考依据。各县、区开展年度供热成本监审和公示工作,将供热成本监审结果、成本构成等数据在当地电视台、政府网站、《大兴安岭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率先开展各县、区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工作,建立热煤价格监测台账,达到联动标准及时发函,督促县区政府开展联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