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23号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2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垦系统自一九七八年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希望再接再厉,在经济改革中取得更大成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垦系统的改革,帮助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国营农场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
国务院
198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