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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垦区内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具体意见的通知 黑劳发字[1990]210号

关于农垦区内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具体意见的通知
黑劳发字[1990]210号


省农场总局:
  根据省委六届一四一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垦区内劳动、环保和建设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实行系统管理的通知》精神,经与省农场总局多次研究,并征求有关市、地、县劳动部门意见,现将农垦区内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省农场总局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农垦区内的劳动工作,行使相当于地市劳动局的职能,接受省劳动局的业务领导。
  二、省农场总局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工作政策、法规,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农垦区内社会和企业劳动力、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劳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农垦区内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后,农场总局劳动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好原有的职责,并切实做好以下劳动工作:
  1.根据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长期规划,按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组织实施。
  2.对垦区企业工资基金实行系统管理,组织实施《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
  3.对农垦区内的社会劳动力和企业劳动力实行综合管理。在农垦区内,组织实施劳动制度改革,负责所属企业的劳动力管理;综合管理劳务市场,负责劳动力管理费收缴,并按规定上缴省劳动局;负责审批所属企事业单位招工,并办理手续;农场总局系统内工人调动和垦区内非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人调动,由农场总局自行审批,办理调转手续;农垦系统驻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人调动,由农场总局自行办理调转手续,户、粮关系由农场总局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协商解决。
  4.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统筹管理在职工人岗位培训、转业训练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
  5.综合管理垦区企业工资工作,制订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负责职工保险福利工作。
  6.强化垦区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进一步发挥垦区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做好垦区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和处理;对非省重点建设工程“三同时”项目进行审查验收;负责垦区内电气、起重、焊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检验及安全认证;编制垦区安全卫生技措项目计划,提出安全卫生技措经费分配使用意见,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7.做好垦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对垦区内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负责垦区内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水处理化验等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垦区10T╱n以下锅炉安装单位初审;负责农垦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建档建卡和使用登记证的发放;负责垦区锅炉、压力容器安装(10T╱n以下)、修理、改造、报废监检和年度检验工作。
  8.农场总局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矿山安全监察室(站)负责农垦区内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对垦区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国家监察。负责矿山特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矿山设计审查,监督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完成情况和技措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管内矿山企业的预防性检查,对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危及职工安全的矿山企业按规定责令整顿,直至封闭;参与矿山企业升级的安全考核工作。
  9.在农场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垦区安全生产的统筹、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对垦区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评论、提出解决措施和要求,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评比奖励等工作,向农场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垦区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后,望能加强对劳动工作的领导,使垦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思想和业务建设等方面适应工作需要,以保证垦区劳动工作治整改任务的完成,促进垦区的经济发展。
  黑龙江省劳动局
  199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