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垦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节录)
(1988)农(垦)字第178号
1988
关于农垦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节录)
(1988)农(垦)字第178号
现根据《决定》精神,结合农垦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调整布局,建立起适合农垦经济需要的科技研究和推广体系
目前有些垦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科研单位一般数量偏多,经费与人才分散,设备简陋,难收实效,已日益落在科技发展形势的后面。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现有农垦科研单位要区分层次,明确分工,强调实际效果,除了大垦区可保留少数研究院、所,加强投入,继续承担国家和地区的重点研究课题,保证科技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外,今后一般不再新设置省、市农垦科研机构。保留的少数院、所也要同农垦企业紧密结合,接受企业委托研究的课题,签订合同,有偿转让成果。地区管理局(师)的科研所,多数要转为科技开发,推广中心,以引进技术成果,开发推广为主,少数确有需要,又有技术力量的,可搞某些单项作物(畜禽),单项技术的研究。农场科技推广站,是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以繁育良种、推广技术、规范措施、检查作业质量、培训职工为主,根据生产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试验。要积极培养责质较好的家庭农场成为科技示范户、技术专业户,支持个体、集体兴办的农技推广经营实体和各种专业协会、研究会。农垦生产管理部门和科技开发、推广中心要加强对农场科技站的指导,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示范网络。
农垦工业由于各类工厂产品不同,条件各异,要以工厂企业为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加强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同时利用已组织起来的各农垦工业行业的技术交流站,交流推广新技术。进一步加强同工业院校、科研机构,同行企业的联系,引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和人才,强化农垦工业科技工作。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科技单位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我们还缺乏经验,要认真研究,精心指导。
首先要搞好试点。科研单位较多的垦区和大院大所应选择1-2个单位进行试点。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协助试点单位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解决好改变科研运行机制和精简人员等难度较大的问题。对于实行承包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其次,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院、所,在明确经济、科技发展必须达到的承包指标的基础上,要民主制定逐级分解的承包指标。按责、权、利统一原则,逐级落实,直到课题组以至每个科技人员。有条件的可试行公开招标。综合性院、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以便实行承包。确定承包指标要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科技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技后续发展。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防止短期行为,使承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贡献大小挂起钩来。
第三、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院、所,要注意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要按照工作难度、社会经济效益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报酬。要抓住实行承包责任制这一转机,解决好人员结构不合理,分配制度“大锅饭”和人浮于事等问题。
三、农垦科研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同农垦经济紧密结合,积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
农垦科研机构,除部属院校外,基本上都属于企业或企业集团,是企业办科研的性质,但是由于旧的运行机制的弊病,科技单位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形成休戚相关的密切联系,要认真进行改革。农垦科研单位都要以本企业(企业集团)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利用自己的智力和技术优势,采取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或联合开发生产基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使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收入与企业获得的效益挂钩。农垦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在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产生的经济效益,该科研单位有分享的权利。农垦管理部门要鼓励科技单位进入企业;在资金(或贷款)物资方面给予支持,促成联合,并且切实保障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的经济利益。
农垦科研机构兴办的技术服务实体和科研型企业,要依靠自己的技术优势,着重开展本单位技术成果的生产经营。鼓励、支持农场科技推广机构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向广大农村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起到“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的作用。
为了鼓励科技单位兴办技术服务实体和科研型企业,其事业费应予照发,待有稳定收益后,再逐步转入企业化经营。避免鞭打快牛,影响改革积极性。
四、大力组织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
农垦是农林牧渔工商综合经营的企业,广泛依赖社会的科技成果、先进设备和人才,应当是很大的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而农垦企业大多偏远闭塞,为他们做好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的组织工作有重要的作用。农垦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单位要担负起这个责任,尽心为企业同垦区内外的科技单位当好“红娘”。积极开展技术和人才交易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垦区为依托,组织引导科技力量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搭桥。与沿海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带动本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
五、继续改善科技人员待遇,稳定和壮大农垦科技队伍
随着知识分子政策的不断落实,垦区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都有很大提高。入党、提干、住房、户口、职称评定、子女就业等问题都有很大改善或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由于多数垦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生活艰苦,人才外流严重,新的大专毕业生不愿到农垦来。除了要发动社会舆论支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外,各地应当根椐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老少边穷”地区和农垦这种艰苦行业,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引人才,稳定壮大农垦科技队伍。
一方面各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科技人员政治上要关心,工作上要支持,生活上要照顾,创造条件,使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放活科技单位,放活科技人员,鼓励科研、机关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场(工厂)搞承包和技术服务,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兴办农业技术服务实体。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得合理报酬。在科技人员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的情况下,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富起来。今后评定技术职务和晋升,主要看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实绩。
农垦科技单位凡是没有国家拨事业费发工资的,都可列为经费全部自给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拨付的经费,应视为科技成果统一转让的收入。可由省农垦主管部门比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纯收益的分配办法,适当扩大直接参与创收人员的分配比例,让他们确实得到实惠,以调动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六、增加科技投入
在鼓励科技单位努力创收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生活的同时,要看到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还没有放开,农产品的利润率呈下降的趋势,多数职工还不富裕,完全靠出售农业科技成果和有偿服务来发展科技事业还有较大困难。农垦企业和各级农垦部门还必须增加科技投入,目前黑龙江国营农场总局自筹科技事业费已达65.8%,自筹三项费用已达71%。北京、上海等垦区也逐步建立自己的科技发展基金,是有远见的。按财政部、农牧渔业部颁发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农垦企业的科技经费可从更改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列支,新产品试制、新品种试种、试养的费用可打入生产成本,样机、样品可列入企业管理费。这些规定应当落实。企业总的科技投入(不包括基建和技术改造),农业企业应不少于销售收入的0.5—1%。工业企业应不少于1%。目前,全国棉花、黄红麻、茶叶、烟草、蚕茧等都有技术改进费。各垦区、农场要切实把这方面资金争取到手,用于技术开发和推广。各地基地建设经费和大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也应控制一定比例经费用于这个项目的科技工作。
七、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
党的十三大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各级农垦部门要切实把经济建设转向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职工素质的轨道上来,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像抓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那样给予同等的重视。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领导,健全科技术管理部门,指定处室或专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计划,制定配套的政策。在企业领导、有关部门和职工中广泛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任务,为推动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使科学技术在农垦经济建设中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农业部
198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