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附:关于国营农场办好职工家庭农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建立“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性质。国营农场同家庭农场,在行政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经济上是承包关系。职工家庭农场要在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
第二条 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联产承包制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不便家庭承包的,也可实行机组承包。”
对已兴办起来的家庭农场、联户农场和机组承包等联产承包制形式,当前,总的指导原则是稳定、完善、提高。要注意劳动、规模、技术三个效益,以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手工劳动比重较大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小型加工业,可以兴办小型兼业的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麦豆生产,可以组织配套机组的联户农场,也可以组织联劳的机组承包;用进口农业机械装备的主产麦豆的生产队,可以实行规模更大的承包形式,同时要给机组以外的职工承包一些土地,兴办小型兼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国营农场的工人和干部,都可以申请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由农场批准,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家庭农场的场长,要会经营、懂技术、能劳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素质。
第四条 家庭农场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资源,仍为全民所有,不准出租、不准买卖。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固定十五年不变,山林、草原、水面承包年限可以更长些。如在承包期内,转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应将土地交还生产队,由生产队重新承包。本生产队的职工、家属和成年子女都可以参加承包。承包土地的数量,应根据本地土地和人口状况确定。在一个农场范围内,承包土地是按标准平均承包、由生产队组织代耕的方式,还是联户多包和独户少包相结合的方式,由农场自主选择。对小型兼业的家庭农场,要承包给足够经营的土地,并积极扶持发展兼业的多种经营。目前生产队不宜留机动地,已留下来的要承包出去。
第五条 鼓励家庭农场和农场职工发展庭院经济、园田经济。职工家庭农场、生产队职工一般每户划给两亩到三亩园田地(包括宅基地)。有条件的农场,要试验给农场以下的干部、教师等非农业职工,每户划给一亩到两亩园田地,让他们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发展小规模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领导机关要为这些分散的小生产做好各项社会化服务工作。所有划给职工的园田地,一律免收农业税。
第六条 鼓励创办开发性家庭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承包规模和形式。可以独户经营,也可以联户合作经营,还可采用其他更大规模的形式。实行三年不上交利润、五年不上交农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划给家庭林场、牧场和渔场一些土地,以补其口粮、饲料、饵料之不足。
第七条 鼓励职工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兴办独户或联户家庭工厂和家庭商业、服务业、运销业等。如专业生产收入不稳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给他们承包少量土地。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经营形式,要继续实行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其中转让是一种新的尝试。目前,没有转让的原则上不再转让,已经转让的一般的稳定不变;如有需要改变经营形式的,由农场妥善解决。
转让的农业机械,要坚持合同,按期回收转让款;不能按期交款的,应收取利息。收回的转让款,要专款专用,用于公有农业机械的更新,农业银行不要抵收贷款。转让的农业机械不允许转手倒卖。
农机部门对农场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家庭农场购买的农业机械,都要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要加强农场机务部门和充实生产队机务管理人员。对“三库一场”等机务后勤设施,必须严加维护。要迅速建立和健全机务监理制度;加强对机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验证工作,不符合上车条件的不准上车。要坚持机车保养和维修制度,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
要组织协调好农机作业,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优势。有机械的家庭农场为无机械的家庭农场的代耕生产,收费要合理,不准要吃要喝,不准勒索钱物。本场耕作任务没完成不许农机户外出承包劳务。
第九条 国营农牧场的牛、猪、马、羊、禽等经济畜禽,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作价转让给家庭农牧场。要坚持合同,按期回收转让款。不能按期交款的,应收取利息。对原种良种畜禽、核心群和已经形成工厂化生产的畜禽,原则上不得转让,可实行各种承包形式经营,已经转让的,要加强管理。
第十条 可以逐步将现有的职工住房合理作价转让给职工个人。哪些职工住房转让给职工个人,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确定。作价要合理,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已转让的职工住房不准私自转卖。鼓励和扶持职工按农场统一规划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筑住宅。
第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确定分配办法。一般独户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分配办法。承包土地规模比较大的联户农场以及机组承包形式,“大红大白”的风险比较大,要提倡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分担”的分配办法;实行这种分配办法,要确定好指标基数和分成比例,超利分成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必须相等,并要落实好债权债务,已有挂帐款的,应先还挂帐款,然后再分成。
要正确确定承包上交利润和费用指标。利润指标可按前三年或五年平均产量和承包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确定,也可以按丰、平、欠年份的平均产量和承包土地数量、土地等级确定,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三年。头三年一般不要搞逐年递增。费用指标可逐步统一口径,做到“定项限额”,尤其要大力压缩各级管理费。国营农场和地方政府,不能乱收费、乱摊派,努力减轻职工的负担。
上交利润和费用指标合同已一定三年不变的,要坚持合同期内不变,对畸高畸低不合理的,经过协商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受灾的家庭农场,按期上交各种款项有困难的,允许挂帐,来年补上;对受灾严重的,可以根据农场财力适当救济和扶持。以家庭农场为单位征收农业税,受灾减产依法减免,要同农村一样,一视同仁。
联户农场以及机组承包形式,要协商好内部分配办法,并要逐步完善,克服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应每年提存必要的积累,作为以丰补欠基金。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职工及其他联产承包组的职工,每年要负担二十个左右义务工,职工自愿兴办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可以临时增加一些义务工。开发性家庭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的义务工可适当少一些。对职工义务工要从严掌握,主要用于农田基础建设和公共建设事业。
第十三条 所有家庭农场、联户农场和机组承包等承包组织以及各类专业户,都要与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必须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农场批准方能生效。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要严格信守,不得违反。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农场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要逐步给家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生产队会计可以为农业银行代办存贷业务。要逐步减少和取消家庭农场预借的生产费和生活费。
第十五条 要搞好经营管理。家庭农场一般应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长短结合,多种经营。联户农场要建立帐簿,加强经济核算统计工作,搞好民主理财和各项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农场经营管理体制要与家庭农场相适应。生产队是农场一级管理机构和核算单位,负责全队的领导、管理、经营、服务工作,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生产队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有能力的干部担任生产队的领导。生产队领导干部的产生,可以采取职工选举和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办法。生产队管理干部、技术干部既要精简,又要配强。农业、农机、畜牧方面要因队制宜,或配上副队长或配上技术员,会计、统计人员也要配好。工会是职工的群众性组织,他们的作用不能削弱,生产队的工会主席,要按条件配齐。
生产队直接领导职工家庭农场,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生产队同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同,统一组织供应生产资料,统一主要生产技术措施,统一组织协调生产,统一处理合同内农牧产品,包干完成上缴农场的利费税财务指标。农场可以给生产队一定比例的留成,但不得给职工承包指标加码。生产队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某一个家庭农场场长或机组等承包组织的组长,不得承包土地和参加承包分配。
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服务体系。领导的观念要改变,领导就是服务。对家庭农场办不了的事情,如种子、种畜、机械、植保、水利、运输、销售等,要由生产队或农场,通过合同办法,纳入计划轨道,搞好各种服务。要整顿各类专业公司,对确属经营服务型的经营实体的专业公司,要继椟稳定完善。对那些确属行政职能型、只挂个公司牌子、给家庭农场增加负担的专业公司,要进行整顿,该改回行政科室的改为行政科室,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一时看不准的可保留一段时间。所有的行政科室和专业公司,都要明确树立为家庭农场服务的思想。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现行的劳保福利制度原则上要继续实行,对其中的积弊,要稳妥地进行改革,逐步实行新制度和新规定。要注意妥善安排有过重要贡献的和年老体弱的干部、工人,应该说服职工群众,给予这部分同志特殊照顾。要注意帮助和照顾贫困户和家庭农场,干部和党员要建立联系贫困户和家庭农场制度,帮助他们共同致富。
第十八条 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兴办家庭农场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兴办家庭农场的领导。在农场改革中,要把兴办家庭农场同产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抓。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不仅向横向发展,搞林牧渔多种经营,而且向纵向发展,搞贸工农多种产业。农场系统体制改革,主要扩大农场一级自主权,重点是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党委书记和场长要亲自领导和分类指导。各级体改部门要切实抓好农场改革,所有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兴办家庭农场,并为家庭农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