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摆脱困境问题的汇报
附: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摆脱困境问题的汇报
一、(略)
二、(略)
三、采取具体措施帮助农场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扶持农场发展
我省的国营农场分布在全省四十八个市、县,大部分是在荒无人烟的地区开发建设起来的,随着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形态,既有部门经济的特征,又有区域经济的特征,与其他工业企业、社会单元有所不同。集中表现是农、工、商、学、兵一体,政、经、企、社交错,是跨区域、跨部门的经济集团。省农场总局既是省政府序列内的职能厅(局),又是企业管理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地方行政管理任务。目前已建立了农垦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武装部(将改为军分区)、农行、建行等机构,还承担了省直有关厅(局)委托的农机监理、草原管理、土地管理、种子管理、工商、物价、畜牧检疫、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等任务。我省农场耕地面积占全国农垦的二分之一,占全省的四分之一,粮食总产量占全省的五分之一,粮食定购任务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农垦系统是我省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开发北大荒是我国农垦史上的创举。我省国营农场在开发北大荒、“屯垦戍边”、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农场的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现已成为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只有加快农场发展,才能直接推动全省农业发展。这是解决我省农业徘徊,农业登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因此,省直厅(局)对农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经济上遇到的困难,都应急农场之所急,认真地进行研究,从服务、扶持出发,拿出解决办法,积极、热心地支持农场,帮助他们理顺与地方的关系,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场协调发展。省农场总局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主动地向省直厅(局)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各农场管理局和农场,应扩大与市、县的往来,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主动帮助周围农民发展生产,密切与地方的关系,在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对农场总局提出的有关问题,经过参加联合调查组厅(局)反复研究和省政府的协调,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精神,做如下处理:
(一)建立农垦政权问题,需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由省民政厅牵头,省编委、财政厅、体改委、农场总局参加,进行专题调查。可总结恢复友谊县的经验,借鉴伊春和大兴安岭的经验,提出具体方案,另行讨论研究。
(二)财政方面:
1.省农场总局财务包干指标及包干方式,可在研究“八五”包干体制时统一考虑,并报财政部审定。
2.农田水利补助费恢复历史水平问题,将根据今后财政情况分年考虑。
3.驻在农场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税务、银行、邮电、铁路等)职工家属粮油倒挂款,由财政在确定“八五”包干基数时予以考虑。
4.农业税附加、教育费附加,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返给农场,省财政监督执行。农林特产税交省部分,通过安排项目返回一部分。
(三)对农场机动车养路费实行全机台征费,由省养路费征稽部门委托省农场总局和管理局交通局征收,留给农场总局65%,用于自费专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20马力以下的农用小型拖拉机养路费,由农场系统自收自用。
(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通过列入省计划安排相应项目返回一部分。
(五)出省粮食征收的5%农业技术改进费,已列入省农业开发基金,今后安排使用时应将农场列入计划。
(六)贫困农场调减粮食定购任务政策问题,原则上应与贫困县(市)同等对待,拟在下个粮食包干期内根据国家定购任务安排情况统一考虑。对农场扶贫和以工代赈,列入省计划上报,安排项目。
(七)按照省政府黑政发[1980]76号文件关于“全省国营农场系统建立公安机构,为政企合一性质的体制,行使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6]94号文件关于“实行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场比较集中、规模化较大的红兴隆、牡丹江、宝泉岭、建三江、北安、九三管理局所属农场的道路交通工作,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农场总局农垦公安交警部门实行系统管理。其他管理局所属农场道路交通工作,仍由属地市、县公安义通部门管理。
(八)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国函[1990]24号文件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规定,我省农垦系统下列单位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干部及其家属应报城镇户口:农牧场(包括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企业)、非城镇的管理局及管理局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供应这些人员粮油的差价补贴,属于农牧场的人员由本企业承担,属于管理局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事业费解决。由省计委、公安厅负责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专项指标中分年安排解决,指标不足可由省计委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
(九)原则同意对垦区内的水利、劳动、技术监督、建筑市场管理、民政、卫生防疫等工作,委托省农场总局机关现有行政职能部门实行系统管理问题。具体委托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农场总局与省直有关厅(局)商量确定。
(十)省政府黑政发[1990]43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科技人员政策,应同样适用于农场系统,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十一)工业“特企”试点,应将农场系统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包括在内。
(十二)农场系统的集体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省政府确定的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优惠政策。
(十三)总局黄金外汇分成办法的调整问题,将在“八五”期间统一调整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