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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垦区内劳动管理部门收缴、管理和使用劳动力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财字[199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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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垦区内劳动管理部门收缴、管理和使用劳动力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财字[1991]39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税务局、劳动服务公司,各农场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黑政发[1990]1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垦区内劳动、环保和建设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实行系统管理的通知》和省劳动局黑劳发字[1990]210号《关于农垦区内劳动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具体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农垦区内劳动管理部门收缴、管理和使用劳动力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垦区内的劳动力管理费由农场总局、农场管理局(含同级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收取,收取的范围和标准按黑劳财字[1985]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取劳动力管理费,要先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依法合理收费。
  三、垦区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将劳动力管理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农场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各农、牧场年度内劳动力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十;农场总局、农场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农场、管理局和总局设在城镇或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劳动力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统一由总局劳动服务公司按季上缴省劳动局。
  五、农垦区内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的自留部分,作为农场总局、农场管理局(含同级单位)、农场(含同级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费开支,分配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由农场总局劳动服务公司自行确定。
  六、农垦区内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力管理费不能保证经费开支预算时,可向自办集体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行政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省税务局黑税二字[1990]148号文件和省劳动局、税务局联合发的黑劳财字[199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农垦区内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劳动力管理费和行政管理费工作,纳入全省劳动服务公司系统财务工作目标管理。农场总局劳动服务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向省劳动局编报财务报表。
  八、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局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税务周
  199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