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1]4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1]8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1]4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1]8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42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原文翻印下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国营农场工作,促进农垦事业发展。国营农场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骨干力量,在发展我省农业和繁荣边疆经济文化中起着重要作用。农垦财务体制上划,并没有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和领导体制,各级领导同志要重视农垦事业的发展,一如既往地支持农垦企业,努力帮助垦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研究和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垦区的特殊情况,尽可能以优惠的办法予以对待;对在省内其他地方可以办的事情,在垦区应尽量比照办理;必要的时候,应给予特殊照顾。
  二、各地、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国营农场的改革。我省垦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各项事业呈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今后垦区的改革要在强调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和深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垦区完善和深化各项改革中予以指导和支持。
  三、扎扎实实地做好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我省垦区计划在“八五”和“九五”期间,建成五十亿公斤商品粮和五十万头奶牛基地。这是加快垦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项目,也是促进我省农业再上新台阶的重大战略措施。省农场总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早日建成“两个基地”做出贡献。
  四、要把农垦工业纳入全省工业的管理渠道,进一步增强农垦大中型工业企业活力。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农垦系统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在能源、原材料、运输、技术改造和贷款等方面给予考虑和支持,使之在全省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进一步搞活农垦商品流通。农垦商业是国营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商业部门对于计划调拨的商品,应与市县一样按比例划给农场指标。凡是放开的农垦产品都可多渠道经营和销售,未经省政府批准,行署、市、县不准限制农垦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或设卡堵截。国营农场要进一步发挥农工商综合经营的优势,大力推进贸工农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农垦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外贸、商业、粮食、物资等流通部门的工作;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灵活经营,扩大农工副产品销售,努力提高农垦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占有率;积极做好在大中城市建立农垦商品期货和批发市场的试点工作。
  六、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营农场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政策规定。对迁出或迁入城镇的农垦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含离退休人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办理城镇户粮关系。从一九九二年起,凡是国家统一分配到农垦企事业单位的应届大专毕业生,一律落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
  七、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国营农场的土地资源不受侵占。凡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土地管理局发文批复划定的农场场界,不经省政府划界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改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落界,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划界的国营农场,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尽快完成划界工作。此项工作,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全部完成。
  八、减轻农垦企业负担,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鉴于我省国营农场的实际情况,对国营农场自办社会性建设有关的税费,如城镇建设维护税,农垦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现行财政税收体制报批,适当给予减免;教育费附加、农林特产税、出省粮食征收的5%农业技术改进费,仍按黑政办函[1990]9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农垦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九、完善农垦系统政权建设试点工作。省友谊农场恢复县制,进行垦区政权建设改革试验已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但是,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此项工作要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省农场总局和双鸭山市政府,并与省直有关厅局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意见报省政府。
  十、继续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发展的各项决定。对于至今尚未落实的事宜,有关单位要抓紧帮助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1]4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底以前报省农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