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垦区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垦区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关于加快发展垦区个体私营
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垦局发[1996]22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更快发展,使其成为拉动垦区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根据垦区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垦区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垦区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其发展的步伐。要以强场富民为目的,坚持放胆、放手、放开的方针,实行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各管理局和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其与其它经济成分协调发展。各级领导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扩大从业人员范围,放宽生产、经营领域。允许垦区内党政机关精简干部、工人和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停产放假职工,以及离退休、退职、辞职的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待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战士从事个体工商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垦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从事第二职业,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
凡是国家允许,社会需要,垦区内尚没明确规定,而垦区外的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品种,都允许垦区个体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在工程承揽、加工定货、生产经营产品等经济活动中有与国营、集体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排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
三、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进技术、资金和先进设备,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从事补偿贸易,委托开展外贸代理业务和到境外经商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人股,组成联合体或企业集团。私营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私营集团公司或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租赁、兼并、购买垦区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要全力支持鼓励发展在垦区从事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
四、要妥善解决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垦区银行要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给予积极支持。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业户,可采用资产抵押贷款的办法予以贷款。对于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个体私营业户,在贷款上应予以适当倾斜。垦区银行每年可从相应的新增贷款规模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规定可在所在地垦区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垦区各银行机构要尽量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取现金额度的限制,对个体劳协举办的资金互助会或基金会等,应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五、切实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场地纳入各农场、管理局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新建的各类市场和住宅区,必须考虑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网点、门市等。因建设、改造确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搬迁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房屋拆迁条例》执行,必须安排新的、适宜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管理局和农场可以建立私营企业开发区或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六、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技术鉴定、职称评定和用工管理等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新产品或技术,垦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其到省或国家相应部门予以鉴定、认可。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垦区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本人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劳动部门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七、要依法确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主体地位和政治地位。凡是垦区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取得个体私营从业主体资格的业户,其合法的生产经营依法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保护。各农场、管理局及其群团组织评选的先进或劳模中,个体私营业者要有相当比例。允许私营企业申报各类精神文明单位,标准同国营、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八、要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收费,一律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垦区各单位制定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收费项目,一律要有省以上国家机关明文许可,由垦区收费部门报总局物价局审核,经总局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行。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持总局物价局统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个体私营业户有权拒付。对变相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查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九、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总局成立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附后),各管理局、农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党政一把手要任主要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局。垦区各有关部门凡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文件和措施等的出台,必须报经同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同意,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垦区各级工商机关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个体私营经济方面的政策研究、登记注册(不包括农场工商分局)、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请直接与总局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
199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