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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农垦总局机关机构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垦发[1997]5号总局机关各部门:
  《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经总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总局党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1997年6月25日
  附:
             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垦区加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办发[1995]20号)和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黑编[1996]33号)的精神,为加快垦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加快垦区经济发展,积极为垦区管理体制向公司化、集团化转变创造条件,现就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取向
  根据十四届五中全会李鹏总理报告中提出的:“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的精神和省委、农业部领导关于黑龙江农垦要走公司化、集团化道路的指示,总局将通过行政和企业两步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第一步改革将以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为目标,依照省批“三定”方案,全面履行省赋予的行政、司法、社会及经济管理等各项职能,积极为第二步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步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为目标,依照《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调整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与企业集团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总局机关将以省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黑编[1996]33号)为基本依据,进行过渡性改革,在过渡中逐步弱化行政性特征,强化企业性特征,实现公司化、集团化目标。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机关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两个根本性转变”为指针,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黑编(1996)33号文件为依据,从垦区实际和过渡性改革的特征出发,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效能为主要内容,通过优化组织结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垦区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
  机关改革的原则:一是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过渡性与方向性的统一,全面兼顾行政性、企业性、社会性的特征和职能,既要在过渡期内全面行使省人大、省政府赋予的行政、司法及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又要按改革的目标逐步调整、完善公司制组织机构和职能;二是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按照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配置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管理,加强经济综合和资产经营监管职能;三是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强化综合协调服务的功能,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实现精干、高效。
  三、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编委黑编(1996)33号文件批准总局机关机构为41个。根据总局机关实际情况,设置党委机构7个,行政机构27个,群团机构2个,政法机构5个。机构由原来的54个减为41个,减少13个,占24%。
  1、党委机构。由原10个机构精简为7个,减少3个,占30%。
  保留的机构7个:(1)纪检委(与监察局合署);(2)组织部;(3)宣传部(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联牌子);(4)统战部;(5)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6)机关党委;(7)离退休于部工作处。
  撤销的机构1个:政治部。
  并入的机构1个:政研室并入办公室。
  合署的机构1个:人事局与编委办合署。
  归口管理、更名的机构1个:老干部处更名为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归口组织部管理。
  2、行政机构。由原35个机构精简为27个,减少8个,占22.9%。
  保留的机构26个:(1)办公室(与党办、信访办、外事办合署,挂人大办、法制办、政研室牌子);(2)计委;(3)财务处;(4)国有资产管理局;(5)经济体制改革处(挂社科联牌子);(6)人事局(与编委办合署);(7)劳动局(与安全生产办公室合署);(8)科委(挂科协牌子);(9)农业处;(10)农机处;(11)畜牧水产处;(12)林业局(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13)水利局(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14)经委(与乡企局合署);(15)交通局;(16)建设局;(1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挂贸易局、供销联社牌子);(18)粮食局;(19)环境保护局;(20)技术监督局;(21)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物价局合署);(22)审计处;(23)民政局;(24)教育局(挂成人教育办公室牌子);(25)卫生局(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合署);(26)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土地管理局。
  新增设机构1个:统计局。
  转为事业单位的机构3个:(1)行政处转为总局机关服务中心;(2)通信处名称及职能暂不变;(3)广播电视局名称、原行政及行业管理职能暂不变。
  转为企业的机构2个:(1)商业局转为公司,归农垦贸易(集团) 总公司,其行政职能转给贸易局;(2)物资局转为公司,归农垦贸易(集团)总公司,其行政职能转给贸易局。
  并入的机构1个:经协办(外经处)并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合署的机构2个:信访办、外事办与办公室合署。
  过渡性机构1个:总局驻哈尔滨办事处。
  更名的机构6个:(1)体改委办公室更名为经济体制改革处;(2)科技处更名为科委:(3)畜牧渔业处更名为畜牧水产处;(4)建委更名为建设局;(5)对外经济贸易局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6)工商物价管理局更名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物价局合署)
  3、群团机构。由原来4个机构精简为2个,减少2个,占50%。
  保留的机构2个:(1)工会(与体委、妇联合署);(2)团委。
  合并的机构2个:(1)科协并入科委,保留职能与牌子;(2)文联并入宣传部,保留职能与牌子。
  4、政法机构。总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五个机构均变为省政法各部门派驻垦区机构。
  (二)主要职责
  按照省批“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和职能,参照省直各厅局“三定”方案,结合总局工作实际,重新明确机关各部门职责:
  总局党委机构
  1、纪检委(与监察局合署):主管垦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的组织、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执行纪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党组织、党员和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国家公务员的处分;对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受理党员、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其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2、组织部:负责垦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分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党员队伍管理、教育和发展新党员工作;负责培训、选拔、调配、任免和考察、审查管理范围内的处级干部;负责处以上后备干部的考察、管理;负责知识分子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宏观管理和协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干部政治历史审查和落实政策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和分局副局级及各农牧场、总局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的档案。归口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3、宣传部(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联牌子):负责垦区意识形态工作;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开展理论教育、研究和干部理论培训工作;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形势任务及法制、基本国策、国防知识、职业道德、北大荒精神等教育;指导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文化、新闻出版工作;协调、指导垦区新闻舆论单位共同抓好对外、对内宣传与新闻报导;负责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宣传及广告策划的牵头、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文联和新闻协会工作。
  4、统战部:负责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负责各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自身建设;负责省政协委员换届人选推荐、联络、提案和组织调研工作;负责海外联谊工作;负责侨务、对台、宗教、少数民族工作,并指导、协助安排总局台联、侨联、黄埔同学会等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5、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垦区政法队伍建设、政法机关执法情况、社会治安形势及综合治理现状的调研、综合、分析,及时向党委提出政法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的要点及全局性部署的建议;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管理同级政法部门干部;协调和处理政法各部门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及重大信访案件;指导垦区政法工作。
  6、机关党委:负责总局机关及部分直附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及党员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总局机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纪检、群团二作。
  7、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检查、指导垦区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审批并检查离休干部易地安置事宜,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组织和承办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信访和统计工作。负责总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总局行政机构
  8、办公室(与党办、信访办、外事办合署,挂法制办、人大办、政研室的牌子):负责垦区全局性情况的综合、调研及总局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总局党政主要领导重要报告和讲话的组织起草,协调垦区上下内外关系;负责协助总局党政领导安排重要活动及布置重要工作;负责党务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宜和总局党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负责政策研究、法制和行政复议及人民代表联络工作;负责处理公文和机要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总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题收集、记录、纪要整理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垦区外领导及重要来宾来垦区视察、考察的接待工作;负责总局印信管理及领导名章管理;负责外事、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社会事务、机关保卫和机关财务工作。归口管理史志办、机关服务中心、房产管理处及驻外办事机构。
  9、计委:负责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其运行情况的全面综合工作,研究提出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的重大比例关系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负责编制垦区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报重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国家申报;组织论证、审批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利用外资项目的论证、审批和组织实施;负责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管理和使用方向调控工作;组织协调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农业资源区划;负责垦区产业化、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综合协调;研究提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政策和措施。
  10、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制订垦区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订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对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预测、监督,为总局和垦区各部门提供资料;组织、指导和协调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组织实施周期性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负责承担省统计局和农业部的综合统计报表任务。归口管理农调队工作。
  11、财务处:负责垦区总体经营状况、资金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负责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农场、农垦事业经费预算;制订并实施财务管理方法;指导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队伍建设;核定上交和补亏指标,落实承包的财务指标;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检查利用外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工作;管理事业经费和行政、外事经费以及预算外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负责扭亏增盈工作;负责扶贫及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负责汇审、编报企事业单位及基建投资的年度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预测,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及贷款;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征收、管理垦区内的耕地占用税。
  12、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垦区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培育并监督管理产权交易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的经营形式,负责企业设立、变更中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境外国有资产;对国家投资分配与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负责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监督、审核、确认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委派代表参加产权管理组织,负责外派监事会的工作;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方案,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确认、监缴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内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机构的工作。
  13、经济体制改革处(挂社科联牌子):统筹并协调垦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制订规划、方案;协调和审议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综合情况,掌握进度,协助领导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划、协调、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参与制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综合文件;协调经济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有限责任公司、总局直属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审批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呈报工作;负责指导、落实委托经营、租赁、兼并、转让、拍卖和承包责任制以及参与兑现合同等工作;负责社科联工作。
  14、人事局(与编委办合署):负责总局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垦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管理和工资、福利、奖惩工作及其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管理;负责总局机关及附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干部的考核、任免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配工作;负责人事工作业务的指导、监督,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人才市场建设、管理;负责非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就业,转业军官及随迁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知识分子政策落实及专家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外国专家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负责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的政审、推荐。
  编委办公室:研究拟订垦区机关、事业单位总体机构改革方案,指导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审批、呈报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总局、分局及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事业单位登记工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的研究;承担总局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15、劳动局(与安全生产办公室合署):负责垦区劳动工作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订劳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制度及实施意见;负责统筹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工作;负责调整劳动关系,实行劳动监察,仲裁劳动争议,鉴证劳动合同;负责统筹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宏观管理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工作;负责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负责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16、科委(挂科协牌子):编制垦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科技体制改革;负责科研攻关、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丰收计划、科技推广及国外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题立项、审批及检查验收;负责提出科技三项经费核定意见,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申报重大科技项目与成果奖励;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与奖励;负责专利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及科技信息、统计、档案工作;负责协调科教兴垦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垦区地震及科协工作。
  17、农业处:负责总局农口(农、林、机、水、畜)情况及垦区农业生产情况的全面综合;指导、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工作;负责审定垦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制订技术推广规划和技术标准;颁发农用技术产品推广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农药、生长调节剂、化肥的产品质量,并负责新农药(含生长调节剂)的试验、示范工作;负责病虫害测报及防治技术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审定农药、化肥及水稻专业物资供需计划;承担专业气象管理工作;贯彻植物检疫条例,负责总局级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抗灾自救;制订并实施垦区科技兴农方案和各项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的技术方案;归口管理种子管理处。
  18、农机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并负责监督农机作业质量与机械作业收费标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及农用拖拉机的落户、转籍和牌照核发等工作;指导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与农机事故处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和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农机市场管理和农机产品、作业、维修的质量监督,并指导农机企业管理。
  19、畜牧水产处: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畜牧、水产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工作;依法管理渔政、渔船、渔港、水产资源、种畜禽、草原;负责兽药产销、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 及其产品的市场防检疫,优良畜禽品种的培育、推广等工作;负责饲料质量监督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兴牧、兴渔和规范化饲养方案;指导畜牧、水产行业的改革和草原承包;负责畜牧水产的机械选型和管理。
  20、林业局(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制订垦区林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审批农牧场《森林经营方案》;审批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林业体制改革;负责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及林业基地建设;负责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及限额审批;负责森林保卫和林政管理,并协调解决林权纠纷;负责林业各类执法执纪检查发证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及湿地区域保护、狩猎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防治工作;负责林业种子、种苗、花卉基地建设;指导协调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工作,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
  21、水利局(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负责垦区水行政和行业管理,制订水利行政规章;负责组织制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农牧场水利规划设计审批;负责国家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报批及年度计划安排的衔接并组织实施、验收;负责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验收;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及保护,负责水土保持和河道、砂石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水利施工、水利企业、水文、水力发电、水利综合经营的宏观管理;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引进推广和验收工作,协助科技部门制订水利科研项目计划和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防病改水、城镇供水工作;指导水利勘测设计;负责各项水利行政事业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统计报表;负责总局防汛抗旱和三江平原治理两个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水库渔业、节约用水工作。
  22、经委(与乡企局合署):负责垦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全面综合,并进行分析、监督、预测和考核;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指导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协调工业企业改革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工业企业宏观管理,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企业划型及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业生产所需煤、电、油、运、物资、资金工作;负责乡企、医药管理工作。
  23、交通局:负责垦区公路、道路运输和航运的全面管理工作;制订公路交通、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辖区列养国、省干线和边防支、干线公路及专用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建设及应急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公路养路费及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下属交通系统单位的行政、技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车辆报废更新工作;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工作。
  24、建设局:综合管理垦区的基本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建材及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组织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指导、管理和监督有关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企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管理城镇规划、勘察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和房改工作,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建材工业、墙改、散装水泥的系统管理;负责审批农场场部以上城镇总体规划,综合管理与指导城镇建设及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2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挂贸易局、供销联社牌子):负责垦区对外经济贸易及外资利用情况的全面综合,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协调及发展外向型经济工作;负责垦区具有外贸出口自营权的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申报管理与检查;负责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管理;组织编制各类外贸企业的各项进出口规划、年度计划和运输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的管理和平衡,申请领取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并向企业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外汇收支、进口用汇计划;参与具有进出口贸易代理权的外资项目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联络、经贸洽谈,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三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并负责后期管理;负责贸易局及供销联社工作。
  26、粮食局: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掌握垦区粮食产销情况,综合平衡,调剂余缺,组织粮食上交、出口、议销;负责粮食管理,安排生产、生活用粮;指导粮食检验、保管及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粮食市场管理,提供粮食政策信息和议销价格信息;负责粮食统计工作。
  27、环保局:负责编制垦区环保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与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较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农垦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排污费的收、用工作;负责指导环保科技工作。
  28、技术监督局:负责各行业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条码登记管理,企业标准审查备案,企业计量建标;指导行业建立检测机构;负责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办证考核;负责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投诉仲裁工作。
  29、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物价局合署):负责垦区工商物价系统的全面工作;负责规划、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及全面综合工作;负责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有关证照;监督管理商标、广告、经济合同;核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按照权限制定和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征收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保护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0、审计处:制订并监督执行垦区审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垦区审计工作;负责综合、反馈审计情况,并对垦区经济运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经营者年薪兑现、奖金管理、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工程预概算、专项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财务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对侵占国家利益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参与重要的财务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31、民政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民政工作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细则;负责优抚、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工作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居民委建设;负责协调处理分局、农场涉及的与市、县区划变更事项及垦区内行政区划管理,参与解决垦区内外的边界资源纠纷;主管垦区的地名工作;负责指导婚姻、殡葬管理、收养工作和社团登记;负责审核、管理社会福利企业;代管老龄委工作。
  32、教育局(挂成人教育办公室牌子):负责垦区各类教育工作的系统管理,制订垦区教育事业规划;审定下达或申报各类教育的年度计划;制订、实施各类教育的改革方案;制订各类学校的管理规定;在编制、人事部门宏观管理下,具体负责各类教师的调配审核及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接收就业工作;掌握垦区各类学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普通、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和自学考试工作实行管理;负责教育行政督导管理工作,对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33、卫生局(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合署):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垦区卫生事业和人口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工作、专科建设、医院评审;管理合理用药及制剂质量工作;管理、指导卫生防疫、妇幼卫生及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负责毒品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及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卫生宣教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常住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具、技术指导;负责信访及医疗纠纷、计划生育纠纷处理;负责医学科研和卫生、人口统计及信息工作;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34、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垦区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并主管土地调查、定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划拨工作,并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方案落实;负责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协助做好土地税费征收工作;负责收缴、管理、使用土地管理费。
  群团机构
  35、工会(与体委、妇联合署):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协管和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工会宣传教育及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团结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及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劳模评选,负责劳模管理;参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发展庭院经济,抓好贫困职工扶贫,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负责工会女工、儿少、职工文体工作,协助行政做好托幼工作;负责工会财务和经费审查、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总局体委、妇联工作。
  36、团委:负责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组织交流经验,给总局党委当好助手;调查了解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开展青年工作的理论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促进青年的政治、经济、理论及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学习,引导青年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并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协助管理、考核、培训团的干部;受党委委托,领导垦区少先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省编委黑编(1996)33号文件核定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5名(不含公、检、法、司、安),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0名;黑编(1996)58号文件另核定总局工会专项事业编制20名,机关干部总编制为512名,比改革前的764名(不含公、检、法、司、安154名)减少242名,减少32%。
  根据省批编制数额及总局实际工作需要,本着从严从紧、精简效能、科学公正及强化宏观管理的原则,依据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核定总编制472名,留出机动编制40名。其中总局领导核定编制16名(正副书记2名、正副局长8名,总师3名,巡视员、助理巡视员3名);各处室核定编制456名,其中党委机构核定编制77名,占17%;行政机构核定编制351名,占77%;群团机构核定编制28名,占6%。
  此外,机关50名工勤人员编制用于直接为机关服务的辅助人员,编制分配另行考虑;公、检、法、司、安各部门编制待省下达后再行核定。
  (二)领导职数
  省编委黑编(1996)33号文件核定总局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129名,共计136名。根据总局实际情况,局领导职数增加需报请省委组织部、省编委批准;正副处长职数依据省编委意见,即部门编制4名以下配1职,5至8名配2职,9名以上配3职,人员较多、工作量较大的部门最多不超过4职,合署机构配1职,共核定116名。
  此外,总局及各部门非领导职数,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另行核定。
  五、机构改革中需明确的事项
  1、行政处改为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增设房产管理处,为副处级事业单位,承担机关及部分直附属单位房产管理和房改工作,均隶属办公室领导。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及财务科、接待科并入办公室;车队划归办公室管理;机关职工医院转由卫生局管理。
  2、机关改革后,粮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为机关序列,粮食局与北大荒粮油集团公司合署。
  3、列入机关的保卫科、财税物价大检查办原使用的11名事业编制收回。
  4、撤销商贸委、大豆基地办、水稻办、奶牛办、五荒办、扭亏增盈办、富硒办。原大豆基地办工作归计委;水稻办工作归农业处;奶牛办工作归畜牧水产处;扭亏增盈工作由财务处组织协调;五荒办日常工作由土地局牵头;富硒产品开发工作由经委承担。
  5、经委下属轻化工业局的牌子及行业管理职能并入经委;组建地矿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与黄金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省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6、根据总局驻哈办、驻京联络处工作职能,可使用事业编制,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不列入机关序列。
  7、总局编委办为总局编委会常设办事机构,与人事局合署后,参照中央和省编委办的做法,编制、经费、文件、办公设备等实行单列;需报总局党委、总局及编委会审批的文件直接报送,有关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向人事局通报。
  8、机关各部门附属事业单位除已明确归并机关、变更隶属关系或撤销的以外,暂维持原隶属关系不变,待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调整。
  六、实施的办法步骤
  1、由总局党委确定各部门主要领导;
  2、召开各部门领导会议,具体部署机构改革工作;
  3、由各部门拟定并向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报批“三定”方案;
  4、由组织部、人事局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在机构改革中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方案;(2)设置非领导职务方案;(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4)公务员过渡方案。
  5、各部门整章建制、理顺工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