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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林业) 建设的决定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林业)
建设的决定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
               农业(林业)建设的决定
                黑垦发[1997]10号
  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加快植树造林步伐,增加绿色覆盖,是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的根本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姜春云副总理《关于陕北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调查报告》上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建设步伐,完成垦区2010年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垦区经济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目标
  垦区现有森林1194.2万亩,森林覆盖率12%,到2010年森林面积达到14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6.6%,营区绿化覆盖率达50%。从1998年起到2010年每年纯增人工林面积20万亩以上。使农田、草原全面实现林网化;道路、营区全面实现高标准绿化。把垦区建设成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垦区。
  二、建设依据和标准
  垦区部分农场分布于山区、半山区的过渡地带以及干旱风沙区和严重风沙危害区;大部分处于丘陵和平原区域。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林业部林造字(1988)34号《北方平原县绿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场的地理位置,对各农场森林覆盖率指标明确如下:
  (一)森林覆盖率应达10%以上的农场有:二九○、绥滨、江滨、军川、名山、延军、共青、梧桐河、新华、普阳、汤原、依兰、二九一、江川、友谊、五九七、曙光、七星、大兴、前进、创业、红卫、前锋、洪河、二道河、浓江、八五六、八五七、庆丰、兴凯湖、龙镇、二龙山、长水河、红星、鹤山、跃进、七星泡、嫩江、嫩北、建边、依安、巨浪、铁力、安达、红旗、青年、宝山。
  (二)森林覆盖率应达15%以上的农场有:八五九、胜利、勤得利、青龙山、前哨、鸭绿河、八五○、八五四、八五八、云山、海林、引龙河、赵光、襄河、尖山、荣军、克山、海伦、红光、绥棱、香坊、闫家岗、红色边疆。
  (三)森林覆盖率应达20%以上的农场有:宝泉岭、八五三、饶河、逊克、龙门、建设、大西江、山河、查哈阳、富裕、泰来、和平、肇源、庆阳、岔林河、绿色草原。
  (四)森林覆盖率应达30%以上的农场有:八五二、双鸭山、北兴、红旗岭、八五五、八五一○、八五一一、宁安、尾山、格球山、红五月、嘉荫、柳河、沙河、农大、松花江、锦河。
  三、完成时间
  生态林业建设一期工程从1998年开始到2005年,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60万亩以上;二期工程从2006年到2010年完成造林绿化面积50万亩。
  四、政策与措施
  (一)实施五大工程:(1)水田防护工程,对新开水田,要结合灌渠设计出造林台,形成两沟一台或三沟一路一台,在台上营造水田防护林;对现有水田防护林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结合灌渠重新筑台,进行水田防护林补、配套建设;林网的网格400亩左右,最大不超过500亩;林带自身宽度采取单行或双行。(2)草原防护林工程,西部草原林网的网格不超过300亩,东部草原林网的网格不超过400亩;(3)治沙林工程,处于严重风沙危害区的农场林网的网格最大不超过300亩;(4)低湿地水源涵养林工程,充分利用低湿地资源,采用高台整地,大面积营造以涵养水源为主的针阔混交林;(5)“三绿”工程,在垦区所有独立营区进行,即在营区四周营造20米宽左右的针阔混交林,把营区建成“绿色城堡”;在自养公路两侧营造针阔混交、乔灌结合的护路林,建成“绿色通道”;在营区内道路两侧栽种花草、绿蓠,建成“绿色走廊”;形成以草坪、花卉为主的绿化格局。
  (二)认真搞好规划:各分局、农场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对“生态农业”建设的重要批示,依据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指标,对本场生态农业建设进行全面规划。规划要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道路绿化要考虑将来拓宽问题,堤渠造林要考虑加固清淤扩建问题。制定完成规划目标的时间、数量(包括覆盖率增长数)、顺序及相应的配套工作,此规划必须在今冬完成。经职代会批准后,于1998年3月底以前逐级上报备案,绝不准因领导变更而改变,要一任接一任按方案实施,直至实现规划目标。
  (三)有关政策措施: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监测体系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各级领导尤其党政一把手一定要处理好经济指标与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关系;处理好经济指标与培育生态型林业的关系;处理好林业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严禁用经济指标代替一切的作法,目前已经这样做的应予纠正。对林业的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要将产业建设与公益建设区别开来,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继续逐级签订“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对领导离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审计,各部门要建立造林绿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工负责。总局从1998年起结合造林绿化达标竞赛活动对分局林业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各分局对农场,农场对基层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今后凡是没有完成“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的单位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和小康单位。
  2、进一步完善公益生态林建设投入机制,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步伐。一是本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也要抓紧研究,尽快建立起来”和国家体改委、林业部体改字(1995)108号文“关于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的通知”第39条“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定,从1998年起,将“营林基金”改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将原规定的每亩耕地每年提取0.5元提高到每亩1元,专款用于公益林建设和森林的管护工作。该资金要专户、专款、专用,对不提的单位由总局收取应提取额20%的罚金,对少提或挪用的单位由总局收取少提或挪用部分的30%作为罚金。上述罚金由总局和分局林业部门调查核实,由总局和分局财务处负责收缴。对主要责任者(场长)处以应提取额1%的罚款,统一用于垦区造林绿化和资源管护工作。二是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兴办家庭林场,实行谁造谁有,签订合同,由农场发给经营许可证,可以继承、可以转让。每年家庭林场承包造林任务不得低于年造林任务的20%。对于现有的不便于统一管理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受益的办法,林权在主管部门,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进行。即承包个人或单位有管护责任和分得利益的权力。而抚育管理采伐审批等,按规定进行。对以商品为主的用材林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拍卖、转让或抵押,其经营活动按《森林法》规定进行。三是总局继续对造林绿化和公益林建设给予补贴性投入。每年稳定在1100万元。其中小水造林资金700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造林资金200万,扶贫造林资金200万,三项造林计划统一由林业局平衡后报计委下达,由三级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并经三级林业部门验收后,统一由总局财务处按三项资金分别下拨,其标准是:西部严重风沙危害区和成片低湿地高台整地造林的农场,总局每亩补贴75元;其它地区造林属于人工林面积纯增的总局每亩补贴50元;火烧迹地,低产林改造迹地、灌木林整地造林总局每亩补贴40元;成过熟林主伐及人工林经营伐迹地更新造林和林冠下造林,总局不予补贴。补贴资金仍按6:3:1比例分三年拨付,不足部分由农场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足。营区绿化经费从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和房屋建筑配套费中解决。四是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鼠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总局每年投资100万元,农场自筹100万元统一用于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的设施设备建设,为保证专款专用,总局以实物形式下配。五是为保证造林绿化和公益林建设用苗,各分局要建立1~2个重点苗圃,总局拨专款装备设备(每圃20万元)。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林产品、林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按要求申报,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决定。
  3、建立造林绿化报告制度。对规定指标内的造林绿化任务属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完成,每个农场或分局在完成造林绿化年度计划或阶段性目标后需由绿委主任向上一级绿委主任报告,经上级绿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奖罚,并转入下一阶段目标。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除对主要领导者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外,要限期补上,确保全垦区生态农业建设的一致性和总体目标的如期完成。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