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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
               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黑垦局发[1998]4号各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省和总局党委的部署,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劳动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8年3月27日
  附:
            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黑政发[1998]2号),推进垦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结构调整,实施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优胜劣汰机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加速“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垦区社会稳定,从根本上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
  二、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要紧紧围绕加快改革、加快发展这个主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再就业岗位开发两个重点,抓住工作机制建立与资金投入两个环节,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开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工作的新局面。
  三、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要坚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企业为主、自我消化,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
  四、分流下岗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有分流下岗,才能减员增效,保证更有效地“抓大”,更彻底的“放小”,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分流下岗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企业要坚持先挖渠、后放水,先分流、后下岗、再就业。主要渠道是:
  (一)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分流转岗。可实行主副分离、分灶吃饭,围绕主业、开发副业,兴办实体、多种经营。利用现有场地、设施、设备,组织职工开发新项目,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二)依托农业资源优势分流转岗。鼓励分流职工向农业、畜牧业转移,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五荒”开发、水田开发的承包或租赁经营,优先垦区内部分流职工。
  (三)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分流转岗。提倡和支持职工从事第三产业,兴办餐饮、托幼、修理、搬运、营销、家政服务等项目。企业要结合小城镇、社区和市场建设搞好规划,扩展空间,更多地吸纳分流职工转岗就业。
  (四)实施社会分流。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失业保险规定进行失业救助,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五、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实行过渡性安置。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依托企业组建,对下岗待工人员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在规定时间内为托管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代发基本生活费用,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按行政区域或在下岗职工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农牧场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现有的劳动就业机构或与劳资科合署办公,配备专职人员承担职能任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临时托管人员,由企业或职工申请,从企业剥离,区别情况,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原单位与下岗职工协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变更与原企业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条款。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可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两次拒绝就业或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以支定筹,建立再就业工程基金。再就业基金的主要筹集渠道:企业按托管下岗职工数量自筹一块;争取财政支持,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一块;失业保险基金中转入一块,包括历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按规定比例从当年失业保险金中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及当年50%的就业扶持生产资金;接纳社会各界的捐助;其它用于再就业的资金。
  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有偿扶持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开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下岗职工实行自谋职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为再就业项目贷款的部分贴息;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用于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及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支出。
  再就业工程基金纳入财务专户管理。由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同级财务部门拨付,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要建立相应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或挪用基金,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行优惠政策,推进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分流职工,企业应视条件帮助其购置基本生产资料或借给一定额度的资金;在上缴租金或利费上给予优惠,并按省政府规定免收一年农林特产税。
  (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择业。重新就业后(含到私营、个体企业就业),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工作转移和合同鉴证手续,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照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优先办理登记,免收半年以上的工商管理费和摊位费,对持有工会颁发的《特困证》下岗职工免收一年以上的工商管理费和摊位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持《下岗职工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营业执照》和企业未发放补偿费的证明,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失业救济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可在所属企业的劳资部门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寄存档案手续,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在评定职称、入党、入团、评模、子女上学等方面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企业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给予资金扶持和其它方面的支持帮助。
  (四)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托管职工在托管期间享有以下待遇: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部分后,原企业予以缴纳企业部分,并记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门诊医疗费、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具体标准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下岗职工,要一次性支付给不低于本企业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安置补助费。
  (五)招用失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持《下岗职工证》、《劳动合同书》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安置补助费。
  (六)企业用工应优先使用下岗待工人员。凡下岗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在未安排下岗职工前,不得在社会招工,不得使用外埠和农村劳动力。新建、扩建和第三产业类企业在新增岗位招工时,必须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聘、录用下岗待工人员。
  八、能否解决好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各级党政组织,必须把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完善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建立劳动部门提前介入和对下岗职工凭证分级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方针和有关政策,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帮助和引导下岗职工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劳动、计划、经委、体改、财务、工商、工会、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分工责任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