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非经营性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文[1998]94号各分局,总局各直属单位:
现对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计发[19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垦区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垦区申请国家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拨款(以下简称国家基金拨款)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垦区具有全局意义或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跨区域性的重大农业基础性、公益性联建项目,总局机关及分局机关、总局直属单位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国家安排的重要农业商品基地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项目、一百亿斤商品粮基地等项目中抗灾减灾特急的水利工程、良种繁育、农业科研、农业航空等基础性、公益性建设。
二、国家基金拨款项目审批权限。申请使用国家基金拨款200万元以下项目经农业部核准后由总局审批,报农业部备案;200万元以上项目经总局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申请国家基金拨款购置小汽车、建设业务用房及住宅,不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农业部审批。申请国家基金拨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基金拨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及监督检查,按农业部农计发[1997]9号文件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