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垦区
社区服务业的决定》的通知
黑垦局文[1998]109号各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8年6月4日
附:
关于加快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决定
社区服务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彻底转变企业办社会、机关办社会现象的必然趋势,是在政府倡导扶持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的具有福利性和便民性的居民服务活动,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在一个时期内加快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对于解决职工下岗再就业,发展垦区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垦区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积极扶持,抓好落实。
一、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和服务内容。垦区社区服务是在场区(包括分局直属范围、农场直属范围和生产队范围内)为本社区成员提供的多种需求。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目前社区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我国规定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有:便民家庭服务和家政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文化健身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人康复教育服务、托儿养老服务、环境保护服务、各种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咨询服务、劳动中介和职业培训服务、民政对象服务、招募自愿者和社会公益服务及民事调解、法律服务等。
二、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
(一)1998年年底前在分局和农牧场直属单位试点取得经验,1999年年底前在所在分局直属和农场场部地区普及。之后逐步向生产队延伸。
(二)在1999年年底前社区服务的对象要由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群体转变到全体社区成员。社区服务内容延伸到社区成员生活服务需求的各个领域,服务方式逐步转变为有偿服务。
(三)到2010年基本形成与垦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共同参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标准有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实现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实体化。
三、结合农垦实际,抓好垦区目前急需的社区服务。垦区开展社区服务业是在缺乏经验、居民住地分散的情况下起步的。为此要特别注意结合垦区实际,抓好群众急需、投入少、开展快的社区服务项目上来,例如利用相关部门和各类技术人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咨询服务;运用医疗单位的空闲房屋搞好敬养老服务;利用荒山瘠地抓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搞好殡葬服务;利用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契机,抓好扶贫解困服务等。下岗职工也要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观念,在社区服务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的劳动报酬。劳动部门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主攻目标之一,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下岗职工参与社区服务的能力,安排更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社区服务业的运行机制。社区服务业的兴办一开始就要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管理方式,坚持“谁办谁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民政部门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贫困户和五保户服务以及婚姻、殡葬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可采取多方投资,向福利经营型转变,采取股份制运营管理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于本小利微、立足于解决附近居民生活需求的劳务性为主的便民服务项目应彻底放开,全部由个人投资和经营管理。
五、社区服务的认证管理。发展社区服务业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发展垦区社区服务业实行“政府(总局、分局、农场)领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服务体系。民政部门作为垦区社区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要在本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下,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对社区服务业实行行业宏观管理和行业监督,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要根据从事社区服务单位和人员的性质、规模,按照“统一管理、区别类型、分级认证”的原则,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单位进行审查认证,符合社区服务条件的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服务证书》。
六、对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国务院十四部委和省政府十六个厅局《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是垦区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基本政策依据。垦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本决定中对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要学好文件、协调当地税务部门,落实好对社区服务的减免税政策。
计划部门要结合垦区实际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垦区社会及经济发展规划之中,要按照社区服务产业化的要求,将社区服务业单独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统计管理。
城建、规划、土地部门要依据国家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小城镇建设中按照居民户数和人口比例安排建设相应的设施用于社区服务。
民政部门在审核审批社区服务项目过程中,涉及到有关单位时,各有关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减免相应的费用。社区服务要做到“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凡领取《社区服务证书》后按规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的单位,以民政部门管理为主,其他部门管理为辅,减免各种费用。民政部门发放的《社区服务证书》受法律保护,除民政部门外任何单位无权检验或收缴。
凡应纳税的社区服务单位,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督促社区服务单位依法纳税。当社区服务单位具备一定规模,具有工商企业法人条件时,民政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对该社区服务单位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七、加强领导,摆上日程,各部门协力推进。为加强对垦区发展社区服务业的领导,总局、分局及农牧场都要成立发展社区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民政、劳动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务业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共同推进垦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可依托民政部门,吸纳有关门参加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总局将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列入对分局、农牧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第三产业的统计考核目标中,不定期的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度对支持社区服务的机关有关部门和垦区社区服务业发展较快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