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垦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垦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垦区个体私营经济
发展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1998]66号各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垦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非国有经济推进领导小组反馈。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1998年11月13日
附:
垦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省委七届八次会议精神,落实总局党委提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结合各职能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垦区各级非国有经济(或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负责协调、统筹各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工作。
二、垦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对非国有经济组织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工作。对个体私营大户,要列入重点挂牌保护范围,建立相应保护档案,确定20户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保护对象(名单另行公布),设立举报电话(0454—8193706),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三、垦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找准为发展非国有经济服务最佳结合点,研究制定具体、直接、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要对发生在非国有经济组织方面的各类案件与发生在国有经济组织的案件同等对待,投入优势警力,尽快依法查处,最大限度的减少其经济损失。对涉及公安方面的证照,要简化手续,加快办理速度。
四、垦区各级环保机关要积极扶持非国有经济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对环境无影响的项目可直接到环保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积极为非国有经济组织提供环保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设立举报电话(0451—5665114),对发生在系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五、垦区各级土地管理机关要对发展非国有经济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主动、热情为非国有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手续。快速发放土地使用证。对有特殊困难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其土地费可以缓交。
六、垦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基本具备开业条件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要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服务措施,在发放各类行业许可证的同时,积极给予帮助指导,使其逐步完善,达到标准。对特困非国有经济组织和国营下岗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适当减、缓收各种费用。对申请医疗机构开业,经垦区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办理有关手续。要定期部署卫生系统行风的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大监督力度,向社会公布服务措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总局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0454—8193576),及时查处系统内违纪问题。
七、垦区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树立为发展非国有经济服务的意识,在监督工作中把指导、帮助非国有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中,采取标准不变,达标时间适度放宽的做法,允许其边开业边完善。对发生在系统内违纪问题坚决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查处。总局卫生防疫站设举报电话:(0454—8192466、O454—8192991)。
八、垦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开申办汽车、运输业、汽车维修业程序及开业标准,正确引导下岗职工从事交通运输业。搞好对从事运输业的个体私营业户的技术指导。聘请个体私营运输业户作为监督员,对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杜绝系统内“三乱”问题的发生。
九、垦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把发展非国有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发放建筑业资质证明方面,要将非国有经济组织与国有经济组织一视同仁。对原国有建筑建材企业完整转制为私企的,1998年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建筑建材资质等级证书。在垦区小城镇建设工作中,重点考虑个体私营业户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建设问题,负责制定规划以及相关的服务办法和措施。
十、垦区各级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对非国有经济领域中就业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指导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在工作中要本着多支持、少干预,多服务、少收费的原则,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组织的服务力度,做好及时向非国有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宣传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工作。
十一、垦区各级工商物价机关要紧紧围绕垦区政治经济大局,做好为发展非国有经济服务的文章。要在登记工作中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生产加工型、规模型、效益型、外向型、集约化方向发展;要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申办个体私营企业;要放宽登记条件,简化手续,个体凭身份证、场地证明即可申办营业执照,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以外,其他地方和部门规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证明一律不再作为办照前置条件;要放宽非法人性私营企业名称限制,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或生产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人性私营企业可向垦区工商局申请冠用垦区名称;要对困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减、免、缓收半年到三年的工商管理费。
十二、垦区各级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要积极从开展“四自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人手,加大为个体私营劳动者服务的力度,主动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个体私营业者的呼声,让党和政府及时了解个体私营业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协请党政机关解决个体私营业者的实际困难及遇到的各种问题。
十三、垦区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思想统一到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上来,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如何给予支持,搞好服务,为垦区个体私营经济规划出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四、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推行“三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标准、主管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从1999年起垦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向个体私营业户收取各种管理费时,必须按照总局印制发放到业户手中的统一收费卡上注明的项目标准收取,否则,个体私营业户有权拒交,并有权向总局清理“三乱”领导小组举报(举报电话:0454—8193088、8193688)。垦区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以身作则,做依法行政的模范;做清正廉洁的模范。
十五、本办法下发后,各级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贯彻执行,并要根据本系统的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办法和措施。
十六、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局非国有经济推进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