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林业)建设的补充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林业)建设的补充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
(林业)建设的补充决定
黑垦局文[1998]229号各分局,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大力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批示和朱镕基总理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垦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资源的培育,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生态农业(林业)建设》(黑垦发[1997]10号)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年度造林任务,力争到2005年使垦区森林面积达到14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6.6%,营区绿化覆盖率达50%。
二、从1999年起各分局的造林任务在1998年的基础上增加30%~50%,重点是实施黑垦发[1997]10号文件中规定的五大工程。其中:防浪林工程要在1999年全面完成,责任和标准仍执行农总水发和农总林字[1993]2号文件。为防止泥、沙流入水库,要在库容高程外侧200米范围内全面退耕还林。“绿色通道”工程、“绿色城堡”工程必须在1999年~2000年全面完成。
三、从1999年起垦区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内容:一是逐年消减采伐指标;二是实施封山育林。各单位要对所属的每一块湿地、每片岛状林及所有的零星树木严加保护,不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开垦和砍伐,更不准以扩边整形为由侵占林地和毁坏零星树木。
四、在增加造林绿化任务和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同时,总局每年将再增加700万元造林补贴性投入,使造林补贴投入资金额达到1800万元。其中:小水增加500万元,保证每年投入资金1200万元;项目增加200万元,保证每年投入资金400万元;扶贫办保证贫困农场造林投入200万元。
五、根据国务院“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紧急通知精神,总局要求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生态农业(林业) 建设工程,各分局、农场在制定年度考核指标时,生态农业(林业)建设指标不得低于总指标的25%。完不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党、政主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并将其结果作为政绩记入个人档案,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六、立即停止一切征、占用林地的审批。以1990年二类调查规划的林业用地为依据,包括未划人和以后划入的林业用地,即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间空地及规划的其它宜林地。林业用地只能实行造林或封山育林,不准改变用途,更不准为了完成经济指标而乱砍滥开林地。对以前批准尚未实施的停止实施,超过批准面积实施的,视为乱砍滥伐,并依法从严查处。对过去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文件一律作废,已经批准进行五荒开发的一律还林。
七、对已经实施先农后林,退参还林地要在两年内完成还林任务。对拒不还林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强行组织还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还林后,各农牧场要给林业职工划出一定数量的耕地来保证其生活,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为保证三江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建三江局要营造大面积的片林。
八、为保证垦区经济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适合垦区生态农业(林业)工程建设的需要,垦区各级林业在认真履行原职责的同时,按着新形势的要求重点抓好植树造林和资源管护工作。各级要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和加强力量,并保持稳定。在给林业制定考核指标时,要以职责定指标。决不允许以经济指标代替生态建设职能和社会职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