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
               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垦局文[1999]262号各分局,各农牧场,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创建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指示精神,总局制定的《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各农牧场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方案》要求制定实施计划,于12月30日前报总局环保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9 年12月7日
  附:
                 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
                 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一、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意义、目的
  (一)意义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省委、省政府对实现农业强省、绿色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垦区步入新世纪、建设现代新型农垦企业的标志,是发展质量效益农业的根本保证,是垦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需求。
  生态示范区的建立,可以使制约垦区农业发展的气候、水、土壤等诸多自然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使农副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增强。
  通过建设生态示范区,垦区将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统一协调发展,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目的
  使垦区全境以生态环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为核心,按生态学原理与生态规律,把区域的生态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农场场部企业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等与农场的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形成生态、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系统,实现垦区区域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为重点,通过统一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生态示范区建设要与农场脱贫致富、场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与当地的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结合起来。
  2、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态示范区建设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和文化科技水平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组织安排。
  3、资源永续利用原则。积极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三废”的资源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相并重,实现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相协调。
  4、总局宏观指导与垦区共同参与相结合原则。生态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政府行为,要强调总局对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宏观管理的指导作用。同时,应充分调动和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5、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原则。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应当是生态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相结合的统一规划,要体现出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的有机整体性。同时,应在明确规划目标的前提下,将建设任务加以分解,作到分阶段、分部门、分区域组织实施,并突出阶段、部门的建设重点。
  三、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范围、目标
  (一)范围:垦区103个农牧场的全部区域。
  (二)目标
  1、近期目标:通过2000~2001年2年的建设,使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类地区标准。
  2、远期目标:通过2002~2010年9年的建设,使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一类地区标准。
  生态示范区指标详见下表: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


  备注:森林覆盖率国家标准为平原区10%以上,丘陵区40%以上,山区70%以上;
  四、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组织领导
  (一)总局成立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领导小组
  组 长:王玉林
  副组长:韩乃寅 王家旭 戚卫东 周茂林 吕维峰 胡成真
      孙世明 马学利
  成 员:李志一 张祥元 谢时德 于春明 焦凤武 王景权
      王泽翼 刘凤岩 刘恒友 马庆国 路铁键 王亚军
      张 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局环保局,主任:孙世明,副主任:李志一、张祥元、谢时德、王泽翼、王景权、焦凤武。工作人员:借调5 人集中在办公室工作;另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专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定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召开有关技术业务会议。
  2、负责组织办公室人员及垦区内外专家完成《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的编制、报审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各分局、各农牧场及机关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规划”、“计划”开展建设工作。
  4、负责对分局、农牧场及机关有关部门年度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验收及考核工作。
  5、负责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技术、经验和成果的宣传及推广工作。
  6、负责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申报工作。
  五、时间安排
  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总的时间安排是从1999年10月到2001年12月。具体安排三个阶段工作:
  (一)第一阶段:时间为1999年11月到2000年6月。
  1、落实办公室人员,分解指标
  (1)办公室人员于1999年12月15日前到位。
  (2)办公室分解创建指标。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任务分解表


  2、安排经费开展工作
  1999年12月15日前,总局、分局和农场安排办公经费开展工作。
  3、1999年12月15日到2000年1月15日完成编制《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
  4、2000年1月15日到5月15日完成《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2000年5月15日到7月15日完成《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分别呈报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
  (二)第二阶段
  2000年7月15日到2001年12月30日按《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开展建设工作,并达国家生态示范区二类地区标准。
  (三)第三阶段
  2001年9~10月向省政府、国家审报,迎接省、国家验收,争取国家环保总局年内批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局、农场要根据本方案落实相应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编制分局、农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计划”;机关有关部门要制定分管指标的实施计划,并抓好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和职工群众认识。
  (三)落实生态示范区建设资金,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将建设指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工作。
  七、效果预测
  到2001年底,垦区生态环境、社会经济有较大改善和较快发展,20项生态示范区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二类地区标准。
  (一)职工由于采用符合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农业新技术,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年均纯收入将超过3500元。
  (二)垦区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实现较现有资产增倍的林业效益。
  (三)各农牧场场部、生产队的水、气、绿地等区域生活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垦区人民身心健康,安居乐业。
  (四)农业基础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土壤有机质进一步回升,西旱、东涝问题得到根治,东部局发展水稻带来的地下水资源短缺问题也由于合理蓄水排水而缓解。
  (五)各类生物多样性分布区域、重点保护野生生物物种得到永久保护,种群得以繁衍,环境功能显著。
  (六)农药、化肥总量削减,将生产出更多品牌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投放国际、国内市场,可获得不可估量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通过积极努力,可以争取到国家特殊生态示范区建设资金和各项国际援助。
  总之,建设黑龙江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实现垦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