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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0

200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黑垦局发[2000]2号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垦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特做如下决定:
  一、提高垦区人民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物质条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垦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繁荣,造福子孙利在千秋的一项战略任务。垦区在50多年的开发建设中,为解决国家粮食短缺、支援全国经济建设、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垦区农业生产正面临着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考验,特别是粗放经营与发展质量效益农业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思维方法,转变经营思想,转变经营模式,提高全社会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生态建设、土地、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观念和生态建设的参与意识。
  二、加强对湿地、林地、草原资源实施有效的保护
  目前,垦区已有耕地3000万亩,粮食年产90亿公斤,基本达到了建设国家商品粮后备基地的要求。今后,垦区农业发展主要靠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和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来实现。而不是靠垦殖湿地、草地、毁林开荒、扩大耕种规模来实现。因此,要对现有湿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实施有效的保护。从现在起,停止一切垦殖湿地草地和毁林开荒活动;要对已转成林的人工林和天然幼、壮林实施封山育林,杜绝火灾,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严防乱砍盗伐;对列入垦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拟建的湿地、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地)区域内的开发户由有关农牧场予以清理安置,实行退耕还林、还湿、种草;一切在湿地或临近湿地过度带从事开发或水利、道路以及其它工程建设,都要采取必要的避让和补救措施并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与湿地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湿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由计委牵头,协调环保、林业、土地、农业、水利、畜牧、交通等部门于2000年6月1日前完成“垦区土地开发利用、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具体的湿地、林地、草原保护项目;继续调整种植结构,增加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比例,根据垦区地下水资源现状,控制水稻开发;各级环保、林业、畜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依纪行政,联合开展保护环境,保护湿地、林地、草原的执法检查,对违反者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
  垦区开展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并要在两年内完成第一期目标,对于合理利用资源,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改善制约农业发展的水、土、气候等自然条件,实现质量效益农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垦区人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需求;更是垦区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这项工作是垦区各分局、各农牧场党委、领导近两年的一项特殊重要任务,必须按期完成。
  为落实此项工作,要实行重点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的措施。几项重要任务实现由1999年末到2001年底的如下指标:
  退耕还湿地150万亩,湿地面积由1350万亩扩大到1500万亩;自然保护区(地)面积由380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9%,扩大到830万亩,达到占国土面积的10%以上;退耕还林100万亩,森林覆盖面积由 1300万亩扩大到1400万亩,其中丘岭半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平原区达到10%以上;退化土地治理面积105.4万亩,治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治理水土流失100万亩,治理沙化5.4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农膜回收率达到95%以上;城镇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O平方米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小城镇噪声、水、气、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四、切实增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投入
  资金投入是做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保障,要建立和不断疏通投资渠道。从今年起,总局、分局、农场都要加大对生态示范区建设、环境保护的投入,在资金上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并列入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垦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的同时,要利用垦区湿地、林地等生态环境的优势及其对国际社会,对人类的作用、贡献进行广泛的宣传,大力开展国内及国际问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垦区湿地、林地等生态环境保护滚动项目库,努力争取国际赠款、贷款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还要按照国家关于“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监督有关企业出资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
  五、实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
  各级党委和行政的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要把各自的生态示范区建设及湿地、林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分局、农牧场要根据总局关于垦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局每半年向总局提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各类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分局、农场党政主要领导要依法履行对湿地、林地、草地保护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湿地、林地、草地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严重违反湿地、林地、草地等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为确保垦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抓好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总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