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
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垦办文[2000]14号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6月12日
附: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
总公司机构组建及农垦总局机关
机构改革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组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并进行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批复》(计规划[1998]32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委[2000]4号)以及省编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待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88号)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以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公司制改造为重点,从垦区实际和过渡性改革的需要出发,以有利于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前提,实行总公司和总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双轨运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精简编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管理体制创新,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结构合理、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推动垦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改革的原则:坚持从垦区实际出发,根据垦区的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和过渡时期行政型和企业型同时具备、双轨运行的实际需要,设置机构、配置职能;坚持责权一致、精简统一效能,合理划分事权,合并设置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行政、事业、企业配套改革,集团总公司部门、总局机关行政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时进行;坚持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按照集团公司运作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调整、理顺机构和职能,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政府赋予总局系统管理土地、城乡地政、地矿行政职能划出,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2、原省政府赋予总局系统管理工商、物价行政职能划出,交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价局:
3、原总局承担的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派驻总局纪检、监察机构。
(二)划入的职能
1、省广播电视厅授权总局对垦区广播电视宣传、节目评选、技术政策的管理和六个大分局所属农场电视台站设立呈报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2、省贸易厅授权总局对垦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3、省计生委委托总局对垦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政企分开。总局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承担除国家投资和统贷统还资金以外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计划和盈亏指标。
2、转变职能。将企业发展规划、生产布局、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等职责转给集团总公司。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总局党委、总公司、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党委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指示,保证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在垦区的落实。
2、对垦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负责垦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负责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领导垦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4、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呈报省管副厅(局)级干部的任免意见;任免党委、行政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免总局纪委和分局党委副书记、委员及分局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分局行政副职领导;任免各直属单位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审批经过选举产生的群团组织负责人。
5、负责垦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受有关部门委托协调检、法两院的关系和活动,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协调群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开展符合各自性质的活动。
7、负责垦区统战工作,发挥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在垦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
8、按照省军区的部署,督促军事部党委做好民兵及预备役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军事训练。
9、负责完成省委交办的工作。
(二)总公司职责
1、确定集团经营发展战略,决定或批准子公司经营方针与经营形式。审批子公司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举债决策。
2、决定或批准子公司的领导体制,聘任或解聘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并决定其收入及奖惩。
3、根据子公司对资源、资产占用及企业财务状况,依法收取资产收益。决定或批准子公司留存收益使用分配方案。
4、确定分公司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聘任或解聘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5、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决定或批准子公司的产权变动。依法决定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清算。
6、向全资子公司派驻监事。负责总公司直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7、依照国家指令性计划和集团内产销计划,收购子公司的产品。
8、按规定权限决定或批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开发和利用。
9、逐步统一“北大荒”商品标识,统一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统一大宗农业生产资料购销。
10、负责集团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总局行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垦区实际制订具体措施,保证各项法令、政令的顺利实施。
2、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制订重大资源配置政策、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调整垦区经济重大比例关系。
4、负责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社会、经济工作目标;协调企业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培育和完善垦区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6、建立和完善垦区社会化服务和保障体系,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垦区社会进步。
7、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垦区的社会、行政工作,协调和处理垦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保障垦区社会安定和事业发展。
8、负责与中央有关部委联系垦区计划、财政、物资等事宜。
9、任免、奖惩总局机关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考核、培训处级行政领导干部;负责对各分局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及奖罚。
10、承办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事项。
四、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总公司与总局设置党群机构7个,公司机构10个,社区管理机构9个,政法机构5个。
(一)党群机构
1、公司纪检委(省派驻纪检委、监察局)
主管垦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各项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与控告;受理党员和党组织不服其党纪处分的申诉;监督检查机关各部门和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2、公司组织部(总局组织部)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组织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决议、指示;负责垦区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协调指导党员教育工作,主管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选拔、调配、任免和考察、审查管理范围内的处级干部,考察、管理处以上后备干部;负责知识分子政策制订、宏观管理,并协调和监督落实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干部历史审查和落实政策工作;管理干部档案;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部。
3、公司宣传部(总局宣传部、总局统战部。宣传部挂社会科学联合会牌子;统战部挂民族宗教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思想政治和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指导垦区思想政治和理论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党的方针政策、形势任务、普法知识、职业道德和北大荒精神教育,配合组织部做好党员教育工作;调查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掌握舆情;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意识形态和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并在政治方向和方针政策方面实施领导;负责规划、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垦区对外宣传和内外新闻报导工作;负责垦区社会科学联合会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对台、侨务、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党委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垦区政协联络工作,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及党外后备干部,指导新的代表人物队伍建设工作;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物;协调、指导对台经贸和两岸交流等工作,审核、呈报台胞捐赠、台胞来垦区定居事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综合管理垦区涉侨事务;负责管理垦区宗教、民族工作,依法登记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联系台联、侨联、黄埔同学会等社会团体。
4、公司机关党委(总局机关党委)
领导机关党的工作,提出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分类指导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培训、发展工作;指导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党委汇报情况;指导机关党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审批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书记、副书记、委员;负责机关纪检工作,指导直附属单位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机关和直附属单位统战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和团的工作。
5、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部(总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垦区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呈办、审批和管理;组织指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接待垦区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负责总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公司工会(总局工会)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确定垦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指导全垦区工会工作;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开展民主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负责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工会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垦区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工作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垦区职工开展群众生产和有关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劳模评选和管理,参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组织职工发展自营经济:负责工会女工、儿少工作;负责工会财务和经费审查、内部审计工作。
7、公司团委(总局团委)
负责垦区共青团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考核、选拔、培训团的干部;领导少先队组织,并管理、指导青少年社团;调查了解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协助党委、总公司和总局协调处理与青少年利益相关的事务;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大、中、小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组织、指导青少年的宣传文化、思想理论教育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发挥团组织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指导垦区各级团组织办好团属企事业,募集青少年事业发展经费,承担实施“希望工程”的有关工作;负责垦区青年联合会工作。
(二)总公司机构及职责
8、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总局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与信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合署,挂法制办公室、人民代表联络办公室牌子)
协助董事会和经理机构安排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负责董事会和经理机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议题的收集、记录、整理和督办工作;负责公司重要来宾和大型会议的接待安排工作;负责公司本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协助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安排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部署和重要活动;负责总局全面工作的综合和总局领导重要报告、讲话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总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收集、记录、纪要整理和督办工作;负责总局政务值班,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处理重大事件、事故和问题;综合管理总局信息、督查、档案、文秘、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垦区信访、外事、法制、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组织协调总局机关承担的各项社会事务工作;负责重要领导、重要来宾、大型重要会议的接待工作。
9、发展计划部(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总局农业开发办公室、总局统计局)
拟订集团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编制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制定集团经济结构调整方案;制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按授权审批子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设备引进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制定并实施集团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对集团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向集团决策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和整理集团外部的统计信息资料供决策机构参考。
研究提出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垦区经济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研究制订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对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比例关系进行平衡与协调;负责垦区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垦区利用外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组织垦区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实施;提出垦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编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并向国家呈报;研究制定垦区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及对外投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垦区政府采购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定垦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和实施细则;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开发任务书;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办理农发资金的拨款、借款及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组织考察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汇总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表,分析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实施监督检查。
贯彻国家和省制定的统计法规、条例、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垦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协调规范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管理专业统计报表和本部门的基本统计数据,并对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向领导和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统一审定、管理、出版垦区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组织实施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社会经济调查。
10、财务部(总局财务处)
负责集团的资本运营,拟定资本运营规划、计划及管理制度,指导、监控子公司资本运营活动;负责集团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保值增值,协助有关部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子公司注入资本金,收取资产收益,决定或批准子公司留存收益分配;负责对派驻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负责集团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提出宏观调控建议和措施;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协调、衔接垦区与国家财、农两部的相关工作;负责垦区总体财务状况、资金运营情况的全面综合、分析,提出宏观调控意见和措施;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农垦事业费预算及企业财务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预算外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编报、汇总、审核、分析企事业单位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各项专款及外资;负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
11、审计部(总局审计处)
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基建项目预决算、工程概预算、专项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集团总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集团经济活动影响较大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提出建议;对侵占公司利益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做出相应处理;参与研究制定重要的财务规章制度。
制定和健全垦区审计规章制度;对垦区财务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垦区影响较大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提出建议;对侵占国家利益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2、企业管理部(总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体改办挂政策研究室牌子)
研究国家、省有关企业集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确定集团改革发展思路、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政策依据;负责集团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政策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研究制订有关集团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负责集团企业管理,研究拟定集团管理体制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方案,组织制定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负责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审批、报批,确定子公司的经营方式;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目标考核工作,制订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评价,落实奖罚;负责集团名称、标识和“北大荒”商标的管理使用;负责集团总公司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集团成员企业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围绕垦区中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政策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制订相关改革和发展的综合性文件;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和审议各项经济改革措施;协调、指导改革试点工作。
13、人事劳动部(总局人事局、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局编委办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综合负责集团总公司的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按照董事会的决定和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员的任免程序,具体承办有关人员的推荐、考核、聘任和解聘等工作;负责《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对子公司用工实行计划指导,建立并实施统一规范的用工制度;负责集团的人力资源开发,负责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招聘、培养、使用和管理,制订并实施人才资源开发战略规划;负责企业工资及经营者年收入政策的制定及兑现工作;负责集团职工的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日常性人事劳动业务。
制定垦区人事工作政策;负责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管理、结构调整、工资计划和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垦区公务员和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总局机关及附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制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综合管理垦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接收、安置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垦区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协调管理垦区智力引进、外国专家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统一管理垦区党政群、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垦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审核、呈报垦区副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核、审批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批科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指导垦区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并对违法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规定的执行情况。
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统筹管理垦区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工作;负责《劳动法》实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统筹管理垦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宏观管理垦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工作;负责企业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工作。
14、科技开发部(总局科技局。科技局挂总局科协牌子)
研究制订集团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指导集团科技体制改革;制订集团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拟定技术创新重点和目标,组织指导集团成员企业技术创新;调整完善集团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技术创新机制;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活动,负责集团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批、报批。
编制并组织实施垦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垦区科技体制改革;负责垦区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项目审批、检查、验收;申报、管理国家星火计划、新产品开发、科技产业化、国外技术引进等计划项目;拟定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意见并监督使用情况;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负责垦区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与奖励;管理垦区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专利工作;指导高新技术园、区、角及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认定,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综合协调“科教兴垦”工作,指导科技普及。
15、农业经济部(总局农业局、总局林业局、总局畜牧水产局、总局水利局。农业局与农机局合属;林业局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水利局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农业、农机、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制订集团农业资源区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各项农业技术标准;负责生态农业、质量效益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实验、示范、推广;负责造林绿化和林业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点绿化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投资水利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垦区农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审定,实施产业技术标准,协调种子、农药、化肥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垦区植物防、检疫工作,组织指导疫情扑灭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依法管理垦区渔政、渔船、渔港、草原、水产资源以及兽医、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内检和疫病防治工作,承担“防五”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管理种畜禽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森林资源规划、监测、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经营等林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林权纠纷;负责垦区内以森林景观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初审和建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及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垦区森林防火;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
负责垦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垦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各农(牧)场水利规划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国家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垦区水利行业管理,指导垦区水利勘测设计、水利工程、水文、水文地质、水电等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审批重点工程维修、岁修计划;承担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三江平原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6、工业经济部(总局经贸委。经贸委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
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集团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重大技改项目建设计划并审批报批;负责提出集团工业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并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名牌战略;拟定集团工业运行调控目标,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提供决策依据。
研究制订垦区工业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垦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提出工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垦区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改革;负责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监管;负责垦区工业的行政管理和煤炭、电力、黄金、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垦区安全生产、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17、市场贸易部(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总局粮食局)
研究集团主导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统筹规划市场布局,指导集团成员企业构建市场营销网络;收集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走势,指导企业随机调整营销策略;组织拟定集团营销制度并负责对下指导和监督;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外贸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协调招商引资、经贸洽谈、边境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工作;组织协调集团粮食交售工作,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粮食市场,指导粮食议价销售工作;参与编制集团粮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企业粮食仓储与检验工作;为企业开拓市场和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知青联络工作。
综合管理垦区进出口商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工作;协调管理利用外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作;负责垦区酒类专卖、老旧汽车更新回收、化学危险品和民爆器材经销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通行业行政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垦区粮食管理政策和制度;调整和落实垦区粮食上交、出口、专储、保护价计划,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和保护价收购指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收储企业及时兑现粮食收购资金;兑现国家对定购粮的优惠政策,管理和指导粮食检验中心的技术工作;监督管理粮食市场建设,协调与地方粮食批发市场的关系。
(三)社区管理机构
18、总局建设局
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建设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监督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管理和指导垦区小城镇建设,审批农场场部以上的建设规划;按权限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仲裁纠纷;管理和指导垦区建筑市场,监督建筑施工、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责垦区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垦区建筑、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垦区内住宅建设、房籍、房改管理工作;管理垦区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工作。
19、总局交通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交通系统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行业公平竞争;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车辆报废更新工作;指导辖区列养国、省干线及边防支、干线公路、专用路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设施建设、维护及规费的征缴、使用、管理;负责交通战备建设及应急交通保障工作;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20、总局环境保护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实施监督,组织对垦区较大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核垦区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协调和监督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与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审批限额内的开发建设报告书;负责垦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管理环保专项基金;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监督检查垦区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负责垦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及管理。
21、质量技术监督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垦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并指导垦区的质量监督检查,调解和仲裁质量纠纷,协调处理质量申诉工作;负责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垦区的标准化和企业标准备案、条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垦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指导企业建立计量标准;统一管理垦区的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垦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
22、总局民政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垦区拥军优属、义务兵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救灾、扶贫、社会福利事业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垦区行政区域规划,调处垦区与地方边界勘界、边界争议及垦区地名工作;指导垦区婚姻、殡葬管理及儿童收养、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审核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社会有奖募捐工作,监督检查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代管垦区老龄协会工作。
23、总局文化体育局(挂新闻出版局、文联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制订垦区长期竞赛规划,布局体育运动项目,按权限审批、管理等级运动员、裁判员,组织、协调体育阵地、设施建设工作;联系、指导文联、新闻协会工作。
24、总局教育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管理规定:掌握各类学校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负责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审核各类学校教师调配,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负责对垦区教育行政督导工作实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分局、农场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考试工作;
25、总局卫生局(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合署)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垦区卫生系统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与计划;统一管理垦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处理医疗和计划生育纠纷;负责实施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结核病和地方病防治及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监督、监测垦区职业、食品、学校、放射、饮水卫生,对垦区居民进行健康教育;根据授权负责药政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妇幼保健工作;系统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工作;负责垦区内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的卫生救援及疾病防疫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26、总局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政法、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研究垦区政法形势,向党委提出建议,并部署全局性政法工作;监督检查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间的相互关系,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垦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党委及组织部考察、管理同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四)政法机构
27、垦区公安局(略)
28、总局司法局(略)
29、农垦国家安全局(略)
30、垦区检察分院(略)
31、垦区中级法院(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省编委黑编[2000]88号文件核定总局机关行政编制400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7名,政法编制157名(不含检察院、法院,下同),工勤人员编制60名;黑编(1996)58号文件核定的20名工会专项编制暂由总局继续使用。
集团总公司和农垦总局机关实际使用行政编制329名(不含政法编制和工会专项编制),使用政法编制127名,留出行政机动编制78名,政法机动编制3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根据机关需要适当压缩,具体分配意见另行文。
(二)领导职数
省编委黑编(2000)88号文件核定:总局党委书记1名,局长1 名,副书记1名,副局长3名,总局助理巡视员2名;核定各处室正、副局(处)长120名;核定政法机构领导职数12名。依据总公司、总局机构设置和省编委确定的配备标准,机关各部门实际配备正、副局(处)长91名;政法机构配备10名。
检察院、法院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另行核定。
鉴于省编委对总局职能尚未正式批复,上述各部门行政职能作为暂定职能,待省编委正式批复后,依批复的职能另作调整;所确定的各部门公司职能可暂依据其执行,在执行中根据需要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