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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垦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垦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垦
              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
              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垦局发[2000]4号总局机关各部门:
  经总局党委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机构改革,是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机构组建与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同步运作的一次体制创新,机构变化大,人员调整较多。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和分流安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措施,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抓好本单位的机构改革,保证这次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0年6月12日
  附:
              农垦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
               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
                 2000年6月6日
  根据中办发(1998)1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结合总局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和人员定编定岗、分流安排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人员定编定岗
  这次总局机关机构改革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将总局行政机构与北大荒集团公司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编制、岗位统筹安排。在批复各部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后,各部门首先实施现有人员的定编定岗工作。
  (一)指导原则
  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导原则是:从总局机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构需要为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保留工作骨干、实施优胜劣汰、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让基层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基本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的基本要求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竞争上岗、综合考评、组织决定。
  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优化人员结构,配备合适人员,做到以岗定人、职能相符、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办事公开化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竞争上岗,就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总局机关处以下干部中普遍推行竞争上岗,在配备各岗位人员时,公布职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由本人按规定条件自愿选择岗位,通过一定程序竞争上岗。综合考评,就是通过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等方式产生预选对象,经过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然后公示。组织决定,就是对拟定岗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做出决定。
  (三)基本条件
  定编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能够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的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除工勤人员以外),具备与职务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经历,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的要求,194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出生的正副厅级干部;194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出生的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以下类同),不再安排机关职务的任职,可选择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194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出生的处级工作人员,不再安排处级领导职务,如安排处级非领导职务,可以不占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机关中35周岁以下(196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达不到大专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不再参与机关干部定岗。以工代干人员、工勤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机关干部定岗。除总局承认备案的借调人员外,一律清退。
  (四)程序与方法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主要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根据各部门的机构改革“三定”确定的内容,按照部门职能和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全面推行竞争上岗。科以下干部在各处(局)室现有工作人员范围内,每人志愿选择拟竞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任职资格条件,确定拟参加某一岗位竞争预选对象。竞争预选对象经过竞争上岗演讲、群众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竞争,最后由本部门党组织集中群众测评结果,提出拟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某一岗位任职人选。
  3、竞争上岗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确定不同职级职位人选。首先确定处长、副处长领导岗位人选,然后再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个人条件等依次确定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岗位人选。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也要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
  4、竞争上岗要与轮岗、回避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凡在本职务任职满五年的正、副处长,原则上不参加原岗位的竞争。按《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回避确定的回避对象(即国家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不得参加应回避岗位的竞争。
  5、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竞争上岗,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实行两次公示,即在报名过程中,公开职位、职数,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报名竞争名单;定岗人选经规定程序确定后,公开定编定岗结果,公开人选名单,在一定时限内接受群众监督。
  6、经总局承认备案的借调人员可以参加本处室竞争上岗,同一职级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选用上述人员。
  二、关于人员分流安排
  (一)指导思想
  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垦区体制改革总目标的需要,有利于强化总局机关的职能配置,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有利于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结构、加强基层,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充分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取所长、各得其所。
  (二)基本原则
  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基层、优化结构。
  带职分流,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安排的人员保留职级待遇。定向培训,就是对部分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知识的专业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加强基层,就是从分流人员中选调定向培训人员充实基层企事业单位。优化结构,就是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及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
  (三)主要途径
  1、充实加强企事业单位。
  2、对35岁以下分流人员,进行定向培训或学历教育,为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做准备。
  3、鼓励分流人员到中介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4、鼓励分流人员创办、领办企业或自谋职业。
  5、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鼓励自愿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
  (四)有关政策
  所有分流人员一律保留原干部身份和原职务级别。到新单位工作后,执行所在单位的干部管理规定,在现有工资基础上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1、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受指标、专业技术职务档次限制(不包括正高级)。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外语水平由省有关部门单独组织测试。达到规定年限和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知识分子优惠待遇。
  2、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男满55周岁(以办理手续之日算起,下同),女满5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者,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一年不满二年的,可上调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两个级别;提前二年不满三年的,可上调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两个级别;提前三年不满五年的,可上调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三个级别;提前五年以上的,可上调三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三个级别。晋升工资上限为三个职务工资档次和三个级别。提前退休人员以调整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纳入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提前退休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者,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职务免除,保留原职级待遇,纳入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机关调整工资时,按原职级调整工资档次,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退出工作岗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离岗休养期间,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
  3、机关处级(合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男194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出生,女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限时,按正常情况办理退休手续。
  4、机关中年满40周岁以上,连续三年年均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办理病退手续。
  5、分流人员在新单位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由总局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补齐交社会保险承办机构。
  6、机关撤消转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由新单位负责管理,经费渠道和各种费用标准不变;转为企业的,原机关人员的行政经费由总局财务供给三年,从第四年起与总局财务脱钩。
  7、分流人员创办、领办企业的,原机关的国有资产经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后,可作为国家的投入划给企业,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可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到非国有企业的,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到总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9、被选定参加定向培训或学历教育的分流人员,其学习费用由总局财务统一安排。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培训结束后,省直机关有职位空缺的,优先安置培训人员,其余的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
  10、194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出生的正、副厅级干部,除省委统一安排到人大、政协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以外,可选择离岗休养或提前退休;194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出生的正副厅级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优惠政策按统一规定执行。
  11、年满55周岁以上,担任副厅级职务8年以上,符合提职条件的,提前离岗休养或提前退休后可享受正厅级待遇。
  12、分流对象确定后,便不再安排机关工作,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离岗休养人员一般也不再反聘。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资保留到2002年12月31日,届时将其所有关系转到总局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原行政部门撤消、合并或职能转移的,人员随职能走。
  2、原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消,机构或职能并入机关,人员随职能走,然后在新机构参加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确认,报人事局同意后划入。
  3、原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制,行政职能划入机关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符合分流政策的可参照执行。
  4、原为机关转为事业单位的,人员随机构走,如转为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
  5、改革中撤消的事业单位,不在机关机构改革范围之内,人员另行安排。
  三、时间安排
  总局机关的定编定岗工作,从6月中旬开始布置,7月上旬完成,分流人员安排工作原则上截止时限为2002年底。
  四、组织领导
  总局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在总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各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人员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思想稳定和机关工作秩序正常。
  (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安排工作。要建立分流人员安置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采取相对集中管理的办法。保留机构的单位,分流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机构合并的单位,由新组建的单位负责;撤销机构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要组织有关分流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及时了解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使所有分流人员在整个调整安排期间都处于有序的管理之中。
  (三)在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期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责,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严禁借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之机突击提干、分钱分物,花钱买文凭等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要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好文件和资料,做到不流失、不断档、不泄密。要始终保持大局稳定、人员思想稳定,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四)各部门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确定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报总局机关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期间有效,分流政策只适用于分流人员。
  (二)机关的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三)群团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参加这次机构改革的具有行政职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单位,不得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总局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