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垦局发[2000]5号各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0年6月13日
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垦区开发建设,促进垦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垦区投资(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兴办实业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适用于垦区内外招商中介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条 外商可在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来垦区投资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建设。
第二章 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
第四条 在垦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项目,均享受国家、省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总局、分局、农牧场各有关部门,协助外商,争取落实当地政府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免于收费项目:在垦区权限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级免收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办证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请求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在垦区城镇创办企业,免征市政建设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项目需用土地的,可优先提供。
第十条 投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建设,依据国家规定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投资工业、商业、餐饮、旅游和娱乐项目建设,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土地使用年限,按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用地出让期限上限执行。在土地使用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宗地确认后的价格优惠10%~20%;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可再优惠10%。
第十二条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收购或兼并亏损、关停、倒闭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70%优惠。
第十三条 租赁现有耕地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经营规模在一万亩以上,地租优惠5%~10%;租赁放牧草原或养殖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经营,地租优惠10%~20%;利用荒山、荒丘植树造林的,可按评估宗地确认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林权归己,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非农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经地价评估确认后,项目单位协助外商办理审批登记。
第四章 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第十七条 由总局或分局审批的项目,可一次性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或协议)、章程等报批文件,各级审批、登记机关应在接到齐备、合格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保证安排生产、生活用水用电,优先安排通讯设施。用电、用水和通讯收费,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垦区报刊、电视媒体播发广告,半年内广告费优惠50%。
第五章 引进技术、人才
第二十条 外商采用专有技术投资创办科技企业,技术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技术投资比例不超过20%,高新技术投资比例最高可占35%,按同股同利原则参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外商以先进技术设备投资改造国有或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可按设备价值入股,按股本比例参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招聘各类专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垦区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的学位、职称以及实际工作能力,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应聘来垦区经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使企业扭亏为赢并连续3年赢利的,企业可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至30%奖励经营者,也可把奖励转为期权。
第二十四条 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或学科带头人,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并给予一定数量的安家费。
第二十五条 应聘到垦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垦区原有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中介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中介人引进的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设备投资和技术投资),经验资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0.5%~1%,由项目单位或受益企业给中介人以奖励。奖励办法和具体标准,根据投资性质和资金额度,由中介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