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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政策
               的规定》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00]60号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直属工业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00年9月27日
  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推进
              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确保完成《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印发<关于加快垦区国有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垦局发[2000]3号)提出的在2005年前重点龙头企业全部实现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和2001年前国有中小企业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任务,加快国企改制、重组步伐,进一步推进重点龙头企业股权多元化,国有中小企业国有资本全面退出,以及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现就有关政策做出如下规定。
  一、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原则。改革必要程序为:制定改革方案,方案通过和报批,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股权界定,股东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登记注册,内部配套改革。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改制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变更,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关键环节必须公开。
  (四)坚持分级负责、按程序审批的原则。总局负责局直企业和超出本《规定》优惠标准企业的审批。分局、农场各自负责所属企业的审批。企业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可随时报上一级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五)坚持统筹规划,一企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
  (六)坚持依法、按政策操作,不可回归的原则。
  二、具体政策规定
  (一)在企业重组中,原欠发职工工资和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医疗费可从国有资产中优先扣除,原则上要变现补足,如一时难以变现,可转作个人股份。原欠缴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亦可从国有资产中优先扣除,变现后交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时难以变现的,可征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把资产或产权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工伤病残人员抚恤费、丧葬费等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标准测算年限和费用总额,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变现后按规定发给本人,一时不能变现的,可留存企业,用其资产所得收益专项开支。
  (二)在企业出售、重组中,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划出相当于退休人员15年(最低应10年)的养老、医疗保障基金,用于解决企业改制后这部分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一时不能变现的,可由重组后的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变现缴交。对确实无法变现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将相应资产产权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资产所得收益发放养老金和解决医疗费用。
  (三)在企业改制中,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累计工龄满3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可按退休职工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留存于企业,用于专项开支。在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仍由企业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红利,最终所有权为国家。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分红利,经审计机构审定后,分局以上财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年限内无偿借给企业滚动使用,用于新产品开发投入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到规定年限后,可视企业发展情况或收回或转增国有股份。
  (五)对长期亏损或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破产。对难以实施破产或难以卸债出售的企业,可由企业员工出资发起设立新企业租赁老企业经营,两个法人独立运行,以有效解决资产闲置和职工安置问题。要明确老企业留守人员职责,加强资产监管,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清收债权,最大限度保全资产。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对不能进入新企业的职工要逐人落实,不得悬空。
  (六)对委托经营和整体租赁的企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中止合同,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要重新评估,竞价出售,原受托人和承租人可优先购买。对租赁后经营正常且有明显发展的企业可采取明确年限先租后卖的方式。具体优惠政策可参照本文第九条执行。
  (七)各级要努力创造条件,支持改制、重组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卸掉不良债务。企业所办文教、卫生等政社机构原则上要推向社会,对一时难以推向社会的,应与所在辖区内的同类机构重组,归口管理。所需费用,经双方协商核死基数,逐年递减。对持有改制企业债权的上级或上级部门可通过债转股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支持解决政社开支。有调剂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优先用调剂金解决破产、改制、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医疗费用。要制定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分流冗员和深化内部各项改革。
  (八)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认真、全面的进行资产清查,以改制方案批准日为时点,潜亏3年以上的呆死账,按现行财务制度应处理财产损失,可经国资管理部门认定后,报上级财务部门办理手续。
  (九)出售国有企业,购买方原则上要一次性买断。有50%以上原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可按30%的折让优惠,其他形式的一次性买断可按20%折让优惠。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期付款不应低于价款总额的30%,差额部分须以不低于其金额的有效资产或资信证明作抵押。在全部价款未付足前,购买方只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具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
  (十)对资产数额较大,资产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可在职工出资入股的前提下,以员工实际出资额为基数,拿出一部分国有资本实施期股配售,配售比例平均不得超过1:3。在赎买完之前员工享有所配股份的部分股东权益,即享有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具有所有权、转让权和继承权。享有配股的职工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8年)用所配股份每年产生的红利赎买配股股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足以赎买的,由员工一次性出资购买。所配股份到期不能全部赎买的股权全部收回。超出上述规定的配股比例和时间,须报总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十一)国有控股大中型或骨干企业可拿出一部分国有股本设置岗位股(责任股),岗位股主要是配给企业经营者、关键管理和技术岗位。岗位股是一种按生产要素分配形式,本着同股同权、谁在岗谁受益的原则,持有人在岗期间享有收益分配权。如在决算年度企业净资产减值时,所配股份分配的减值额按20%扣减其实际出资股金,可挂账一年,用以后年度分配弥补。扣减后实股达不到规定底线的,须在年终分配后的三个月内补足。主要经营者可按员工平均股本的5~10倍配置岗位股,关键管理(包括副职)、技术岗位可根据不同的责任和工作量在1~5倍之间配置岗位股。
  (十二)企业经营者应是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对经营者可通过个人出资、期股配售、岗位股、奖励股等方式扩大持股比例。期股配售、岗位股要以经营者实际出资的一定比例配置。对经营者任职期间确属经营原因实现净资产增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可将增值部分的5%左右折成股份对经营者奖励。岗位股、奖励股分配收入在所配期股未赎买完之前,优先用于赎买所配置的期股,不能进行货币分配。经营者实际出资部分不应低于企业员工平均股金的10倍。重点龙头企业经营者个人股份应达到企业总股本的3%—10%左右,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及关键技术人员股份总数应达到企业总股本的30%—50%。一般企业经营者个人股份应达到企业总股本的10%~30%,主要管理人员及关键技术人员股份总数应达到企业总股本的50%~70%。
  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到退休年龄,或组织调离,经过严格审计后,经营者可在离开企业一年后,视隐性损失或潜亏,按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变现退出。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其股份可自行在企业内部转让。
  (十三)对职工无力出资购买的小型企业,在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本企业改制前在册职工档案基本工资月平均水平乘以工龄,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划出,量化到人头,用于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资产作为个人股份全部留在企业。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形成的职工个人股具有终极所有股权,享有收益权、继承权和处置权。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后,原国有企业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与新企业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改制前企业结余的未发奖金等在评估确认后,可折股量化给企业全体职工作为职工个人股份。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审批或登记事项,要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办理。
  (十五)本文未涉及的政策,按国家、省、总局有关规定政策执行。本文解释权为总局经贸委。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明年底全部完成中小企业退出国有资本,2005年底重点龙头企业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任务,是一场攻坚战,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组织和领导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彻底克服国企改革困难多的“畏难”、难度大的“且过”、责任重的“害怕”、时间长的“厌烦”等思想情绪和失权、失利、失控的疑虑。要在深入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不避困难、不留死角、不留尾巴、不拖时间,坚决彻底地从产权上放开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点龙头企业。
  总局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组长:胡成真,成员由总局经贸委、体改处、财务处、计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经贸委。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吸收有关部门参加。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合力攻坚,保证国企改革健康、有序、按时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