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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 服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
服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
              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垦发[2000]7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各农牧场党委,总局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关于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2000年10月31日
  附:
               关于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
                 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三年来,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国有中小企业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龙头企业,垦区国有资产整体素质和运营效率有所提高。自1998年以来,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出售、兼并、破产等产权制度改革的共752家,占38.4%,国有企业总数由1960个减少到1208个,其中有669个企业实行了租赁、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占55.3%。但仍有一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少,不主动,有些企业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为加快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尤其是总局、分局两级直属企业改革步伐,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垦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垦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提高垦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整体经济实力。
  (二)目标和任务: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垦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控制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部实现公司制改造,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配套改革基本到位,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2001年目标:
  1、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1999年底为基数,国有资产退出40%。小企业应全部转为民有民营;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以参股;对少数规模较大、重点骨干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控股。垦区今后不再兴办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3、以健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为重点,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及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聘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4、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新形势的以劳动用工、收入分配、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
  5、大力推进配套改革,初步实现内部政企分开和社企分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原则,促使国有资本最大限度退出,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2、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借助外力推进改革原则,鼓励非公有经济参与垦区国有企业改革。
  4、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程度的关系。
  5、坚持配套改革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6、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原则,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7、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哪一级主管哪一级审批。
  二、采用多种方式,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出售产权。采取整体出售、分立出售、剥离出售和注资置换等方式,将垦区国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出售给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买断企业可以在5年内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买断可按30%折让优惠;一年内分期付款买断可折让20%。分期付款买断时,首期付款不能低于价款总额的30%,差额部分须以同等有效资信证明作抵押,欠交部分从第4年起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不能一次退出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员工可以注资置换国有产权。注资置换可在两年内分期付款,付清价款后即拥有所置换的产权。一年内分期付清价款的可以优惠10%,一次性付清价款可以优惠20%。
  资产负债率超过100%时,可以实行零资产出售。企业债权债务、养老、职工安置等问题,由双方协商后,签订出售合同。
  (二)股份改造。将企业净资产折合成股份,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自然人认购。改制前企业欠发的工资、福利基金,可折股量化给职工。内部职工能够一次性或分期全部认购的,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职工不能全部认购的,吸收社会资金入股;仍未认购的股份,作为国有股放在企业运营,企业要实现公司制改造。内部认股应采取“经营者认大股,骨干普遍入股,职工自愿认股”办法执行,职工自愿,多购不限。
  可以实行期股配售制度。以企业净资产设置期股,根据岗位确定期股的配售比例,一般不超过个人出资额的3倍。职工享有所配股份收益分配权,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8年)由职工出资购买,超期不买收归国有。
  鼓励以职工身份置换股权。经职工本人同意,可按企业在册职工(包括下岗、富余人员)上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计算,划出部分净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用以置换职工身份。计算方法:用可折股的总资产量(元)除以可享受折股的职工总工龄(月),得出职工个人的股份。职工身份置换后,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中止。
  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用部分国有股本设置岗位股。对经营者、管理和技术岗位设置岗位股,配置额度由董事会确定。岗位股为企业所有,谁在岗谁持有,谁持有谁享有收益权。
  (三)租卖结合。允许租赁起步,先租后卖,分阶段转让国有企业产权。
  (四)分立经营。对难以实施产权转让又难以破产的企业,可由企业职工出资设立新企业,或将有效资产重组为新企业,由新企业租赁老企业经营,两个法人独立运行。大中型企业可以采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方式运行,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老企业留守人员要加强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妥善处理债务。
  (五)依法破产。对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破产。
  三、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程序
  (一)妥善解决欠发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对改制企业所欠发的职工工资和按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费,可从国有资产中优先扣除,原则上要变现补足;一时难以变现,可转为个人股份。企业工伤病残人员抚恤费、丧葬费等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可按有关规定标准测算出总额,从国有资产中扣除,变现后按规定发给职工;一时不能变现的,可留在企业作为股份,以其所得收益专项开支。原欠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亦可从国有资产中优先扣除,变现后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时难以变现的,可征得社会保障机构同意后,把资产产权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问题。企业出售、重组时,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划出相当于退休人员15年(最低10年)的养老、医疗保障基金,用以解决企业改制后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一时不能变现的,可由重组后的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变现缴纳;确实无法变现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将相应资产产权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所得收益发放养老金和医疗费。
  (三)允许符合条件人员离岗退养。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累计工龄满3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可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留在企业专项开支,企业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退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四)充分利用和盘活企业现有建设用地和固定资产。经批准,企业可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也可变现企业资产,其所得资金可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五)妥善处理企业应收款和呆坏账损失。企业改制时涉及到的资产损失,经有关部门审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六)加强对改制后公益性企业的管理。公益性垄断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完全退出后,可采取由出让方持有的“金股”等方式,对企业经营方向和服务质量、价格等实行必要的监控,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参与企业分红。
  (七)充分发挥员工持股会作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持有本企业股份时,可成立员工持股会,统一管理员工股股权,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及时反映持股员工意见和建议,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八)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无论哪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主管单位审批。一般操作程序应为:制定改革方案,职代会讨论通过,方案报批,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相应文件,登记注册。原则上哪一级所辖企业改制就由哪一级审批。改革情况要及时上报,其中重大问题要请示总局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四、强化控股企业管理,加速转换经营机制
  (一)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法人治理机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用和解聘,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用和解聘。
  (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委委派,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和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三)强化激励机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收入分配实行合同化管理。企业可设置红股,经营者任职期间确因经营性新增权益中的5%可以作为红股,奖给企业经营者,红股的持有者享有收益权、继承权和处置权。根据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可设置股权期权,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奖给董事长、总经理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股权期权的购买价格不低于奖励时点股权价格的40%,且在6年内用现金购买,超过此时限视同自动放弃。
  (四)健全监督机制。试行外派监事和常驻监事制度,并逐步完善和推广。进一步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通过注册登记、年检、审计、财务检查等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执业规范,客观公正地出具会计验证报告,各级审计部门要坚持年度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部门要进行资产评估。
  (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进一步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职工能进能出机制,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进一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人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机制,所聘人员不受干部、工人、不同所有制职工身份的限制。进一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机制,允许和鼓励企业员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加强以成本、质量和市场营销为重点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五、全面推进配套改革,为各类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垦区各级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转变管理企业方式,重点做好规划、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着力建好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办好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为企业提供各类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各类院校和培训中心资源,面向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搞好下岗职工培训,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使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就业岗位。要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经济信用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尽早分立,具备条件的要尽快转为企业化经营。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加快事转企步伐。转企后的事业单位要迅速改制。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类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创造条件建立垦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各类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对那些经营者诚实守信、有相当固定资产、对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起龙头作用的各类企业,经过反担保,农场可以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短期借款担保。
  六、加强领导。促进垦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总局决定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玉林、吕维峰;副组长:王家旭、戚卫东、胡成真、母松华;成员由体改办、财务处、计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建委、土地局、工商局、审计处、外经贸局、工会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垦区国有企业改革,定期研究改革工作,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提出议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体改办,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处理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事务,掌握改革进程,研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分局国有企业改革,审定局直企业改革方案,就一些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各分局、各农牧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全力推进所属企业改革。
  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实施意见由总局体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