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快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黑垦局发[2001]3号各分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视察垦区时提出的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缩小城乡差别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快垦区城市化进程,促进垦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总局党委的部署,决定进一步加快垦区小城镇建设,以保证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实施。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8号文件《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确立了小城镇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搞好小城镇建设,对于加快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这是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垦区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垦区人民素质,改善垦区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垦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性举措。
一、2001~2010年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今后十年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二十一世纪垦区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方向,继续贯彻实施总局党委提出的垦区小城镇带动战略和撤并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调整城镇和生产队体系布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类指导,以基础设施、载体功能、功能开发为重点,全面推进小城镇建设。坚持高标准规划、建设、管理,实现垦区小城镇建设两年一小变,五年一中变,十年一大变,基本实现重点城镇现代化。
总的目标是: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独具特色”的目标,用5年时间使20个重点城镇达到城镇化标准,建成300个规模适度的现代化的中心村(队)。到2010 年,使40个城镇达到城镇化标准。从现有40万农业职工中,再转移20万人,使垦区城镇化人口比重达到70%。今后十年,垦区小城镇建设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从2001年到2005年,这是垦区城镇发展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彻底治理脏、乱、差,两年内使垦区的环境治理和镇容镇貌管理工作达到全省乃至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城镇美化、绿化、净化;二是三分之二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基本配套;三是三分之一以上城区基本上没有裸露黑土地,全部硬化和绿化。
第二步是2006年至2010年,这一阶段是垦区重点城镇(40个)实现城镇化或接近城镇化。
2001~2010年垦区重点城镇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推进垦区小城镇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城镇建设力度
垦区小城镇建设要取得突破性进展,提高领导的认识是关键,要把垦区小城镇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从2001年起要对各分
局和各农垦城镇实行小城镇建设目标责任制,把小城镇建设指标落实到主要领导,以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指标之一。
(二)抓住重点城镇,分类指导和推进
目前,垦区小城镇按发展程度和发展潜力可分为三个类型:
一类城镇:具备足够的规模且有较大的人口扩容潜力、功能健全、工业基础好,具有较强吸纳和辐射能力的示范性城镇。一类城镇包括独立的分局局直所在地和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农场场直(28个城镇)。
二类城镇:具备一定规模、功能健全,具有一定窗口作用和吸纳辐射能力,较具特色的城镇。这类城镇如共青、江滨等51个农场场直。
三类城镇:少数规模较小、功能不全、基础发展条件较差的城镇。这类城镇如梧桐河、建边等26个农场场直及农场所属具有2000以上人口的分场所在地。
今后十年垦区一类城镇是重点发展的对象,要建成全国一流、高标准现代化小城镇。在全省城市化探索中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走出一条与现代化大农业相适应的城市化新路。像建三江、宝泉岭这样极具发展潜力的农垦城镇要按小城市标准发展。未来十年,垦区要建成一至两个小城市,这是垦区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二类城镇要充分构造发挥自己的优势,发展特色,增强窗口作用,要建成省内一流、高标准现代化小城镇。三类城镇在改善居住和功能条件方面要量力而行。对于这类城镇,不能按城市化的要求盲目上项目,不可贪大、求全、搞重复建设。不具备城镇发展能力的,则按集镇或村(队)标准建设。要加强以绿化、美化、香化为主的环境建设,建成花园般的独具特色的微型城镇。
(三)加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1、首先要抓紧完成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各分局在2001 年完成体系布局调整的调研、论证和规划工作,就体系布局的调整拿出实施意见,上报总局批准。
2、根据分类指导、重点发展的原则,要首先搞好一类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求一类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二、三类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于2002年前完成。
城镇总体规划必须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发展和人口规模,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必须在体系规划完成批准后才能进行。要站在面向新世纪、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高度,本着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垦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界定城镇的性质。注重城镇的功能开发,发挥其城镇地域优势、资源优势和经济优势。对于靠近大、中城市、工矿、油田的城镇,在规划中注重城镇面向社会服务功能的开发;对靠近沿江口岸、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注重发挥贸易和旅游资源的潜能;对处于区域经济中心,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城镇,注重农业综合开发及农牧产品深加工能力,发展农工贸粮牧企一体和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结合。逐步建立起卫星型、旅游型、区域中心型、工业型、商贸型、边贸型等各具特色的农垦城镇。同时规划中注重小城镇辐射、吸纳作用,充分留足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载体空间。
3、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要求不具备规划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承接规划设计任务,其中分局体系规划和一类城镇的详细规划或规划修编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不具备规划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成果,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4、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落实规划编制经费,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四)加快垦区场队体系布局调整步伐,增加农垦城镇人口
1、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确定生产队规模。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队的耕地面积应在3万亩以上(独立区域的生产队除外)。要加大撤并规模小、条件差生产队的力度。2005年前基本完成撤并生产队工作。
2、引导从农业生产分离出来的人口到城镇务工经商、从事二、三产业,扩大城镇人口规模。2010年农垦城镇人口比重达到70%,城镇人口达到110万人。各分局要制定相关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农业分离人员向城镇转移。
3、积极培育市场,为二、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载体条件,吸引垦区周边人口到农垦城镇务工经商,兴办二、三产业。
4、结合垦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对个别规模小、条件差的农场,也要考虑就近撤并。
(五)坚持高标准建设,限制低水平建设,提高农垦城镇的品位
1、今后在城镇建设中,禁止新建低标准的平房住宅。
2、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打破“排楼式”“火柴盒式”“兵营式”格局,建造出具有农垦特色的建筑风格。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设计,必须采取招标,择优选择优秀设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设计的审查工作,未经审查的设计方案不准用于施工。
3、加快城镇住宅楼房化进程。要有计划地淘汰破旧的平房住宅。对于平房住宅区,今后以加强环境卫生工作为主,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再搞任何投入,使其自然淘汰,同时要加强楼房区的配套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楼房住宅的吸引力。
4、在建筑上增加科技含量,加大新技术在城镇建设中的应用比例,重点是推广建筑节能技术。要限制落后产品在建筑中的应用,特别是禁止淘汰产品在建筑中的应用。
5、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垦区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要消灭不合格工程,到2005年,垦区的建筑工程优良品率要达到70%以上。
6、对于拟保留的规模生产队,也要分类指导建设。对于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生产队,要以长远的发展观点认真规划好,建造出具有垦区特色的新型乡村。对于其他拟保留的生产队,不要盲目投入搞建设,重点搞好以净化、绿化、香化为主的环境建设和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旧房改建,对于上述拟保留的生产队,都要控制其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不要盲目发展。一般情况下,今后生产队的人口和用地不能突破现有的规模,在规划好实际用地规模的基础上,剩余的房屋除生产留用外应拆除还田。
对于拟撤并的生产队,则不再投入资金搞建设,也不允许个人新建平房住宅。已撤除的生产队,要立即拆房还田,若保留作业区(点),除需留用的房屋外,其余的房屋也要拆房还田。
(六)积极推行多元化融资机制,加大城镇建设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公益事业大家办”的方针,制定灵活、优惠、宽松政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体制,实行全方位筹资,全社会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城镇建设,形成各级投资、企业集资、个人捐资、以劳代资、招商引资、公益设施有偿使用,引导职工购房消费和市场竞争积累资金等多元化筹资渠道,逐步建立起由原来以上级投入为主转到以市场、社会投入为主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投资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七)用经营思想来经营城镇,做好“盘活存量资本”和“拓展增量资本”这两篇文章
一是用经营眼光来规划城镇。优化城镇生活环境和经济布局,突出城镇特色和形象,形成土地资本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城镇规模。二是用经营手段建设城镇。盘活土地资本和房地产资本。通过建设项目的有偿使用和以经营收入抵押等方式,把未来的钱转换为现实投入。三是以经营方式管理城镇。重点是经营城市空间要素和环境要素,营造出有利于投资创业和经济运作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
(八)继续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要把住房建设作为垦区小城镇建设的拉动点和经济增长点。各城镇都要制定出发展住宅建设的计划,在改善垦区人民的生活居住质量方面要年年有新变化,年年有所提高。要克服困难,每年都要想办法建设若干栋住宅楼,以保证城镇现代化目标的如期实现。
(九)各分局要积极争取银行的支持,尽快全面推行个人住房贷款制度,以提高职工群众购房的能力,调动职工群众购房的积极性
(十)进一步深化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放开各种限制,制定更加积极的户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分离出来的农业人口向小城镇集聚
对于愿意迁入城镇的,只要是本人有合法固定场所,有稳定生活来源,就给予落户,不收取增容费及其他附加费用,其子女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十一)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管理
1、要加强以治理脏、乱、差为核心内容的镇容卫生管理,两年内要彻底改变脏乱差局面,消灭管理死角,特别要重视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要针对各种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例如,解决好垃圾处理问题,防止二次污染。解决好公共厕所不卫生问题,解决好禽畜扰民问题等等。要大力整顿街道镇容,解决乱设摊点、违章建筑影响镇容问题。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把治理脏乱差工作提高到加强载体作用和窗口作用,保证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高度去认识。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到2002年,垦区的镇容镇貌要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2、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划法规,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规划就是法”、“领导可以变、规划不能变”的思想,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杜绝建设的随意性。
3、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协调高效”的小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土地、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宣传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各城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小城镇管理模式。
4、要积极探索垦区物业管理模式,到2002年,各城镇都要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5、切实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积极开展文明城镇创建活动,加强小城镇法制宣传工作,加强遵守公共道德的宣传工作,提高城镇居民的城市意识和道德水准,让广大城镇居民知法、学法、懂法,自觉维护小城镇的建设成果,全员参加小城镇管理。
附:三类城镇划分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