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贯彻黑垦发[2000]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贯彻黑垦发[2000]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关于贯彻
黑垦发[2000]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垦文[2001]11号各分局党委,八一农大党委,各农牧场党委,总局各直属单位党委:
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垦发[2000]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下发后,垦区展开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各级党政组织、企业高度重视,普遍开展了前期工作,一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重大突破。但在一些企业和单位,由于对7号文件所规定的政策理解不全面,影响了改革进程,甚至出现了不稳定现象。为更好地贯彻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垦区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垦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7号文件是总局党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垦区实际制定的。文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总局党委专题研究,符合十五大、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符合省委八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也符合垦区当前深化改革、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政策依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7号文件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解释说服工作,在保持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场改革。
二、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关于离岗退养问题
离岗退养是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安置老职工的途径之一。7号文件规定:“允许符合条件人员离岗退养。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累计工龄满30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本规定符合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第9号《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国家体改委1996年6月20日《关于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
离岗退养是有条件的。一是实施离岗退养政策的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净资产,用以支付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费和社会保险费,没有足够净资产的企业不能实施此项政策。二是企业同意,也就是离岗退养方案必须列入企业整体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的企业不能实施此项政策。
职工工龄和距退休年龄的计算日期,以本企业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为准。离岗退养的基本程序是:离岗退养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本人申请,企业审批。退养人员的生活费,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职工身份置换问题
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鼓励中小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实现国有资产置换;通过工龄补偿,实现职工身份置换。”7号文件关于“鼓励以职工身份置换股权”的规定,符合省委文件精神。
实施职工身份置换的前提是企业有足够的净资产。也就是在妥善解决了以下开支之后,仍有足够净资产的企业,方可实施职工身份置换。这些支出包括: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欠发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费;欠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应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费;离岗退养人员的生产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企业集资款;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职工和长期病休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应由企业支付的开支。
实行职工身份置换的范围包括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实行置换时要遵循职工自愿原则,职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置换。
(三)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实施离岗退养和身份置换的企业,对下岗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省政府黑政发[1998]2号、75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安排下岗职工生活,广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安置职工转岗再就业。这要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认真抓好。要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多渠道分流企业职工。创造条件扶持职工自谋职业。鼓励职工向农业、牧业、渔业转移,企业视条件可以采取借给一定额度的开发资金、帮助购置相应的基本生产资料,或减免土地承包费,或给予一定安置补助费等方式,对务农、务牧的职工进行扶持。对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转岗安置的职工,企业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总局直属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属工商运建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00]77号)操作。分局和各农牧场直属企业可参照此文件规定操作。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无论哪种形式的改革都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主管单位审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办理手续。
本文件由总局体改办负责解释。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