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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01]45号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将《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01年8月10日
  附:
                 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按编委口径,总局、分局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参保时间:总局、分局新参保和已参保固定职工参保时间,一律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未从1996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律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11%的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按11%的比例补记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账户补缴比例:1996年~1997年个人按3%缴费;1998年~1999年个人按4%缴费;2000年个人按5%缴费;2001年个人按6%缴费。11%扣除个人缴费余下部分由单位补缴,单位和个人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计息办法:个人缴费累计金额×利率。利率统一按1996年~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平均值计算,不计复利。以后年度计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五、有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挪用和拖延养老保险费,否则财务部门停拨养老保险专项经费。
  六、机关机构改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退休金。
  七、因工作调动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持“转移单”到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取得收据后,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金额:垦区内只转移历年个人缴费全部及利息和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垦区外1997年底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的全部及利息,1998年1月1日以后转移个人账户的全部。转移时间以工资关系为准。
  因工作调动转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需持有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经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认定,没有欠缴情况并实际收到转入养老保险转移金额后,方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参保时间。
  八、1999年7月30日以后退休人员仍执行总局人事局、总局劳动局《关于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划归劳动部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总人联[1999]6号)文件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仍由原资金渠道支付,待达到法定年龄时,再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九、以上意见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待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再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