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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印发《垦区国家大型商品粮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垦局文[2001]174号各分局,各农牧场:
  为切实抓好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农经[2000]1049号)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制定了《垦区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01年8月28日
  附:
               垦区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垦区建设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是指经国家批准,由国家专项拨款投资和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该项目是以农场为单位,通过专项投入,集中连片建设,提高粮食优良品种的育种、良繁及统一供种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整优化结构,提高粮食生产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
  该项目包括1996~2000年已建设完成的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优质大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每年国家专项拨款安排的较大规模的农业建设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以改善科研手段,增强粮食育种科研能力为主的科研育种设施建设;
  (二)以提高统一供种水平为目的的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三)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的中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
  (四)以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和粮食处理、仓储能力为目的先进农业机械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以提高农产品品质为目标的病虫害防治、农药残留监测等农技服务体系仪器、设置购置。
  第四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采取申请国家投资和企业配套投资方式,国家投资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配套资金要严格按照总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数额和来源进行安排。国家安排的投资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项目建设期为3~4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总局初审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一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总局审核,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区的选择要坚持择优选定、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不搞零星分散项目。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生产目标。
  第七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基地建设单位在分局的指导下,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第八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分局自验、总局验收和国家抽验3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总局委托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单项工程有农场及分局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基地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九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基地建设单位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有关粮食生产情况要定期报总局,总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基建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总局、分局、农场有关部门要作好协调落实工作。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适当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管理使用,并且从企业配套资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总局计委下发的表式汇总、填报上一年度资金到位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表,由分局计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来年1月底前总局汇总报国家有关部委。
  第十四条 总局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投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进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技术依托单位育种科研能力有较大提高,科研手段有所改善,能够为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品种、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各项水利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灌排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水的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灌排体系。
  第十七条 项目区内粮食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基本排除,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
  第十八条 项目区内有稳定的良种统一供应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率和统一供种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质粮食生产有较快发展,粮食总产及单产明显增加,粮食商品率、优质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 基地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基地建设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分局和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总局和生产基地所在分局成立相应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总局和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组成成员,总局和分局基地建设办公室设在两级计委,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局基地建设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地基地建设各项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管理;
  (二)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及年度计划;
  (三)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
  (四)负责工程进度和财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定期向总局和国家报送基地生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等报表;
  (六)处理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分局可依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总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